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評價總則
第一條
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旨在運用北京安全防范行業企業誠信評價體系評價安全防范行業企業誠實守信的水準。
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會同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總體要求,以評價企業誠實守信水準為目的,以信用工作委員會研發的“中國市場信用企業誠信評價體系”為基礎,結合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實際,建立北京安全防范行業企業誠信評價體系。采用該體系適應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有利于深化企業誠信建設,樹立企業誠信形象;便于公眾認知企業誠信水準,加快建立企業信用體系;促進行業誠信自律和有利于政府實施分類管理。
為切實運用該體系開展北京安全防范行業企業誠信評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誠信評價是指通過科學設立全面反映企業誠信狀況的評價指標,征集評價指標定性、定量的信用信息,運用數字表征的評級方法,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專業評估,對企業誠信水準做出評價,確定企業誠信等級并用規定符號給出標識。
第三條
企業誠信評價的對象是申請并獲準參評的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會員企業,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安全防范生產、流通和服務的企業及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都可申請加入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并申報參加企業誠信評價。但不包括以下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被責令關閉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雖未被吊銷營業執照但被責令停業整頓的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吊銷相關行政許可、取消資質的企業。
第四條
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是企業誠信評價的主管主辦單位,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評價委員會為企業誠信評價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企業誠信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五條
企業誠信評價以誠實守信作為企業基本行為準則為依據,以誠實守信狀況為評價內容,以企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包括各類經營活動及憑借信用的借貸活動中能否誠實守信做到遵法守規,履約盡責為評價依據。
第六條
企業誠信評價的功能重在反映一定時期的企業誠信狀況,而不是反映企業還貸償債的能力狀況;企業誠信評價旨在評定企業誠信水準,而不反映企業的規模和實力;企業誠信評價標示的是企業當前某一時期的誠信建設結果,供社會公眾認知企業誠信狀況的參考,而不是預測未來。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企業誠信評價需要全面反映企業的誠信狀況,包括企業自身踐行誠信的狀況、社會對企業誠信與否的認可狀況及企業實現誠信的基礎保障狀況。由此,圍繞最能全而反映企業踐行誠信狀況選取的指標是經營活動信用記錄、經營行為信用記錄、社會責任信用記錄;圍繞反映企業誠信“公信力”狀況選取的指標是社會形象信用記錄;圍繞反映企業實現誠信自身基礎狀況選取的指標是企業管理信用記錄。
第八條
企業誠信評價指標體系的構成是:
(一)經營活動信用記錄,包括:
1、合同信用狀況;
2、商品(服務)信用狀況;
3、還貸償債繳費信用狀況;
(二)經營行為信用記錄,包括:
4、行政執法記錄;
5、司法訴訟記錄;
6、行業管理記錄;
(三)社會責任信用記錄,包括:
7、依法納稅狀況;
8、環保安全狀況;
9、資助公益事業狀況;
(四)社會形象信用記錄,包括:
10、政府、社團及相關機構評價狀況;
11、客戶與消費者評價狀況;
12、輿論監督評價狀況。
(五)企業管理信用記錄,包括:
13、信用管理狀況;
14、人力資源管理狀況;
15、經營能力狀況:
(1)償債能力
(2)盈利能力
(3)營運能力
(4)成長能力
第九條
實施對企業的誠信評價,需按照企業誠信評價指標體系,依據企業誠信評價信用信息征集辦法征集信息。其基本原則是:
1、信用信息的征集通常以年度為時段,以年度各項指標的最終結果為評價依據;
2、信用信息的量化指標以相對比率為準,而不采用絕對量數據;
3、信用信息的定性指標以采用事項性質確定,而不采用數量多少為據。
第四章 評價等級
第十條
按照企業誠信狀況經評價給出的反映企業誠信水準的等級依次為:誠信企業、誠信偏低企業、誠信較差企業、分別以A、B、C符號標識其等級。其中誠信企業按誠信水準狀況,再可分為誠信優秀企業、誠信優良企業、誠信良好企業,分別以AAA、AA、A符號標識其等級。
凡有嚴重失信行為,被責令關閉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或雖未被吊銷營業執照但被責令停業整頓及因有違反有關規定被吊銷相關行政許可、取消資質的企業為禁評企業和失信企業,以符號X標識,警示于世。
第十一條
信用等級的確定,按企業誠信評價指標反映企業誠信水準的關聯度,以百分制科學確定各大類指標、子類指標、要素指標的權重,在征集各類指標信用信息的基礎上,按照企業誠信評價指標權重及計算辦法計出評價分值,作為評定企業誠信水準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在企業誠信評價確定誠信等級中采用最差定性指標鎖定制,即總合成指標以某類定性指標中最差值鎖定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信用等級的確定以百分值設定,在各定性指標中在沒有信用較差值情況下,按各類指標權重經合成計出總分值,再按照總分值確定企業信用等級(>90分為AAA級,>80-89分為AA級,>70-79分為A級,>60-69為B級,59分以下至50分為C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凡自愿按此辦法進行企業誠信評價的企業可向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誠信評價信用信息征集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在該年度中由第八條列舉的相關材料、證明、證書等復印件;
4、評價年度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5、社會、用戶與行業及國家級媒體表彰、褒揚的證書及投訴、曝光的記錄。
第十五條
根據企業的申報,企業誠信評價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對申報企業按是否具備參評條件進行初審;
2、經初審凡具備參評條件的,交由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授權的專業機構按《北京安全防范行業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和《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進行獨立評價。
3、經專業機構評審并出具評價報告,凡評定為誠信優秀、誠信優良、誠信良好等級的企業,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和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共同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并告達申報企業。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包括申報企業),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誠信等級證書。
4、經專業機構評審,并出具評價報告,凡評定為誠信偏低、誠信較差等級的企業,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價結果反饋給企業,如無異議,即將評價報告提供企業作為改進誠信建設工作的參考;如提出異議可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企業誠信評價以企業申報為基準,申報單位要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評價審核期內,如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隱瞞問題等失信行為,將立即取消其參評資格。
在任何時間,若發現已參評并獲得誠信等級的企業有失信行為,將視情況降低等級、換發證書,直至換以“X”標示,收繳其已發證書并予公告;經過審核已通過評價取得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企業,如發現在評價年度有失信行為的企業,將立即取消其獲取的信用等級,收繳其已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評價信息
第十七條
凡獲得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企業,將通過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網站和中國市場信用網正式發布公告,同時刊發反映企業誠信建設業績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獲得A級以上誠信等級的企業,其誠信信用信息為可開放信用信息,披露使用的原則是:
1、凡獲得A級以上誠信等級的企業可免費登陸中國市場信用網進行查詢;
2、除政府、社團等相關部門可依法依規免費獲取以上信息外,非A級以上誠信等級的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則需按一定程序繳納一定費用后允許查詢;
第十九條
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和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通過各自的網站建立數據庫,保存企業信用等級公告及信用信息,保存期原則上為5年。參評企業在新年度繼續參加企業誠信評價并獲得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進行信息更新,更新的信息自更新之日起,保存期原則上仍為5年。
第七章 評價監管與仲裁
第二十條
企業誠信評價旨在弘揚誠實守信,樹立誠信風尚,深化企業誠信建設。評價工作將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包括:
1、企業誠信評價方案的制定,辦法的實施,工作各環節的操作等;
2、參評企業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及信用信息的真實等;
3、評價信息的發布、使用、管理等。
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設立接受社會監督的專用電話,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受理投訴和舉報,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和答復。
第二十一條
在企業誠信評價中,企業對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評價委員會和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的評價意見持有異議,可以向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誠信建設管理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和答復。
第二十二條
在企業誠信評價中,凡有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私改信息等行為的,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直至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相關規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業協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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