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最近,深圳市以深府辦【2013】3號文出臺《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保障產業空間資源優化配給,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同時推進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新需要及《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有關精神,正式頒布該《辦法》。
由于《辦法》對地價補繳、政府優先購買權、增值收益等規定較為原則,且與原深府213號文的部分規定缺乏有效的銜接,影響了《辦法》相關制度的有效實施。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市規劃國土委起草制定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經市政府同意,年前發布了關于印發《細則》的通知(深規土【2013】721號),貫徹落實:1.工業樓宇分割轉讓、2.分割登記、3.政府優先購買權、4.受讓人資格、5.五年內限制轉讓、6.地價補繳、7.轉讓增值收益收繳等措施,以建立規范有序的工業樓宇轉讓秩序。
根據《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細則》從完善工業樓宇轉讓規則、落實防范工業樓宇炒作的限制措施出發,對《辦法》1.適用范圍、2.分割轉讓范圍及應提交的相關材料、3.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劃分程序、4.政府優先購買權的操作程序、5.轉讓增值收益的繳交程序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或者補充規定;
同時,基于對原213號文相關制度的銜接、城市更新項目的特殊性以及落實相關制度等考慮,對《辦法》關于受讓人資格、現售、增值收益收繳等規定進行了完善。
《細則》在《辦法》構建的工業樓宇轉讓制度的基礎上,彌補了《辦法》有關規定的不足,進一步完善了工業樓宇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對于我市工業樓宇轉讓制度的貫徹落實,以及工業樓宇資源的合理配置及科學調控,實現我市產業空間資源的有序流轉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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