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50348—2004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術語 第三章: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第四章: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第五章: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第六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第七章: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第八章: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公安部科技局 全國安防標委會 第一章 總則
一、概述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是我國安全防范領域第一部內容完整、格式規范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該規范總結了我國安全防范工程建設2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國內外相關領域的最新技術成果,是一部既具有實踐性、適用性,又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該規范對安全防范工程的現場勘查、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嚴格的質量要求,較好地貫徹了全面質量管理的理念,對我國安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該規范的貫徹實施,對于確保安防工程的質量,維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效益。 該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檢驗、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該規范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共有8章,36節,384條,501款。其中9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一) 制定《規范》的背景及編制過程 1.立項背景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安全防范行業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經濟產業。由于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安全需求的全面增長,特別是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規劃建設過程中,同時規劃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已成為安防業和建筑業的共同需求。和消防安全系統一樣,技術防范系統是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重要防范設施。與消防系統工程不同的是,我國消防工作上有消防法,下有一系列配套的消防產品標準和消防工程標準,消防工程的建設一直被納入工程建設的計劃管理之中,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的設,由于起步較晚,法規尚不健全,一直未能正式納入國家工程建設的計劃管理之中,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安防事業的發展。TC100成立十多年來,已先后制定了4項關于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行業標準、兩項關于安防工程設計規范的國家標準和三項安防工程管理行業標準。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產品標準與工程建設標準分屬于兩個標準體系,標準的主管部門也不同,而TC100以前制定的上述標準,基本上是按照產品標準的模式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準、發布的,標準的內容、格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未納入國家工程建設的標準體系,也未得到建設部的批準和認可。因此,在標準實施的過程中遇到許多困難。 當前,我國安全防范行業的發展十分迅速,除生產研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外,從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的企業遍及全國各地,特別是智能建筑業的迅速興起,社區安防工作的迫切需求以及國家重點要害部門、重點要害部位安全風險的加大和防范措施的加強,都需要有一套相應的標準,對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進行規范。因此,制定安防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就成為當務之急。它不僅是公安業務的需要,更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急需。 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將對規范國內安防行業和相關產業的工程建設起到積極作用,對于智能化建筑、社區安全防范和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將起到推動作用。安防工程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可以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避免重復建設、重復施工和資源浪費。該規范的編制和批準、發布、實施,將對我國安全防范事業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確保安防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公民安全都是極有意義的基礎技術工作。 2.立項過程 1999年5月,公安部科技局向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發出了“關于立項編制安防工程設計規范的函” (公科安[1999]19號),受到建設部的高度重視。 1999年6月24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關于同意組織編制《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的函”(建標標[1999]31號)。 2000年9月4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關于同意編制《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規范》等4項國家標準的函”(建標標[2000]73號)。 1999年和2000年,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標[1999]308號)和《2000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中正[1999]19號),受到建設部的高度重視。 1999年6月24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回函公安部科技局“關于同意組織編制《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的函”(建標標[1999]31號)。2000年9月4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又致函公安部科技局“關于同意編制《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規范》等4項國家標準的函”(建標標[2000]73號)。 1999年和2000年,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標[1999]308號)和《2000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中正式批準了該系列標準項目的立項,并先后三次劃撥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共17萬元。 1999年11月,全國安防標委會(SAC/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申報了“公安部科研項目論證申請書”,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召開了《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技術規范》項目論證會。 2000年3月2日,公安部科技局發布了“關于召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編制工作會議的通知” (公科安[2000]04號),并于3月21—22日在北京召開了標準編制工作會議。 2000年6月21日,公安部科技局發布了“關于編制《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系列標準的通知” (公科安[2000]13號)。 2000年7月25日,公安部科技局發布了“關于2000年度部級科研立項申請的批復” (公科研[2000]128號),同意立項,并撥款30萬元。 2000年8月20日,TC100向公安部科技局上報了《公安部部級科研項目合同書》。 2000年10月16日,公安部科技局領導簽署了“公安部科研項目合同書”(合同編號20000031001)。至此,《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作為公安部部級標準化研究項目,正式列入公安部科研項目計劃。 3.項目組織與實施 (1)立項準備 在公安部科技局的領導和支持下,TC100秘書處承擔了該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在充分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和對安全防范工程進行調查研究與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公安業務管理的需要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建設的實際,將該項目擬定為系列標準項目,共分為11個分冊。這十一個分冊的內容是: 第一冊:安全防范對象風險等級的劃分與安全防范系統防護級別的確定 第二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文物系統博物館類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三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設計標準金融系統營業場所類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四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設計標準空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五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六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設計標準智能型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七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設計標準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標準 第八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實施及驗收規范 第九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檢測規程 第十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評估標準 *第十一冊: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統 工程設計規范 一、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二、電視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三、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四、防爆安檢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2)項目論證 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召開了《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項目論證會,來自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中國民航總局的安防工程技術專家共14人參加了論證會。到會專家對實施該項目的必要性、重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經過充分的討論和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建筑物的規劃建設過程中,同時規劃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已成為建筑業和安防業的共同要求。它是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重要防范措施。安防工程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協調,不但可以確保安防工程質量,而且可以避免盲目建設和重復施工,為國家節省大量的資金和資源,具有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術基礎建設。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隨著智能建筑業的興起,社區安防工作的迫切要求以及重要部門、重點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加強,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系列標準已成為當務之急。 在項目的可行性方面,與會專家經過論證認為,鑒于安防標委會成立十年來,已先后制定了多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因此,制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的基礎條件已經具備。加之該項目編制組聚集了國內安防行業和建筑行業的一大批知名專家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所以,該項目立項和實施方案是可行的。但專項標準的制定因各種原因所限,可能需要延長一段時間。 論證會期間,與會專家還就系列標準的名稱、內容及編制大綱的擬定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并初步將該系列標準確定為16項分標準。這些標準是: 1)保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2) 文物系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包括博物館、珠寶店、檔案館、圖書館、文化館等)。 3) 金融系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包括貨幣、郵票、有價證券印制企業;金融單位營業場所、儲蓄所、金庫等)。 4) 軍工產品儲存設施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包括軍工產品庫、各類重要物資庫、危險品儲存庫)。 5) 空港(車站、碼頭)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主要是候機廳、安檢廳、檢票廳、貨場等)。 6) 民用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包括各類居民住宅、住宅小區等)。 7) 公用建筑(智能型)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包括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廠房、智能大廈等)。 8)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規范(包括設備安裝、綜合布線等)。 9) 安全防范工程質量檢驗規范(包括系統、子系統、設備的質量檢驗等)。10)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規范。 11) 入侵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12) 視頻監控系統設計規范。 13) 出入口控制系統設計規范。 14) 防爆安檢系統設計規范。 15) 實體防護系統設計規范。 16) 安全防范聯網系統設計規范。 (3)組織實施 2000年3月21日至22日, 公安部科技局在北京召開了“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系列標準編制籌備(啟動)會議”。 參加會議的有來自公安部、建設部、鐵道部、國家文物局、中國民航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航天機電集團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領導、專家以及安防業、智能建筑業界的優秀企業和公司的工程技術代表共40余人。公安部科技局副局長劉正風、靳秀鳳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焦占栓副司長、衛明副處長、勘察設計司王早生處長、住宅產業化辦公室梁小青副主任等出席了開幕式并發表了講話。 會議期間,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衛明副處長向起草小組成員介紹了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并解答了有關問題。會議決定成立由公安部、建設部等有關單位領導組成的標準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起草小組,決定標準編制工作辦公室設在TC100秘書處,并迅速啟動標準草案的起草工作。與會代表認真討論后認為:由于《實體防護系統設計規范》和《安全防范聯網報警系統》兩項分標準的編制時機尚不成熟,暫緩編制。這樣,將原計劃的16項分標準縮減為14項,并初步確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系列標準的編寫大綱以及14項分標準的編寫小組及成員。會議要求各編寫組對各章節的編寫大綱進行細化,盡快形成標準草案(第一稿)報送TC100秘書處。 在近3年的標準草案起草過程中,編制工作始終在公安部科技局、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堅強領導和具體指導下進行。TC100秘書處和編制組全體成員通力合作,頑強拼搏,形成了一個團結和睦的戰斗集體,涌現出許多好人好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施夏海高工在身患重病的情況下,仍以高昂的斗志,旺盛的激情,積極參與標準的編制工作,他不顧身體不適,經常奔波于民航、鐵路兩大部門,協調起草工作,直到逝世前,仍不忘標準的編制工作。正是由于領導的高度重視、TC100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和全體成員的艱苦努力,才使得系列標準的編制任務得以按計劃基本完成。 4.標準起草過程 (1)第一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一次編寫工作會議于2000年10月11~13日在北京召開,公安部科技局靳秀鳳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楊瑾峰處長、TC100主任委員黃家齊、秘書長劉希清和標準起草成員共39人參加了會議。 與會專家對標準草案(第一稿)進行了認真討論,并形成以下決議: 1)關于標準的屬性問題: 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這套標準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安防工程設計、施工的質是基礎性技術標準,故其屬性應定為強制性標準。 2)決定將草案第一稿設置的14個分標準整合為5項標準,即1項總規范和4個專項規范。 總規范名稱定為《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專項規范名稱分別為《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視頻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防爆安檢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總規范和專項規范配套使用,編寫時可相互引用。 3)對編寫人員進行了調整,組成11個編寫小組,分別負責總規范各章和專項規范的起草工作。 4)確定了系列標準的編制計劃進度。 (2)第二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二次編寫工作會議于2001年3月27—29日在上海召開。公安部科技局靳秀鳳處長、李明甫副處長、TC100劉希清秘書長和標準起草成員共42人出席了會議。上海現代設計集團總工程師、《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編制組組長溫伯銀教授作為嘉賓應邀出席會議,向與會人員介紹了“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編制工作的情況和經驗。 與會代表對《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視頻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等4項標準草案(第二稿)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并在保持總體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對各章節條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對各起草小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協調。 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由于條件尚不成熟,暫緩制訂。 (3)第三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三次編寫工作會議于200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開。30余名標準編寫人員出席了會議。公安部科技局司同軍局長、靳秀鳳處長、李明甫副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楊瑾峰處長、TC100黃家齊主任、劉希清秘書長出席了會議。 楊瑾峰處長代表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充分肯定了編制組前期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就標準草案的進一步修改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他要求注意標準在體例、內容上的協調,強調總規范在整體上的完整性、統一性和綜合性,要求處理好共性各章節與個性各章節的關系,把握好技術上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與會人員根據領導同志的講話和指示精神,用了三天的時間,結合4項標準草案(第三稿),對系列標準的總體架構、系列標準中總規范與專項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各規范內部相關章節技術內容的銜接與呼應以及標準的體例、格式等進行了大會討論和分組研究,并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方案。 (4)第四次編寫工作會議 第四次編寫工作會議于2002年7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開。公安部科技局劉爍副局長、靳秀鳳處長、李彤副處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吳路陽工程師、TC100劉希清秘書長和30多名標準編寫人員出席了會議。會上,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吳路陽工程師傳達了楊瑾峰處長對系列標準草案(第四稿)的修改意見,強調“總規范應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國家標準,而不是標準匯編”,希望編制組認真協調各章內容,避免內容的重復和矛盾,并處理好總規范與專項規范之間的關系。與會人員經過三天認真、細致的工作,對系列標準草案(第四稿)的內容逐章逐節進行了討論。按照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要求,本次會議對總規范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對其章節重新進行了整合,要求各編寫小組盡快按新的標準體例完成對文本的修改。 (5)第五次編寫工作會議(統稿會) 統稿會議于2002年8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召開,TC100劉希清秘書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吳路陽工程師和各編寫小組的主要起草人參加了會議。經過三天認真細致的工作,與會人員對標準草案(第五稿)逐章逐節進行了討論,并當場修改形成了標準草案(第六稿),會議緊張而有成效。 (6)征求意見稿的形成 統稿會議結束后,TC100秘書處又對草案第六稿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對總規范和專項規范統籌考慮,對總規范各章節的條款再次整合,重復的條文進行了刪節,要求一致的條文相互引用,使得標準文稿結構更趨合理,條理更趨清晰,表述更趨準確。經公安部科技局初審后,于2002年11月正式確定為征求意見稿(第七稿)。 (7)送審稿的形成 為使系列標準的技術內容符合我國國情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據建設部第24號令《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安部科技局于2003年 1月6 日在北京召開了相關部門的預審會,征求對草案第七稿的意見;會后公安部科技局又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文物局、鐵道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發函征求意見,各單位于2003年2月先后返回意見。其中,中國人民銀行就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的5.3節提出了重大的修改意見,為此,TC100秘書處施巨嶺副秘書長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史奇中高工、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鮑世隆高工、時毓馨研究員等一起在上海進行了近20次的現場考察和會議座談,廣泛征求了銀行系統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5.3節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形成了標準草案第八稿(送審稿)。 (8)報批稿的形成 2003年3月23日至25日,公安部科技局在廈門召開了《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送審稿)審查會。公安部科技局王儉局長、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楊魯豫司長、福建省公安廳王小洪副廳長等領導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議設置了領導小組、專家代表小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小組、標準編制人員代表小組。來自公安部、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中國人民銀行、鐵道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等管理部門的代表以及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南京工業大學、公安大學、全國安防標委會的專家代表和標準編制組的代表共61人參加了對標準送審稿的審查。 根據建設部第24號令《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會議聽取了標準編制組的送審報告,并就標準的技術內容、章節設置、編寫格式以及標準中涉及的重要技術問題,向編制組成員進行了質詢,編制組成員對有關問題進行了答辯和解釋。 審查會議在專家代表小組組長陳龍研究員、副組長楊志蓬高工的主持下進行,所有參會人員共同對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逐章逐節逐條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會議氣氛熱烈,暢所欲言,充分發揚了學術民主,對標準送審稿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會議一致通過《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的送審稿,并認為該規范的章節設置、內容、結構合理,是我國安全防范領域第一部內容完整、格式規范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該規范總結了我國安全防范工程建設2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吸收了國內外相關領域的最新技術成果,填補了國內空白,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該規范的實施,對保證安防工程質量,維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效益。 專家組一致認為,該規范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會后,編制組根據與會代表的意見匯總形成了“標準審查會意見匯總表”,并對《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送審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補充和統編,形成了標準報批稿。 在標準報批稿上報、審查期間,根據建設部國家標準專家審查組的意見,編制組又對報批稿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全面梳理和修改;特別是針對強制性條文的設置問題又組織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專家,召開多次小型會議,進行討論和研究,最后確定了9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建設部審查通過了《規范》報批稿后,又會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進行了會簽。2004年10月9日,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該《規范》。
(二)標準的屬性、級別及其在安防標準體系中的地位 1.關于標準的屬性與級別 鑒于安全防范工程特殊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要求,編制組認為該標準的屬性和級別應為強制性國家標準,這一意見在《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送審稿審查會議上得到領導小組及專家小組的確認。根據建設部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要求,在征求了相關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后,編制組提出了9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并得到建設部批準。(詳見:建設部公告第275號“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的公告”) 2.本系列標準在TC100標準體系中的地位 全國安防標委會1999年起草的TC100標準體系表,公安部科技局于2002年正式批準(見公科質 [2002]95號文)。根據TC100標準體系表,《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屬于安全防范工程專業的基礎性通用標準,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設的總規范,其下層還有《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等系列專項規范,它們都是安全防范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規范》主要內容的確定及章節設置 1.關于標準的名稱 安全防范行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安全防范技術、安全防范系統、安全防范工程也是近20年來開始面向社會、步入民用的一個新的技術領域。對于傳統的安防而言,建筑物(構筑物)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物防設施,是安全防范的基礎手段之一。各種電子信息產品或網絡產品組成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如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通常是以建筑物為載體的,但它在本質上又有別于傳統的土木建筑(結構)工程,屬于電子系統工程的范疇,因此,如何科學、準確地界定該標準的名稱,是一個較難的問題。 在標準起草過程中,曾使用過: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技術規范等多種名稱。編制組經過多次討論認為,由于該規范的實際內容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相關內容,已超出了工程設計的范圍,故不能叫“設計規范”,應定義為“技術規范”,與之相關的幾個專項規范的重點應放在“設計”上,故定為“設計規范”較為合適。在《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送審稿審查會議上,將該規范名稱確定為《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2.關于總規范與專項規范的關系 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總規范與專項規范的關系問題一直是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領導密切關注的問題,也是編制組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經過多次討論,在第三次編寫工作會議上這個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 總規范是母規范,在整體上應具有完整性、統一性、綜合性,應包括目前安全防范領域常用的各子系統和各種風險級別的防護對象;在技術上應把握系統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內容上應包括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共性要求,對于各種高風險對象的個性化要求,在滿足共性要求的基礎上突出其個性。 專項規范是對總規范的補充。由于總規范已包涵了工程施工、檢驗、驗收等通用要求,因此各專項規范的重點應放在相應子系統的工程設計上,并盡可能寫深、寫細,便于操作。 3.關于總規范的章節設置 總規范的章節設置是個很困難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根據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處理好“共性”與“個性”的問題。這個問題經過多次討論,直到第四次編寫工作會議時才得到較好解決。 總規范應是一個完整、獨立的國家標準,不能搞成“標準匯編”,各章節應相互協調,前后照應,避免重復和矛盾。根據這一要求,經過認真研究,總規范的內容最后確定為八章,將高風險對象集中作為一章(共設6節),普通風險對象作為一章(共設2節)。 4.關于“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的原則 “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打防并舉、以防為主”,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方針。本規范雖然是技術規范,但在整個規范中都始終強調了物防、人防的重要性,貫徹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方針。基于這一方針,在技術系統的設計中,必須堅持“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的原則,才能真正發揮技防系統的作用,這是20多年來安防管理工作經驗的結晶。 5.關于高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由于使用目的的不同,面臨的安全風險各異,同一建筑物(構筑物)內不同的部位 或區域,由于使用目的、所處位置不同,其安全風險也不同,而防護對象風險等級的確定,只能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或部門的相關法令、法規、規章進行界定。總規范中所確定的“防護級別與風險等級相適應”的原則以及第4章的具體內容,遵循了這一原則。總規范中對應各級防護級別所采取的技術防范措施,都是在實踐應用中逐步形成的,較為成熟的,并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指出的是,總規范中所列舉的高風險對象,范圍是比較窄的。至于其他高風險對象的確定,應依據國務院第42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 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6.關于普通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 通用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區的安防工程,近幾年來發展迅速。國家建設部、科技部、公安部都分別進行過示范工程的試點。總規范吸取了這些示范工程中的有益經驗,把其作為總規范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樣做一方面適應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措施。 7.安防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內容的確定 在工程建設界,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等項內容一般很少集中在一個標準(規范)中,本規范之所以將其集中在一起(分列為各章)主要是考慮到安防行業管理的特殊需要和使用者的方便。相關技術內容是根據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廣電部制定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提出的,有些條款參考了IEC國際標準(如部分術語),有些章節是根據安防工程的實踐(如現場勘查、系統檢驗、工程驗收等)經驗提出的。這些內容都是經過實踐檢驗的,是成熟的。 8.關于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中的有關問題總規范的第3章設置了13節。其中關于安全性設計、電磁兼容性設計、可靠性設計、集成設計等內容在一般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中是比較少見的。這些內容的確定,意在綜合電子系統(設備)的設計要求,突出安防系統工程的特點,有些提法具有一定前瞻性。
(四)與相關標準的比較和協調關系 1.與國外標準的對比 與SAC/TC100對口的IEC/TC79委員會發布了一系列安防產品標準和若干個系統標準(共約20余項),但尚不完備,尤其缺乏工程建設的標準。英國國家標準(BS)和美國UL標準中有若干系統設計和設備安裝方面的標準(主要針對銀行、商業系統),但均不涉及工程檢驗和竣工驗收,本規范吸收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相關內容,但在總體上比上述標準內容更全面、更系統、更適合我國國情。 2.與現行國家標準的對比與協調 國內工程建設界尚未發布過安全防范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標準,編制組查閱了968個我國現行建筑標準、規范、規程(涉及建筑設計、建筑結構、建筑施工、建筑機械、建筑設備、建筑材料),與公共安全有關的標準約40余個,但大都涉及消防系統工程,較少涉及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內容,僅有2000年發布的GB/T 50314《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第7章和2003年發布的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8、13章對安防系統的設計和驗收分別提出了相關要求;1992年發布的JGJ/T 16《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對“防盜報警”、“民用閉路電視”提出了相關要求。國內信息產業、廣播電視行業發布過一些與安全技術防范相關的技術標準,如:GB 50198—1994《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200—1994《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等,但由于使用環境的不同和預防、打擊犯罪的特殊需求,這些標準并不能滿足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的特殊要求。 實際上,GB/T 50314—2000、GB50339—2003兩項標準,和本規范一樣,都是在1999年(或以后)立項并啟動的,只是由于本規范的內容龐雜,編制周期過長,因而批準發布在后。本規范的許多起草人都參加了上述兩項國標的起草或審查工作。因此,在本規范的編制過程中,編制組注意了與上述國家標準的銜接與協調,它們的主要內容并不矛盾,但強調的重點不同。對于安全防范工程而言,本規范的內容更系統、更全面、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總之,技術系統涉及安全技術防范各相關子系統,技術內容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全部質量要求的《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是目前國內外安防技術界和工程建設界均未制定的技術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的頒布,的確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 3.與安全防范行業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對比與協調 (1)安全防范行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現行標準介紹 TC100成立十多年來,先后制定了四項關于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行業標準、兩項關于安防工程設計的國家標準、四項關于安防工程建設的基礎標準和五項安全防范子系統的專項標準。這些標準是: GA 26—1992 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 27—2002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 28—1992 貨幣印制企業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GA 38—2004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 GB/T 16676—1996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T 70—2004 安全防范工程費用預算編制辦法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200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GA/T 269—2001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T 72—1994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2)正在制定中的標準有: GB 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社區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 GA 聯網型樓寓對講系統技術要求 GA 電子巡查系統技術要求 GA 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3)相關標準的使用與協調 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產品(系統)標準與工程建設標準分屬不同的標準體系,標準的主管部門不同,標準的格式、內容、審查、批準、發布、實施監督等的具體要求也不同。因此,這些標準在使用中的銜接、配合、協調相當重要。執行本規范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1) 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確定,應執行GA26、GA27、GA28、GA38等相關標準。根據國務院第421號令的要求,TC100還將根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陸續制定其他高風險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一系列標準,以保證國務院令的貫徹實施。 2) 就標準的具體分工和定位而言,凡是系統標準(系統的技術要求)是從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戶需求的角度提出要“做什么”的問題,而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規范、工程技術規范)應解決“如何做”或“怎樣做”的問題。因此,在執行本規范及其下屬專項規范的過程中,可同時參照執行相關的GA標準(如GA308、GA/T367、GA/T368、GA/T394等)。 3) GB/T16571、GB/T16676兩項國家標準,可與本規范配套執行。TC100已決定,將根據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戶的需求,按系統標準(技術要求)的模式,對這兩項標準進行修訂,實現“做什么”和“如何做”的良好協調。 4) 工程施工與檢驗的問題,本規范已規定的比較詳細,目前不打算再定新的標準。關于工程監理的問題,因情況較為復雜,是否制定專門的“安防工程監理標準”,需要進一步研究。 5) 關于工程竣工驗收問題,本規范的第8章和GB50339標準的第8章都是以GA308為基礎編制的,基本內容是一致的。GB50339是將安全防范系統定位為建筑智能化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從智能建筑的角度,對建筑智能化系統中安防系統的功能驗收提出了驗收要求。本規范不僅對系統功能,而且對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性能的驗收提出了要求,內容更加全面、系統。從安防工程驗收的全面要求(固定目標與移動目標)來講,GA308更基礎、更全面,因此,GA308仍可繼續執行。
(五)《規范》的主要特點及實施后的效益分析 該規范是以國內安防行業為主體制訂的第一部較完備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它是國內安防技術界、智能建筑界和相關部門的眾多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共同努力的結晶,是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團結協作的產物。該規范遵循“質量責任重于泰山”的宗旨,對安防工程建設中的現場勘察、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的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嚴格的質量要求,貫徹了工程建設全面質量管理的要求,體現了質量是“做”出來的,不是“檢”出來的質量管理理念。 該規范的配套性、兼容性、互補性較強,因而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該規范的章節設置、內容結構較為合理,編寫格式符合國家建設部關于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要求。總規范和幾個專項規范既是各自獨立、完整的標準,彼此間又互相銜接,相互照應,便于使用。總規范的內容涵蓋了安防工程建設中所涉及的各個質量環節,對于參與安防工程建設的各方的質量責任都有明確要求,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 總規范提出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應遵循的七項基本原則、安全防范三種基本手段和三個基本要素(探測、反應、延遲),以及安全性設計、可靠性設計、電磁兼容性設計、環境適應性設計、系統集成設計等觀點具有創新性,既總結了我國安防工程實踐的經驗,又吸收了電子信息系統、計算機網絡工程設計的新要求,能較好地適應科技發展的趨勢,體現了安防標準化與時俱進的精神。《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的制定,對規范國內安防行業管理和安防工程市場監督將起到積極的技術支持作用,對于公共建筑、社區安全防范和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特別是9•11恐怖事件之后,安全防范工作已成為國際國內、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門話題;社會治安的穩定、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已成為全面奔小康的重要內容之一,其社會意義非常重大。安防工程的建設納入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可以避免由于重復設計、重復施工造成的資源浪費。確保安防工程的質量,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認真貫徹、實施這些標準,有利于從業企業的平等競爭、提高企業的市場信譽度和經濟效益,從而為社會、企業、用戶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規范》貫徹實施中今后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 1.關于“實體防護系統”的問題 在總規范的起草大綱中,曾將“實體防護系統”列入編制內容之一。考慮到建筑物(構筑物)本身就是一個實體防護系統,從大安全的角度考慮,建筑物的結構、墻體的材料、厚度、承重、受力以及結構抗震等要求,也是“安全防范”的要求,但這些內容基本上是建筑(結構)設計的內容,不宜列入本規范;至于門、窗、各種通道口的設計、材質的選用等直接涉及出入口的安全,具體使用情況比較復雜,難以作出統一的規定,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針對不同的防護對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實體防護系統”暫未列入本規范的內容。今后是否單獨制定標準(規范)或在《規范》修訂時予以補充,需要進行研究。 2.關于“安防工程效益評估”的問題 該問題曾列入總規范,并在草案第二稿中寫了一章,但在討論中,大家感到安全防范工程有效性的評價問題,應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的有機結合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單從技術角度對安防工程的效益進行評估,很不全面。且“評估”問題應是一個較長時期的綜合統計結果,難以在規定的相對短的時間內做出科學、客觀的評估。所以在第二次編寫工作會議中決定將這章取消。目前,TC100已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請設立“安全防范系統評估”科研項目,并已得到公安部科技局的批準。該科研項目計劃2005年年底完成。將來,TC100將在該科研項目成果的基礎上制定此類標準,以便從根本上對安全防范系統的建設進行科學、合理、全面的評價。 3.關于其他高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問題 本規范僅對文博、銀行、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國家重要物資存儲等部門高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提出了要求。實際上,還有許多高風險的對象(如核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軍械庫等)未能納入。我們認為:高風險類的防護對象也具有共性,一個規范不可能包羅萬象,相關對象可以借鑒或參考。按照國務院第421號令的有關規定,TC100將與有關部門協商,陸續制定其它高風險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標準。 4.關于大型體育場館的安防工程設計問題 關于體育場館、大型集會的安防工程設計規范,國家體育總局已在國家標準委立項,國家標準委要求TC100積極參與。TC100已委派專家參加了有關標準的起草工作。今后TC100將與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部門保持聯系,共同做好有關標準的制定工作。 5.關于“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該規范作為系列標準的一個專項規范,已列入建設部的標準制修訂計劃。由于防爆安檢系統工程的技術要求、系統構成、使用管理模式相差很大,相關技術發展很快,加之該系統既可建在建筑物內長期使用,也可以移動方式臨時使用等特點,該專項規范的起草工作難度較大,還需進一步調研、論證。TC100將抓緊這項工作,爭取盡快啟動該專項規范的起草工作,并力爭盡快完成。 6.關于幾個專項規范的問題 總規范和專項規范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除《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外的其它三個專項規范,均已形成送審稿,即將召開審查驗收會。因為總規范是母規范,是系列標準的基礎,只有它的框架定下來了,專項規范才便于進一步完善。目前,總規范已批準發布,TC100將盡快完成專項規范。因此,各相關方應密切關注專項規范的批準發布時間,并在總規范的實施過程中,配套執行專項規范。
二、 內容簡介 本章是編制《規范》的指導思想和編寫原則,共有6條,無強制性條款。
三、 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解釋說明】 【條文】1.0.1為了規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檢驗和驗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條文說明】1.0.1 安全防范工程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的系統工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公民安全需求的迅速增長,迫切需要有一套規范和指導我國安全防范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作為指導工程建設和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維護的基本依據。 本規范是安全防范工程建設的通用規范,與之配套并同步制定的四項專項規范是《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在進行安全防范工程建設時,應一并執行通用規范和專項規范。 【條文】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構)筑物(及其群體)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風險建(構)筑物(及其群體)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均應執行本規范。 【條文說明】1.0.2 由于安全防范系統使用場所、防范對象、實際需求、投資規模等的不同,對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很難做出統一的規定。本規范在總結我國安全防范行業20多年技術實踐和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將設計要求粗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一般社會公眾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的設計要求;二是直接涉及國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重要物資等)的高風險類建筑的設計要求。這樣做既體現了公安工作的社會性,又體現了公安保衛工作的特殊要求,便于本規范的實施和監督。 【條文】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應納入單位或部門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因素,進行綜合設計、同步施工和獨立驗收。 【條文】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條文說明】1.0.3、1.0.4 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防范行業有著與其它行業不同的某些特殊性,必須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防范風險,確保社會和公民的安全。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應與相關工程同步實施,而工程驗收應獨立進行。 【條文】1.0.5 各類安全防范工程均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條文說明】1.0.5 安全防范工程除實體防護工程外,主要是電子系統工程。由于現代通信技術、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很快,日新月異,而安防系統建成后需要有相對穩定的使用期。因此,系統的設計必須具有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以便系統的改造和更新。 【條文】1.0.6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條文說明】1.0.6 安全防范技術是一門多學科、多門類的綜合性應用科學技術。本規范旨在為工程建設單位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的基本依據。工程建設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本規范實施的基礎。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不僅要執行本規范,還要執行其它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二章 術語 一、內容簡介 本章是《規范》中所用到的基本術語,共有33條,無強制性條款。
二、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條文】2.0.1 安全防范產品 security &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安全檢查等領域的特種器材或設備。 【條文】2.0.2 安全防范系統(SPS)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運用安全防范產品和其它相關產品所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條文】2.0.3 安全防范(系統)工程(ESPS)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和其他科學技術,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安全檢查等功能(或其組合)的系統而實施的工程。通常也稱為技防工程。 【條文】2.0.4 入侵報警系統(IAS)intruderalarm system 利用傳感器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探測并指示非法進入或試圖非法進入設防區域的行為、處理報警信息、發出報警信息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條文】2.0.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VSCS)video surveillance & control system 利用視頻技術探測、監視設防區域并實時顯示、記錄現場圖像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條文說明】2.0.5 本規范所指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不同于一般的工業電視或民用閉路電視(CCTV)系統。它是特指用于安全防范的目的,通過對監視區域進行視頻探測、視頻監視、控制、圖像顯示、記錄和回放的視頻信息系統或網絡。 【條文】2.0.6 出入口控制系統(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義符識別或/和模式識別技術對出入口目標進行識別并控制出入口執行機構啟閉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條文】2.0.7 電子巡查系統 guard tour system 對保安巡查人員的巡查路線、方式及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電子系統。 【條文說明】2.0.7 在安防技術界和智能建筑界,通常將該系統稱為“巡更系統”。“巡更”是一個古老而傳統的用語,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應賦予其新的內容。根據該系統的本質特征,本規范將其稱為“電子巡查系統”。 【條文】2.0.8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對進、出停車庫(場)的車輛進行自動登錄、監控和管理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條文說明】2.0.8 將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作為安全防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是安防技術界和智能建筑界在多年實踐中達成的一種共識。“車輛”作為移動目標的一個代表,其安全防范工作已納入“技術防范”的對象之中。這樣做有利于社會治安的穩定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 【條文】2.0.9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檢查有關人員、行李、貨物是否攜帶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違禁品的電子設備系統或網絡。 【條文】2.0.10 安全管理系統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對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統 進行組合或集成,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有效聯動、管理和/或監控的電子系統。 【條文說明】2.0.10 在建筑智能化系統中,綜合管理系統習慣上稱為IBMS,其中的安全防范系統的管理系統,通常稱為SMS(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這里的安全管理系統也可稱為綜合報警安全管理系統(generic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它是指在安全防范系統中,對其各子系統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成系統(包括硬件和軟件),它除提供報警信息服務外,還可利用網絡的信息資助提供其它的綜合信息服務(如物業管理、社區醫療、網上購物等)平臺。 【條文】2.0.11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護對象本身及其周圍的、對其構成安全威脅的程度。 【條文】2.0.12 防護級別 level of protection 為保障防護對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條文】2.0.13 安全防護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風險等級被防護級別所覆蓋的程度。 【條文說明】2.0.13 安全防護水平,是一個定性概念。需要在系統運行一定時期后(例如一年、兩年),對其防范效果做出綜合評價。由于它所涉及的因素較多(包括人防、物防、技防及其它方面),需要建立一個比較科學、比較完備的評價體系。 【條文】2.0.14 探測 detection 感知顯性風險事件或/和隱性風險事件發生并發出報警的手段。 【條文】2.0.15 延遲 delay 延長或/和推遲風險事件發生進程的措施。 【條文】2.0.16 反應 response 為制止風險事件的發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動。 【條文】2.0.17 誤報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觸動手動裝置、自動裝置對未設計的報警狀態做出響應、部件的錯誤動作或損壞、操作人員失誤等而發出的報警。 【條文】2.0.18 漏報警 leakage alarm 風險事件已經發生,而系統未能做出報警響應或指示。 【條文】2.0.19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執行安全防范任務的具有相應素質人員和/或人員群體的一種有組織的防范行為(包括人、組織和管理等)。 【條文說明】2.0.19 人力防范(人防)是安全防范的基礎。傳統的“人防”是指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人的自然能力的展現。即:利用人體感官進行探測并做出反應,通過人體體能的發揮推遲和制止風險事件發生。現代的“人防”是指執行安全防范任務的具有相應素質的人員和/或人員群體的一種有組織的防范行為,包括高素質人員的培養、先進自衛設備的配置、以及人員的組織與管理等。因此,本規范所稱的“人防”與“人民防空工程”所說的“人防”不是一個概念。 【條文】2.0.20 實體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遲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實體防護手段(包括建(構)筑物、屏障、器具、設備、系統等)。 【條文】2.0.21 技術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種電子信息設備組成系統和/或網絡以提高探測、延遲、反應能力和防護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條文】2.0.22 防護對象(單位、部位、目標) 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臨風險而需對其進行保護的對象,通常包括某個單位、某個建(構)筑物或建(構)筑物群,或其內外的某個局部范圍以及某個具體的實際目標。 【條文】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進行實體防護或/和電子防護的某區域的邊界。 【條文】2.0.24 監視區 surveillance area 實體周界防護系統或/和電子周界防護系統所組成的周界警戒線與防護區邊界之間的區域。 【條文】2.0.25 防護區 protection area 允許公眾出入的、防護目標所在的區域或部位。 【條文】2.0.26 禁區 restricted area 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出入(或窺視)的防護區域或部位。 【條文】2.0.27 盲區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圍內,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蓋的區域。 【條文】2.0.28 縱深防護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據被防護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對整個防范區域實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層層設防的防護措施。縱深防護分為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兩種類型。 【條文】2.0.29 均衡防護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統各部分的安全防護水平基本一致,無明顯薄弱環節或“瓶頸”。 【條文】2.0.30 抗易損防護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證安全防范系統安全、可靠、持久運行并便于維修和維護的技術措施。 【條文說明】2.0.30 抗易損防護,即防護的抗易損性。它是系統及其所用設備的可靠性、安全性、耐久性和抗破壞性等的綜合體現。本規范將其作為系統設計的一項原則提出,意在提醒設計人員在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時,要注意抗易損防護。 【條文】2.0.31 縱深防護體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兼有周界、監視區、防護區和禁區的防護體系。 【條文】2.0.32 監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re; 安全防范系統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統在此接收、處理各子系統發來的報警信息、狀態信息等,并將處理后的報警信息、監控指令分別發往報警接收中心和相關子系統。 【條文】2.0.33 報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收一個或多個監控中心的報警信息并處理警情的處所。通常也稱為接處警中心(如公安機關的接警中心)。 【條文說明】2.0.32、2.0.33 監控中心、報警接收中心 在社會公眾看來,凡是能夠接收報警信息并做出某種反應的“機構”都可稱為報警接收中心。但在法律層面上,只有公安機關接警中心才具有法定的接處警執法功能。本規范根據我國國情,將不具有執法職能的各類“接處警機構”,一律稱為“監控中心”(可能有多級);而將公安機關這樣的接警中心,定義為報警接收中心或接處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一、 內容簡介 本章是安全防范工程設計的通用要求,是第4、5章的基礎,共有13節,73條,124款。其中,強制性條文共2條(3.1.4、3.13.1),必須嚴格執行。
二、 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3.1 一般規定 3.2 現場勘察 3.3 設計要素 3.4 功能設計 3.5 安全性設計 3.6 電磁兼容性設計 3.7 可靠性設計 3.8 環境適應性設計 3.9 防雷與接地設計 3.10 集成設計 3.11 傳輸方式、傳輸線纜、傳輸設備的選擇與布線設計 3.12 供電設計 3.13 監控中心設計 3.1 一般規定 【條文】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建設投資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構成先進、可靠、經濟、適用、配套的安全防范應用系統。 【條文】3.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以結構化、規范化、模塊化、集成化的方式實現,應能適應系統維護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條文】3.1.3 安全防范系統的配置應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可靠而適用的設備。 【條文說明】3.1.3 由于通信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十分迅速,經常會推出一些新產品(包括硬件、軟件)和新技術,而安全防范系統設備不同于一般的家用電器和信息設備,它必須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不能盲目追求先進、時髦,而應采用那些經過實踐考驗證明是先進而成熟的技術,經過嚴格的質量檢驗或認證,證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價格比較高的產品或設備,以保證安全防范系統全天候、24小時的正常運行。 【條文】3.1.4 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 【條文說明】3.1.4 我國加入WTO以后,國家對符合WTO/TBT五項正當目標的產品推行強制性認證制度,大多數安防產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規范規定,安全防范系統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屬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不屬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也應經相關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條文】3.1.5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系統的防護級別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2)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 3)滿足防護的縱深性、均衡性、抗易損性要求。 4)滿足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要求。 5)滿足系統的可靠性、維修性與維護保障性要求。 6)滿足系統的先進性、兼容性、可擴展性要求。 7)滿足系統的經濟性、適用性要求。 【條文】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應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3.1.6 保證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責任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程具有與一般工程不同的特點和要求,根據20多年來我國安防工程建設的實踐,本規范認為執行以下程序對保證工程質量是極為有益的。 A 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的相關要求。基本程序見圖3.1.5(圖中帶*號者為重點)。(圖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25頁) B工程主要環節要求 1)工程立項與可行性研究。 安全防范工程申請立項前,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工程正式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編制。 2)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編制。 建設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程設計任務書,并按照“工程招標法”進行工程招標與合同簽約。 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任務來源; ——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 ——應執行的國家現行標準; ——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包括設計、施工、調試、檢驗、驗收、培訓和維修服務等); ——建設工期; ——工程投資控制數額; ——工程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 ——工程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系統構成; ——系統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統的功能要求); ——監控中心要求; ——建設單位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接處警反應速度; ——建筑物平面圖。 3)現場勘察。具體要求見3.2節。 4)方案論證 工程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任務書和現場勘察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必須組織方案論證。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主持,業務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設計單位及一定數量的技術專家參加,對初步設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工期、服務和預期效果做出評價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落實后,方可進行正式設計。 5)工程檢驗。具體要求見本規范第7章。 6)工程驗收。具體要求見本規范第8章。
3.2 現場勘察 【條文】3.2.1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前,應進行現場勘察。 【條文說明】3.2.1 本規范所稱的“現場勘察”有別于工程建設界泛指的“工程地質水文勘察”,僅指進行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前,對被防護對象所進行的、與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有關的各方面情況的了解和調查。現場勘察是設計的基礎。因此,在進行安全防范系統設計之前,進行“現場勘察”是必要的。對于新建工程或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工程項目,可省略。 【條文】3.2.2 現場勘察的內容和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全面調查和了解被防護對象本身的基本情況。 1)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所要求的的防護級別。 2)被防護對象的物防設施能力與人防組織管理概況。 3)被防護對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群體的基本概況:建筑平面圖、使用(功能)分配圖、通道、門窗、電(樓)梯配置、管道、供電線路布局、建筑結構、墻體及周邊情況等。 2 調查和了解被防護對象所在地及周邊的環境情況。 1)地理與人文環境。調查了解被防護對象周圍的地形地物、交通情況及房屋狀況;調查了解被防護對象當地的社情民風及社會治安狀況。 2)氣候環境和雷電災害情況。調查工程現場一年中溫度、濕度、風、雨、霧、霜等的變化情況和持續時間(以當地氣候資料為準);調查了解當地的雷電活動情況和所采取的雷電防護措施。 3)電磁環境。調查被防護對象周圍的電磁輻射情況,必要時,應實地測量其電磁輻射的強度和輻射規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內容。 3 按照縱深防護的原則,草擬布防方案,擬定周界、監視區、防護區、禁區的位置,并對布防方案所確定的防區進行現場勘察。 1)周界區勘察 ——周界形狀、周界長度; ——周界內外地形地物狀況等; ——提出周界警戒線的設置和基本防護形式的建議。 2)周界內勘察 ——勘察防區內防護部位、防護目標; ——勘察防區內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長度、門洞尺寸等; ——勘察防區內所有門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現場勘察 ——勘察并擬定前端設備安裝方案,必要時應作現場模擬試驗。 探測器:安裝位置、覆蓋范圍、現場環境; 攝像機:安裝位置、監視現場一天的光照度變化和夜間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監視范圍、供電情況; 出入口執行機構:安裝位置、設備形式。 ——勘察并擬定線纜、管、架(橋)敷設安裝方案。 ——勘察并擬定監控中心位置及設備布置方案。監控中心面積; 終端設備布置與安裝位置;線纜進線、接線方式;電源;接地;人機環境。 【條文說明】3.2.2 現場勘察的具體內容依防范對象而定,一般應包括: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物防設施、人防條件、氣候(溫度、濕度、降雨量、霜霧等)、雷電環境、電磁環境等。本規范條文中所列項目并不要求每項工程都要全項勘察。 【條文】3.2.3 現場勘察結束后應編制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行現場勘察時,對上述相關勘察內容所作的勘察紀錄。 2 根據現場勘察記錄和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系統的初步設計方案提出的建議。 3 現場勘察報告經參與勘察的各方授權人簽字后作為正式文件存檔。
3.3 設計要素 【條文】3.3.1 安全防范系統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1 安全防范系統一般由安全管理系統和若干個相關子系統組成。 2 安全防范系統的結構模式按其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可有多種構建模式。按照系統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統分為集成式、組合式、分散式三種類型。 3 各相關子系統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傳輸、信息處理/控制/管理、顯示/記錄四大單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統,其各單元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 4 現階段較常用的子系統主要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以及以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為代表的特殊子系統等。 【條文說明】3.3.1 安全防范系統的三種組建模式的劃分,旨在為設計者提供系統集成設計時三種不同模式的參考。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安全防范系統的規模、集成深度和廣度也在不斷變化。“一體化集成”的模式,將會是未來安全防范系統發展的方向。 【條文】3.3.2 安全防范系統中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要素包括下列內容: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 1) 安全管理系統應設置在禁區內(監控中心),應能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將監控中心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實現由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監控。安全管理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各子系統的運行;某一子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其它子系統的運行。 2) 應能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應設置足夠容量的數據庫。 3) 應建立以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信息傳輸系統。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驗,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聯絡。 4) 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處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5) 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子系統的主機,應能連接上位管理計算機,以實現更大規模的系統集成。 2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應設置在禁區內(監控中心)。應能通過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安全管理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各子系統的運行;某一子系統的故障應不影響其它子系統的運行。 2)應能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可設置必要的數據庫。 3)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驗,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聯絡。 4) 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處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5)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子系統的主機。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 1)相關子系統獨立設置,獨立運行。系統主機應設置在禁區內(值班室),系統應設置聯動接口,以實現與其它子系統的聯動。 2)各子系統應能單獨對其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管理所需要的報警信息。 3)各子系統應能對其運行狀況和重要報警信息進行記錄,并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條文】3.3.3 安全防范系統的各主要子系統的設計要素包括下列內容: 1入侵報警系統:系統應能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對設防區域的非法入侵、盜竊、破壞和搶劫等,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與報警。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入侵報警系統應有報警復核(聲音)功能。系統不得有漏報警,誤報警率應符合工程合同書的要求。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對必須進行視頻安防監控的場所、部位、通道等進行實時、有效的視頻探測、視頻監視,圖像顯示、記錄與回放,宜具有視頻入侵報警功能。與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有圖像復核功能,宜有圖像復核加聲音復核功能。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367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對需要控制的各類出入口,按各種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對其進、出實施實時控制與管理,并應具有報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等相關標準的要求。人員安全疏散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要求。防盜安全門、訪客對講系統、可視對講系統作為一種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統,其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B 17565、《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 72、《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 269的技術要求。 4 電子巡查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預先編制的保安人員巡查程序,通過信息識讀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巡邏的工作狀態(是否準時、是否遵守順序等)進行監督、記錄,并能對意外情況及時報警。 5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停車庫(場)的車輛通行道口實施出入控制、監視、行車信號指示、停車管理及車輛防盜報警等綜合管理。 【條文說明】5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作為安全防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來設計,主要是考慮到智能大廈、智能小區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為車輛的安全也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把車輛存放時的安全問題納入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之中,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 6 其它子系統:應根據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防護要求或對建筑物、構筑物內特殊部位的防護要求,設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專用的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各類周界防護系統等。這些子系統(設備)均應遵照本規范和相關規范進行設計。 【條文說明】6 安全防范系統的其它子系統,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場所或特殊情況下,設立的某些直接或間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統。比如機場、車站、碼頭,大型集會和活動場所需要設立的防爆安全檢查系統、人員識別系統、特殊物品識別系統、應急疏散廣播系統等。 3.4 功能設計 【條文】3.4.1 安全管理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由多媒體計算機及相應的應用軟件構成,以實現對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2 安全管理系統的應用軟件應先進、成熟,能在人機交互的操作系統環境下運行;應使用簡體中文圖形界面;應使操作盡可能簡化;在操作過程中不應出現死機現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統一旦發生故障,各子系統應仍能單獨運行;如果某子系統出現故障,不應影響其他子系統的正常工作。 3 應用軟件應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對系統操作員的管理。 設定操作員的姓名和操作密碼,劃分操作級別和控制權限等。 2)系統狀態顯示。 以聲光和/或文字圖形顯示系統自檢、電源狀況(斷電、欠壓等)、受控出入口人員通行情況(姓名、時間、地點、行為等)、設防和撤防的區域、報警和故障信息(時間、部位等)及圖像狀況等。 3)系統控制。 視頻圖像的切換、處理、存儲、檢索和回放,云臺、鏡頭等的預置和遙控。對防護目標的設防與撤防,執行機構及其他設備的控制等。 4)處警預案。 入侵報警時入侵部位、圖像和/或聲音應自動同時顯示,并顯示可能的對策或處警預案。 5)事件記錄和查詢。 操作員的管理、系統狀態的顯示等應有記錄,需要時能簡單快速地檢索和回放。 6)報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種類型的報表。報警時能實時自動打印報警報告(包括報警發生的時間、地點、警情類別、值班員的姓名、接處警情況等)。 【條文】3.4.2 入侵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各類建筑物(群)、構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環境條件,根據總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的原則,分別或綜合設置建筑物(群)和構筑物(群)周界防護、建筑物和構筑物內(外)區域或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2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有輸出接口,可用手動、自動操作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報警。系統除應能本地報警外,還應能異地報警。系統應能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聯動。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入侵報警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接,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入侵報警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統的前端應按需要選擇、安裝各類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線、面、空間或其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4 應能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和撤防。 5 應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驗,對故障能及時報警。 6 應具有防破壞報警功能。 7 應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和有關警情數據,并能提供與其它子系統聯動的控制接口信號。 8 在重要區域和重要部位發出報警的同時,應能對報警現場進行聲音復核。 【條文】3.4.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外)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電梯及重要部位和場所等進行視頻探測、圖像實時監視和有效記錄、回放。對高風險的防護對象,顯示、記錄、回放的圖像質量及信息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 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部位、地址和時間、日期顯示。 3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應能與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聯動。當與報警系統聯動時,能自動對報警現場進行圖像復核,能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示器上顯示并自動錄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接,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條文】3.4.4 出入口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樓內(外)通行門、出入口、通道、重要辦公室門等處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系統應對受控區域的位置、通行對象及通行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并設定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能。 2 系統的識別裝置和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隨措施。 3 系統的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存儲,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應有防止同類設備非法復制的密碼系統,密碼系統應能在授權的情況下修改。 4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應能與電子巡查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等聯動。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接,實現安全管理系統對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統必須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疏散出口的門均應設為向疏散方向開啟。人員集中場所應采用平推外開門,配有門鎖的出入口,在緊急逃生時,應不需要鑰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專門的知識或費力便可從建筑物內開啟。其他應急疏散門,可采用內推閂加聲光報警模式。 【條文】3.4.5 電子巡查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編制巡查程序,應能在預先設定的巡查路線中,用信息識讀器或其它方式,對人員的巡查活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在巡查過程發生意外情況時能及時報警。 2 系統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獨立設置的電子巡查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滿足安全管理系統對該系統管理的相關要求。 【條文】3.4.6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設計或選擇設計如下功能: ——入口處車位顯示; ——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 ——車輛出入識別、比對、控制; ——車牌和車型的自動識別; ——自動控制出入擋車器; ——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多個出入口的聯網與監控管理;——停車場整體收費的統計與管理; ——分層的車輛統計與在位車顯示; ——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 2 宜在停車庫(場)的入口區設置出票機。 3 宜在停車庫(場)的出口區設置驗票機。 4 系統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合設置。可在停車場內設置獨立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并與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聯動;停車庫(場)管理系統也可與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聯動。 5 獨立運行的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系統聯網,并滿足安全管理系統對該系統管理的相關要求。 【條文】3.4.7 根據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內外(如民用機場、車站、碼頭)或特殊場所(如大型集會入口處、核電站、重要物資存儲地、監獄等)臨時或永久設置防爆安全檢查系統、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高安全周界防護系統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的設計,應能對規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違禁物品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顯示、記錄和報警。系統的探測率、誤報率和人員物品的通過率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探測應不對人體和物品產生傷害,不應引起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如用于核設施)的設計、所用設備、材料,均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能產生輻射泄漏或影響環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護系統(如監獄設施的周界高壓電網)的設計,應遵從“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原則,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3.5 安全性設計 【條文說明】3.5 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屬性的安全和社會人文屬性的安全兩個層次。自然屬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統(包括其所用產品)在運行過程中能夠保證操作者人體健康安全和設備本身安全的技術要求,如設備的防火與防過熱,防人身觸電,防有害射線和有毒氣體,防機械傷人(如爆炸破裂、銳利邊緣、重心不穩及運動部件傷人)等;社會人文屬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設備和系統的防人為破壞、信息的防人為竊取和篡改等技術要求。 【條文】3.5.1 安全防范系統所用設備、器材的安全性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796和相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條文】3.5.2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防止造成對人員的傷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所用設備及其安裝部件的機械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應能防止由于機械重心不穩、安裝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銳利邊緣以及顯示設備爆裂等造成對人員的傷害。系統的任何操作都不應對現場人員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統所用設備,所產生的氣體、X射線、激光輻射和電磁輻射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不能損害人體健康。 3 系統和設備應有防人身觸電、防火、防過熱的保護措施。 4 監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積、溫度、濕度、采光及環保要求、自身防護能力、設備配置、安裝、控制操作設計、人機界面設計等均應符合人機工程學原理,并符合本規范3.13節的相關要求。 【條文】3.5.3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保證系統的信息安全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供電應安全、可靠。應設置備用電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斷電而產生信息丟失。 2 系統應設置操作密碼,并區分控制權限,以保證系統運行數據的安全。 3 信息傳輸應有防泄密措施。有線專線傳輸應有防信號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線公網傳輸和無線傳輸應有加密措施。 4 應有防病毒和防網絡入侵的措施。 【條文】3.5.4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考慮系統的防破壞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侵報警系統應具備防拆、開路、短路報警功能。 2系統傳輸線路的出入端線應隱蔽,并有保護措施。 3系統宜有自檢功能和故障報警、欠壓報警功能。 4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防系統宜考慮遭受意外電磁攻擊的防護措施。
3.6 電磁兼容性設計 【條文說明】3.6 安全防范系統的電磁兼容(EMC)設計包括電磁干擾和抗電磁干擾兩方面內容,涉及設備選型或設計、傳輸介質選擇和傳輸路由設計等多個環節,內容較多,難度較大。鑒于“安全防范系統電磁兼容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正在制定之中,本規范對安全防范系統的電磁兼容設計,只提出了原則要求,旨在提醒系統設計者要重視電磁兼容性的設計,特別是對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安防系統所用設備基本上屬于電子信息類設備。對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檢驗,以前執行的是GB6833系列標準,現在執行的是GB/T17626系列標準。這些標準是: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2、《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3、《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4、《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5、《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GB/T17626.11。試驗的嚴酷等級根據系統或設備所處的電磁兼容環境和實際需要,由建設方和設計方協商確定。 【條文】3.6.1 安全防范系統所用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設計,應符合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系列標準的規定。試驗的嚴酷等級根據實際需要,在設計文件中確定。線纜的電磁兼容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條文】3.6.2 傳輸線路的抗干擾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力系統與信號傳輸系統的線路應分開敷設。 2 信號電纜的屏蔽性能、敷設方式、接頭工藝、接地要求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3 當電梯箱內安裝攝像機時,應有防止電梯電力電纜對視頻信號電纜產生干擾的措施。 【條文】3.6.3 防電磁騷擾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所用設備外殼開口應盡可能小,開口數量應盡可能少。 2 系統中的無線發射設備的電磁輻射頻率、功率,非無線發射設備對外的雜散電磁輻射功率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與技術標準的要求。
3.7 可靠性設計 【條文說明】3.7 在理論上,所謂可靠性,是指產品(系統)在規定條件下(使用條件=工作條件+環境條件)和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定量表示可靠性的數學特征量很多,本規范采用其最常用的特征量——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作為衡量系統(產品)可靠性的技術指標。在進行系統功能設計時,需同時考慮系統的功能、性能指標與可靠性指標的相容問題,避免盲目追求過多的功能、過高的指標而犧牲系統可靠性的傾向。 系統的可靠性問題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難以在短時間內用簡單的方法進行定量測試。本規范重點強調的是設備的可靠性和系統的可維修性與維修保障性。 【條文】3.7.1 安全防范系統可靠性指標的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系統規模的大小和用戶對系統可靠性的總要求,應將整個系統的可靠性指標進行分配,即將整個系統的可靠性要求轉換為系統各組成部分(或子系統)的可靠性要求。 2 系統所有子系統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應小于其MTBF分配指標。 3 系統所使用的所有設備、器材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應小于其MTBF分配指標。 【條文】3.7.2 采用降額設計時,應根據安全防范系統設計要求和關鍵環境因素或物理因素(應力、溫度、功率等)的影響,使元器件、部件、設備在低于額定值的狀態下工作,以加大安全余量,保證系統的可靠性。 【條文】3.7.3 采用簡化設計時,應在完成規定功能的前提下,采用盡可能簡化的系統結構,盡可能少的部件、設備,盡可能短的路由,來完成系統的功能,以獲得系統的最佳可靠性。 【條文】3.7.4 采用冗余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備冗余(冷熱備份)設計。系統應采用儲備冗余設計,特別是系統的關鍵組件或關鍵設備,必須設置熱(冷)備份,以保證在系統局部受損的情況下能正常運行或快速維修。 2 主動冗余設計。系統應盡可能采用總體并聯式結構或串—并聯混合式結構,以保證系統的某個局部發生故障(或失效)時,不影響系統其它部分的正常工作。 【條文】3.7.5 維修性設計和維修保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前端設備應采用標準化、規格化、通用化設備以便維修和更換。 2 系統主機結構應模塊化。 3 系統線路接頭應插件化,線端必須作永久性標記。 4 設備安裝或放置的位置應留有足夠的維修空間。 5 傳輸線路應設置維修測試點。 6 關鍵線路或隱蔽線路應留有備份線。 7 系統所用設備、部件、材料等,應有足夠的備件和維修保障能力。 8 系統軟件應有備份和維護保障能力。
3.8 環境適應性設計 【條文】3.8.1 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符合其使用環境(如室內外溫度、濕度、大氣壓等)的要求。系統所使用設備、部件、材料的環境適應性應符合《報警系統環境試驗》GB/T15211中相應嚴酷等級的要求。 【條文】3.8.2 在沿海海濱地區鹽霧環境下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具有耐鹽霧腐蝕的性能。 【條文】3.8.3 在有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環境下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采取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保護措施。 【條文】3.8.4 在有聲、光、熱、振動等干擾源環境中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采取相應的抗干擾或隔離措施。
3.9 防雷與接地設計 【條文說明】3.9 安全防范系統的雷電防護設計,也是系統安全性設計的重要內容。對于固定目標而言,安全防范系統常常是以建筑物或構筑物為載體的,因此做好建(構)筑物本身的雷電防護是安全防范系統雷電防護的基礎和前提。然而,由于安防系統在本質上是一套電子信息系統,因而除了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之外,安防系統重點關注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問題。在理論上,建(構)筑物防雷與信息系統防雷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對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問題,國際標準化組織(如IEC)和我國的雷電防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都在組織專家制定相關標準。本規范提出的防雷設計要求,主要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安全防范系統遭受雷擊損害的實際情況提出的,設計重點應放在監控中心的防雷與接地設計。 【條文】3.9.1 建于山區、曠野的安全防范系統,或前端設備裝于塔頂,或電纜端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防范系統,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要求設置避雷保護裝置。 【條文】3.9.2 建于建筑物內的安全防范系統,其防雷設計應采用等電位連接與共用接地系統的設計原則,并滿足《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要求。 【條文】3.9.3 安全防范系統的接地母線應采用銅質線,接地端子應有地線符號標記。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統,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山巖石的土壤電阻率大于2000Ω•m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0Ω。 【條文】3.9.4 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系統的電源系統、信號傳輸線路、天線饋線以及進入監控室的架空電纜入室端均應采取防雷電感應過電壓、過電流的保護措施。 【條文】3.9.5 安全防范系統的電源線、信號線經過不同防雷區的界面處,宜安裝電涌保護器;系統的重要設備應安裝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裝置應作等電位連接。等電位連接帶應采用銅質線,其截面積應不少于16mm² 。 【條文】3.9.6 監控中心內應設置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匯集環或匯集排宜采用裸銅線,其截面積應不小于35mm²。 【條文】3.9.7 不得在建筑物屋頂上敷設電纜,必須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進行屏蔽并接地。 【條文】3.9.8 架空電纜吊線的兩端和架空電纜線路中的金屬管道應接地。 【條文】3.9.9 光纜傳輸系統中,各光端機外殼應接地。光端加強芯、架空光纜接續護套應接地。
3.10 集成設計 【條文】3.10.1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包括子系統的集成設計、總系統的集成設計,必要時還應考慮總系統與上一級管理系統的集成設計。 【條文】3.10.2 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獨立子系統的集成設計是指它們各自主系統對其分系統的集成。如:大型多級報警網絡系統的設計,應考慮一級網絡對二級網絡的集成與管理,二級網絡應考慮對三級網絡的集成與管理等;大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考慮監控中心(主控)對各分中心(分控)的集成與管理等。 【條文】3.10.3 各子系統間的聯動或組合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統必須考慮與消防報警系統的聯動,保證火災情況下的緊急逃生。 2 根據實際需要,電子巡查系統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進行聯動或組合,出入口控制系統可與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聯動或組合,入侵報警系統可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或組合等。 【條文】3.10.4 系統的總集成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統,通常都是一個集成系統。 2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主要是指其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 3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可有多種模式,可以采用某一子系統為主(如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系統總集成設計,也可采用其他模式進行系統總集成設計。不論采用何種模式,其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1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相應的信息處理能力和控制/管理能力;相應容量的數據庫。 2)通訊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3)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維修性。 4)系統應能與上一級管理系統進行更高一級的集成。
3.11 傳輸方式、傳輸線纜、傳輸設備的選擇與布線設計 【條文】3.11.1 傳輸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傳輸方式的選擇取決于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現場環境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般采用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傳輸方式。有線傳輸可采用專線傳輸、公共電話網、公共數據網傳輸、電纜光纜傳輸等多種模式。 2 選用的傳輸方式應保證信號傳輸的穩定、準確、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線、施工、檢驗和維修。 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線便利的系統,應優先選用有線傳輸方式,最好是選用專線傳輸方式。布線困難的地方可考慮采用無線傳輸方式,但要選擇抗干擾能力強的設備。 4 報警網的主干線(特別是借用公共電話網構成的區域報警網),宜采用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雙重報警傳輸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線/無線轉接裝置。 【條文】3.11.2 傳輸線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傳輸線纜的衰減、彎曲、屏蔽、防潮等性能應滿足系統設計總要求,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選用線徑較細、容易施工的線纜。 2 報警信號傳輸線的耐壓應不低于AC250V,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銅芯絕緣導線、電纜芯線的最小截面積應滿足下列要求: 1)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1.00mm²。 2)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0.75mm²。 3)多芯電纜的單股線芯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0.50mm²。 3 視頻信號傳輸電纜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根據圖像信號采用基帶傳輸或射頻傳輸,確定選用視頻電纜或射頻電纜。 2)所選用電纜的防護層應適合電纜敷設方式及使用環境的要求(如氣候環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質、干擾源等)。 3)室外線路,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9mm的同軸電纜,采用聚乙烯外套。 4)室內距離不超過500m時,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7mm的同軸電纜,且采用防火的聚氯乙烯外套。 5)終端機房設備間的連接線,距離較短時,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3mm或5mm、且具有密編銅網外導體的同軸電纜。 6)電梯轎廂的視頻同軸電纜應選用電梯專用電纜。 4 光纜應滿足下列要求: 1)光纜的傳輸模式,可依傳輸距離而定。長距離時宜采用單模光纖,距離較短時宜采用多模光纖。 2)光纜芯線數目,應根據監視點的個數、監視點的分布情況來確定,并注意留有一定的余量。 3)光纜的結構及允許的最小彎曲半徑、最大抗拉力等機械參數,應滿足施工條件的要求。 4)光纜的保護層,應適合光纜的敷設方式及使用環境的要求。 【條文】3.11.3 傳輸設備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公共電話網、公用數據網傳輸報警信號時,其有線轉接裝置應符合公共網入網要求;采用無線傳輸時,無線發射裝置、接收裝置的發射頻率、功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2 視頻電纜傳輸部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視頻電纜傳輸方式。 下列位置宜加電纜均衡器: ——黑白電視基帶信號在5MHz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處; ——彩色電視基帶信號在5.5MHz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處。 下列位置宜加電纜放大器: ——黑白電視基帶信號在5MHz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處; ——彩色電視基帶信號在5.5MHz時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處。 2)射頻電纜傳輸方式。 ——攝像機在傳輸干線某處相對集中時,宜采用混合器來收集信號; ——攝像機分散在傳輸干線的沿途時,宜選用定向耦合器來收集信號; ——控制信號傳輸距離較遠,到達終端已不能滿足接收電平要求時,宜考慮中途加裝再生中繼器。 3)無圖像傳輸方式 ——監控距離在10Km范圍內時,可采用高頻開路傳輸; ——監控距離較遠且監視點在某一區域較集中時,應采用微波傳輸方式。需要傳輸距離更遠或中間有阻擋物時,可考慮加微波中繼; ——無線傳輸頻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規定,發射功率應不干擾廣播和民用電視,調制方式宜采用調頻制。 3 光端機、解碼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時,應具有良好的密閉防水結構。 【條文】3.11.4 布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311的規定。 2 非綜合布線系統的路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規定: 1)同軸電纜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線槽的敷設方式。當線路附近有強電磁場干擾時,電纜應在金屬管內穿過,并埋入地下。當必須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干擾措施。 2)路由應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維護方便。 3)應避開惡劣環境條件或易使管道損傷的地段。 4)與其它管道等障礙物不宜交叉跨越。 【條文】3.11.5 線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布線系統的線纜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50311的規定。 2 非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線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無機械損傷的電(光)纜,或改、擴建工程使用的電(光)纜,可采用沿墻明敷方式。 2)在新建的建筑物內或要求管線隱蔽的電(光)纜應采用暗管敷設方式。 3)下列情況可采用明管配線: ——易受外部損傷; ——在線路路由上,其它管線和障礙物較多,不宜明敷的線路; ——在易受電磁干擾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 4)電纜和電力線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得小于0.3m;電力線與信號線交叉敷設時,宜成直角。 3 室外線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第2.3.7條的要求。 4 敷設電纜時,多芯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應大于其外徑的6倍;同軸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應大于其外徑的15倍。 5 線纜槽敷設截面利用率不應大于60%;線纜穿管敷設截面利用率不應大于40%。 6 電纜沿支架或在線槽內敷設時應在下列各處牢固固定: 1) 電纜垂直排列或傾斜坡度超過45°時的每一個支架上; 2) 電纜水平排列或傾斜坡度不超過45°時,在 每隔1~2個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線盒及分線箱前150~300mm處。 7 明敷設的信號線路與具有強磁場、強電場的電氣設備之間的凈距離,宜大于1.5m,當采用屏蔽線纜或穿金屬保護管或在金屬封閉線槽內敷設時,宜大于0.8m。 8 線纜在溝道內敷設時,應敷設在支架上或線槽內。當線纜進入建筑物后,線纜溝道與建筑物間應隔離密封。 9 線纜穿管前應檢查保護管是否暢通,管口應加護圈,防止穿管時損傷導線。 10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11 同軸電纜應一線到位,中間無接頭。 【條文】3.11.6 光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敷設光纜前,應對光纖進行檢查。光纖應無斷點,其衰耗值應符合設計要求。核對光纜長度,并應根據施工圖的敷設長度來選配光纜。配盤時應使接頭避開河溝、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礙物。架空光纜的接頭應設在桿旁1m以內。 2 敷設光纜時,其最小彎曲半徑應大于光纜外經的20倍。光纜的牽引端頭應作好技術處理,可采用自動控制牽引力的牽引機進行牽引。牽引力應加在加強芯上,其牽引力不應超過150kg;牽引速度宜為10m/min;一次牽引的直線長度不宜超過1km,光纖接頭的預留長度不應小于8m。 3 光纜敷設后,應檢查光纖有無損傷,并對光纜敷設損耗進行抽測。確認沒有損傷后,再進行接續。 4 光纜接續應由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操作,接續時應采用光功率計或其他儀器進行監視,使接續損耗達到最小。接續后應做好保護,并安裝好光纜接頭護套。 5 在光纜的接續點和終端應作永久性標志。 6 管道敷設光纜時,無接頭的光纜在直道上敷設時應有人工逐個入孔同步牽引;預先作好接頭的光纜,其接頭部分不得在管道內穿行。光纜端頭應用塑料膠帶包扎好,并盤圈放置在托架高處。 7 光纜敷設完畢后,宜測量通道的總損耗,并用光時域反射計觀察光纖通道全程波導衰減特性曲線。
3.12 供電設計 【條文】3.12.1 宜采用兩路獨立電源供電,并在末端自動切換。 【條文】3.12.2 系統設備應進行分類,統籌考慮系統供電。 【條文】3.12.3 根據設備分類,配置相應的電源設備。系統監控中心和系統重要設備應配備相應的備用電源裝置。系統前端設備視工程實際情況,可由監控中心集中供電,也可本地供電。 【條文】3.12.4 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有足夠容量。應根據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的不同供電消耗,按總系統額定功率的1.5倍設置主電源容量;應根據管理工作對主電源斷電后系統防范功能的要求,選擇配置持續工作時間符合管理要求的備用電源。 【條文】3.12.5 電源質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穩態電壓偏移不大于±2%; 2 穩態頻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電壓波形畸變率不大于5%; 4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為0~4ms; 5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用穩頻穩壓、不間斷電源供電或備用發電等措施。 【條文】3.12.6 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中心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3.13 監控中心設計 【條文說明】3.13 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中心,是系統的神經中樞和指揮中心,除了監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規范對監控室的環境問題也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設計人員要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按照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環保的有關要求,為值班人員創造一個安全、舒適、方便的工作環境,以提高工作效率 ,避免或減少由于人的疲勞導致的誤操作或誤判斷而造成系統的誤報、漏報或其它事故。【條文】3.13.1 監控中心應設置為禁區,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訊手段,并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上一級接處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條文】3.13.2 監控中心的面積應與安防系統的規模相適應,不宜小于20㎡,應有保證值班人員正常工作的相應輔助設施。 【條文】3.13.3 監控中心室內地面應防靜電、光滑、平整、不起塵。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9m,高度不應小于2.1m。 【條文】3.13.4 監控中心內的溫度宜為16~30°C,相對濕度宜為30%~75%。 【條文】3.13.5 監控中心內應有良好的照明。【條文】3.13.6 室內的電纜、控制線的敷設宜設置地槽;當不設置地槽時,也可敷設在電纜架槽、電纜走廊、墻上槽板內,或采用活動地板。 【條文】3.13.7 根據機架、機柜、控制臺等設備的相應位置,應設置電纜槽和進線孔,槽的高度和寬度應滿足敷設電纜的容量和電纜彎曲半徑的要求。 【條文】3.13.8 室內設備的排列,應便于維護與操作,并應滿足本規范3.5節和消防安全的規定。 【條文】3.13.9 控制臺的裝機容量應根據工程需要留有擴展余地。控制臺的操作部分應方便、靈活、可靠。 【條文】3.13.10 控制臺正面與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2 m,側面與墻或其他設備的凈距離,在主要走道不應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應小于0.8m。【條文】3.13.11 機架背面和側面與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0.8m。 【條文】3.13.12 監控中心的供電、接地與雷電防護設計應符合本規范3.12和3.9的相關規定。 【條文】3.13.13 監控中心的布線、進出線端口的設置、安裝等,應符合本規范3.11的相關規定。 三、安防工程設計中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安防工程設計應遵從的基本原則 本章3.1.5條所設立的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原則,是所有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包括固定目標和移動目標)應遵從的基本原則。這七項原則的設立,是國內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界多年來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其內涵和外延十分豐富,業界同仁在貫徹實施本規范的過程中,應深刻領會這七大原則的精神實質,不斷充實和豐富其內容,以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精神,進一步深化和發展安全防范工程技術的理論和實踐成果。 2.安全防范的三種基本手段和三個基本要素 在本章3.1.5條的第2款中,提出了安全防范的三種基本手段和三個基本要素,任何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如果背離了“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原則,不恰當地、過分地強調某一手段的重要性,而貶低或忽視其他手段的作用,都會給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埋下隱患,使安全防范工程的實際防范水平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同樣道理,安全防范的三個基本要素(探測、反應、延遲)必須相協調,探測、反應、延遲的時間必須滿足公式:(T探測+ T反應)< T延遲的要求,否則,系統所選用的設備無論怎樣先進,系統設計的功能無論怎樣多,都難以達到預期的防范效果。 3.高度重視高科技在安防工程中的應用 本章所列的安全性設計、電磁兼容性設計、可靠性設計、環境適應性設計、系統集成設計等節內容,在傳統的工程建設規范中是很少見的。設立這幾節的原因在于,本規范所指的安全防范工程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建筑(結構)工程,而主要是電子系統(網絡)工程,它的設計應該吸收電子信息系統工程、計算機網絡工程設計的新成果、新要求,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未來高科技發展的趨勢,體現安防標準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 國內外安防技術界普遍認為,安全防范技術一般分為物理防護技術(physical protection)、電子防護技術(electric-electronic protection)和生物統計學防護技術(biometric protection)三大專業門類。物理防護技術通常也稱實體防護技術,主要是指利用各類建(構)筑物、實體屏障以及與其配套的各種實物設施、設備和產品(如各種門、窗、柜、鎖具等)構成系統,以防范安全風險,這類防護技術與建筑科學技術、材料科學與工藝技術的發展關系極為密切。電子防護技術,主要是指利用各種電子信息產品、網絡產品(包括硬件和軟件)組成系統或網絡,以防范安全風險,這類防護技術與傳感-探測技術、自動控制技術、視頻多媒體技術、有線-無線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人工智能與系統集成等科學技術的發展關系極為密切。生物統計學防護技術是法庭科學的物證鑒定技術與電子信息科學的模式識別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主要是指利用人體的生物學特征(如指紋、掌紋、虹膜、聲紋、面像等)進行個體識別,從而防范安全風險的一種綜合性應用科學技術。這類防護技術與現代生物科學、生物工程技術、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的發展關系極為密切。由此可見,安全防范技術是一門跨學科、跨專業,多學科、多專業交叉融合的綜合性應用科學技術。它不僅涉及自然科學和工程科學,還涉及社會人文科學。不管是物理防護技術,還是電子防護技術、生物統計學防護技術,他們都會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而不斷更新。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當今時代,幾乎所有的高新技術都會或遲或早地被移植或應用于安全防范工作中。傳統意義上的學科界限、專業界限將越來越淡化,各種防范技術的交叉、滲透、融合將是安全防范技術未來發展的總趨勢。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者要密切關注各個領域科學技術的新進展,不斷吸收新理論、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完善系統的設計。同時還要注意,在綜合應用各種新技術的同時,一定要注意探測、反應、延遲三個基本要素的協調和技防、物防、人防三種基本手段的配合,才能實現防范風險的最終目的。 第四章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一、內容簡介 本章內容在《規范》第3章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了高風險防護對象安防工程設計的特殊要求,主要針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重要物資儲存庫、民用機場、鐵路車站等五類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提出了具體要求。本章共有6節,162條,208款。由于是高風險防護對象,因此,強制性條文較多,共76條(款),必須嚴格執行。對于高風險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界定,1992年TC100曾制定了四項強制性行業標準:GA26-1992《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1992《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8-1992《貨幣印制企業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1992《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之后,于2002年又對《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作了修訂,改為GA27-2002版本;2004年又對《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作了修訂,改為GA38-2004版本。1996年,針對上述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出臺了兩個推薦性國家標準:GB/T16571-1996《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和GB/T16676-1996《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這兩項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主要內容,經修改后已納入本規范的“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和“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兩節中。 根據TC100的計劃,GB/T16571和GB/T16676將于近期進行修訂,修訂的重點放在“系統的技術要求”上,即根據當前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戶的需求,提出“做什么”的要求,本規范解決“如何做”的問題。 上述五類高風險防護對象的情況雖然千差萬別,但仍有共同之處,因此對其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均統一劃分為三個等級(取消了原銀行營業場所劃分為四個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本規范所涉及的五類高風險防護對象,并不是高風險對象的全部。關于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具體界定,請參閱本教材本章的第三部分:《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與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
二、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條文】4.1.1 防護對象風險等級的劃分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根據被防護對象自身的價值、數量及其周圍的環境等因素,判定被防護對象受到威脅或承受風險的程度。 2 防護對象的選擇可以是單位、部位(建筑物內外的某個空間)和具體的實物目標。不同類型的防護對象,其風險等級的劃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分為三級,按風險由大到小定為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三級風險。 【條文】4.1.2 安全防范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防護級別共分為三級,按其防護能力由高到低定為一級防護、二級防護和三級防護。 【條文】4.1.3 本節適用于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和重要物資儲存庫等五類特殊對象的風險等級及其所需的防護級別。 【條文】4.1.4 高風險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A27執行。 2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 GA38執行。 3 重要物資儲存庫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部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規章,并按第4.1.1條的原則進行確定。 4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規章,根據國內各民用機場的性質、規模、功能進行確定,并符合表4.1.4-1的規定。 表4.1.4-1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5 鐵路車站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規章,根據國內各鐵路車站的性質、規模、功能進行確定,并符合表4.1.4-2的規定。 表4.1.4-2鐵路車站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注:表中鐵路車,站以外的其它車站防護級別可為三級
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一般規定 【條文】4.2.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隊)、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單位與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4.2.2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對相關業務活動的文物流、人員流、車流和信息流進行分析,分清內外不同流向與相互之間的界面,以利全面防護。 【條文說明】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高科技系統。信息流的安全性將直接關系到安全防范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效能的發揮。技防系統的自身防護包括對外來直接侵犯的防護,同時也包括通過信息網絡的隱蔽入侵和破壞。不僅要保護有形的物質載體的安全,防止有形的入侵破壞、盜竊、非法拷貝等犯罪,更要防止無形的竊聽、窺視、改寫等隱性入侵對安全防范系統信息網絡、中央控制系統的破壞。因此,從長遠和發展的眼光來看,應綜合考慮人、物、資金、信息四方面的安全。設計時應當區分物流、人流、車流、信息流的內部流向與外部流向,確定內外流向的動態界面和管理方式,進行全面綜合的防護。 【條文說明】1 在文物、博物館系統博物館類建筑的設計、建設、運行中,確立安全防范系統第一和報警優先的地位、技防系統的信息網絡、中央控制系統不宜與其他系統共用或者物理連通的原則是必要的。當出于非技術原因,其他系統與技防系統實現物理連接時,應通過安全控制網關等裝置。 2 優先選擇縱深防護體系,區分縱深層次、防護重點,劃分不同等級的防護區域。由于外界環境條件或資金限制不能采用整體縱深防護措施時,應采取局部縱深防護措施。 【條文說明】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防工程的設計要根據建筑與環境特點,分層次、分縱深、界線分明。 3 保證現場環境條件下系統不間斷運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館與其他單位為聯體建筑群時,其安全防范系統必須獨立組建。 【條文說明】4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建筑與其他建筑聯體建造時,水、電、風等設備設施通常采取共用方式。但為了保證文物博物館高風險單位的安全性,同時考慮安全防范系統的保密性,文物、博物館單位的安全防范系統應當單獨設置、單獨建設。 5 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博物館使用時,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文物保護要求,不應造成文物建筑的損傷,不得對原文物建筑結構進行任何改動。6 安全防范系統應采取自敷專線,并建立專用的通信系統。 【條文說明】6 安防系統至少應當具備一套獨立于公共通信系統的專用雙向通信系統。可以是無線對講等技術形式。 7 為適應陳列設計、功能布局調整的需要,線纜走線和布防點位置的設置宜留有一定的調整性與冗余度。 【條文】4.2.3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防范系統應具有非法行為控制、應急處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結合建筑物特點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裝防爆安全檢查裝置。【條文說明】1 博物館是對公眾廣泛開放的場所。安全防范系統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打結合的原則。在建設文物、博物館類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時,要為打擊刑事犯罪創造條件,起到提前預警、爭取處警時間;延緩非法活動、縮小和分散被破壞范圍;及事后追溯、查證的作用。盡可能地將入侵行為制止在外圍區域。特別是加強對文物通道的防范,加強舉行重大禮儀活動時的秩序管理。 為了保證重大禮儀活動的需要,博物館的入口、衣帽間等宜準備可移動的防爆安檢和處理裝置。 2 安全防范系統防護范圍應包括陳列、存放文物的場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場所部位。 3 具備現場勘察條件時應檢查文物庫房、文物陳列室、陳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墻體、門窗、風管等開口部位的實體防護設施與能力等。 【條文說明】3 實體防護是文物保護的重要措施,在安全防范系統工程中應優先采用。在工程設計中應進行現場勘察,對建筑的實體防護能力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建議。 Ⅱ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2.4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內周界。 2 陳列室、庫房、文物修復室等應設立室外或室內周界防護系統。 【條文說明】 4.2.4 按照縱深防護原則,周界包括了建筑物外監視區的邊界線、建筑物內不同防護區之間的邊界線和警戒線。例如監視區與防護區、防護區與禁區、不同等級防護區之間的區域邊界線。 【條文】4.2.5 監視區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條文】4.2.6 出入口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進行防護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圍欄、圍墻的出入口;展廳、庫房的出入口;進入防護區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風管等。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3 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防脅迫進入的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3 為了防止被脅迫等意外情況,出入口控制裝置宜與監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統聯網,保證監控中心可以針對不同出入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 4 宜有防尾隨措施。 【條文說明】4 出入口控制系統宜配合相應的物防、人防措施,有效地阻止多人跟進現象的發生。 【條文】4.2.7 當有文物卸運交接區時,其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條文說明】4.2.7 文物卸運交接區允許不是單獨專用區域。但凡是作為文物卸運交接區使用的,則必需按照文物卸運交接區的安全要求進行設計。 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為禁區。 【條文說明】 1 文物卸運交接區是文物停放、卸運、點交的重要區域,各單位人員交叉、人車物交錯、文物逗留時間較長,是事故多發的高風險部位,必須設計為禁區。 2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安裝攝像機和周界防護裝置。 【條文】4.2.8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緊急報警按鈕和對講裝置。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像機,對文物可能通過的地方都應能夠跟蹤攝像,不留盲區。 3 開放式文物通道應安裝周界防護裝置。 【條文說明】4.2.8 文物通道中文物處于動態狀況,安全控制相對薄弱。防護措施必須有所加強。 【條文】4.2.9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庫房應設為禁區。 2 總庫門宜安裝防盜、防火、防煙、防水的特殊安全門。 3 庫房內必須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條文說明】3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 庫房內通道和重要部位應安裝攝像機,保證24小時內可以隨時實施監視。 5 出入口必須安裝與安全管理系統聯動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裝置,并能區別正常情況與被劫持情況。 6 文物庫房的墻體、天花板、地板等與公眾活動區相鄰時宜配置振動探測裝置。 【條文】4.2.10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展廳內應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2 珍貴文物展柜應安裝報警裝置;并設置實體防護。 3 應設置以視頻圖像復核為主、現場聲音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視頻圖像應能清晰反映監視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以及走動、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條文】4.2.11 監控中心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條文說明】 4.2.11 監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統的核心部位,是接警、處警的指揮中心,必須設為禁區。 1 應組成以計算機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統。 2 應對重要防護部位進行24h報警實時錄音、錄像。 3 應為專用工作間,新建工程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4㎡ ,并應設置專用的衛生間、設備間和專用空調設備。 【條文說明】3 按照有關法規,博物館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專職的保衛部門實施。因此,一級防護的安全防范工程要求監控中心獨立設置。不能與計算機系統、建筑設備監控(BAS)系統合用機房。由于安全防范部門的職責是對整個博物館的所有安全問題統一管理,通常包括了安防和消防二大任務。因此安防監控中心可以與消防系統接處警中心共用一室。 4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上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室外通道應安裝攝像機。 5 應安裝防盜窗。 6 防盜窗宜采用防彈材料。 7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條的規定。 8 系統管理主機宜具有雙機熱備份功能。 9 系統應有較強的容錯能力,有在線幫助功能。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2.12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4.2.4條的規定。 【條文】4.2.13 出入口應符合第4.2.6條第1~3款的規定。 【條文】4.2.14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符合第4.2.7條的規定。 【條文】4.2.15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門體至少應安裝機械防盜鎖。 【條文說明】1 二級防護安防工程可以采用出入口控制裝置或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解釋說明】 3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像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都能跟蹤攝像。 【條文】4.2.16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9條第1~5款的規定。 2 庫房墻體為建筑物外墻時,應配置防撬、挖、鑿等動作的探測裝置。 【條文】4.2.17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10條第1、2款的規定。 2 應設置現場聲音復核為主,視頻圖像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第4.2.10條3款的性能要求。 【條文】4.2.18 監控中心(控制室)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11條第1、2款的規定。 2 應為專用工作間,新建工程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應為20~50m2。 【條文說明】2 二級防護安防工程監控中心也不應與其他控制室共用一室(消防除外)。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 4 防盜安全門上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條的規定。 5 系統主機宜采取備份方式。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2.19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4.2.4條的規定。 【條文】4.2.20 出入口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6條第1款的規定。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脅迫進入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2 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條文】4.2.2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符合第4.2.7條第1、2款的規定。 【條文】4.2.22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條文說明】2 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2 文物通道內宜安裝攝像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能進行攝像。 【條文】4.2.23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9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符合第4.2.16條第2款的規定。 3 庫房應配置組裝式文物保險庫或防盜保險柜。 4 總庫門應安裝防盜安全門。 5 庫房內重要部位宜安裝攝像機。 【條文】4.2.24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取入侵探測系統與實體防護裝置復合方式進行布防。 2 應符合第4.2.10條第2款的規定。 3 應設置聲音復核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第4.2.10條第3款的性能要求。 【條文說明】4.2.24 三級防護安防工程在外圍整體防范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展廳、重點防護目標與重要防護部位的局部防范能力應該采用物防或者技防措施加強。 【解釋說明】 【條文】4.2.25 監控中心(值班室)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夠在報警時對現場聲音、圖像信號進行實時錄音、錄像。 2 允許與其他系統值班共用,但應設置專門的安防操作臺。安防操作臺應安裝緊急報警按鈕。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和防盜鎖。 3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條的規定。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條文】4.2.26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相應的實體阻擋裝置聯動。 2 周界裝置需要燈光照明時,兩燈之間距地面高度l m處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20lx。 3 當周界報警發生時,應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一、二級防護系統應顯示周界模擬地形圖,并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 【條文】4.2.27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測器啟動攝像機或照相機的同時,應聯動應急照明。 3 報警系統主機應具備中央處理器和存儲器,應能夠存儲控制程序和運行日志信息,應能獨立調控相關的前端設備。 4 應配備不低于8小時的備用電源,系統斷電時應能保存以往的運行數據。 5 現場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具有自身防護設施的弱電間內。 【條文】4.2.28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畫面定格功能。 2 視頻報警裝置應能任意設定視頻警戒區域。 3 應能對多路圖像信號實時傳輸、切換顯示,應能定時錄像、報警自動錄像和停電后自動錄像。 【條文說明】3 博物館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當采用多鍵盤、全矩陣切換控制模式,保證對多路攝像信號具有實時傳輸、切換顯示、后備存儲等功能。 4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性圖像分解等功能的錄像設備。報警系統主機應具備中央處理器和存儲器,應能夠存儲控制程序和運行日志信息,應能獨立調控相關的前端設備。 5 應配備不低于8小時的備用電源,系統斷電時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四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三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6 攝像機靈敏度應能適應防護目標的最低照度條件。 7 沿警戒線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對沿警戒線5m寬的警戒范圍實現無盲區監控。 8 攝像機室外安裝時宜有防雷措施。 【條文】4.2.29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應能自動存貯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3 應保證整個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計時一致性。 4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非法進入和脅迫進入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條文說明】4 有效證卡的數量必須保證相關人員一人一卡一碼。不允許多人共用一卡或者一碼。 【條文】4.2.30 電子巡查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5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巡查點的數量根據現場需要確定,巡查點的設置應以不漏巡為原則,安裝位置應盡量隱蔽。 2 宜采用計算機產生巡查路線和巡查間隔時間的方式。 3 在規定時間內指定巡查點未發出“到位”信號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宜聯動相關區域的各類探測、攝像、聲控裝置。 4 當采用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時,巡查人員應配備無線對講系統,并且到達每一個巡查點后立即與監控中心作巡查報到。 【條文說明】4.2.30 博物館的電子巡查系統宜采用實時性強的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條文】4.2.31 專用通信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立以專用傳輸線或公共電話網組成的有線傳輸系統,配置無線通信機。 2 應保證監控中心與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廳之間的雙向對講通信。 【條文】4.2.32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地圖和/或模擬屏應能實時顯示報警位置。 2 運行數據庫應有足夠的容量,以貯存管理需要的運行記錄。 3 主機必須具備運行情況、報警信息和統計報表的打印功能。 4 系統中應儲存警情處理預案。 5 系統的軟件應漢化,有較強的容錯能力。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解釋說明】4.3 本節是現行國家標準《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的修訂文本,與公安部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04是兩個配套標準。兩個標準解決了銀行營業場所如何劃分風險等級、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銀行營業場所應采取的相應的防護措施的級別、不同防護級別的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中的主要技術要求。同時也對重點目標,如銀行客戶用于自助服務、存有現金的自動柜員機(ATM)、現金存款機(CDS)、現金存取款機(CRS)等機具設備,以及對使用以上設備組成的自助銀行應采取的相應防護措施。 Ⅰ一般規定 【條文】4.3.1 本節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銀行營業場所(含自助銀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4.3.2 設計銀行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范系統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機構建筑平面圖和銀行業務分布圖,提出相關的安全需求。設計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和建設單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實用、可靠、適度和先進的設計方案。 【條文】4.3.3 根據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按照銀行業務的風險程度應將營業場所不同區域劃分為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高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現金(本、外幣)支付交易的區域,如存款業務區、運鈔交接區、現金業務庫區及槍彈庫房區、保管箱庫房區、監控中心(監控室)等;中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銀行票據交易的區域,如結算業務區、貼現業務區、債券交易區、中間業務區等;低度風險區是指經營其他較小風險業務的區域,如客戶活動區等。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建設單位可提高業務區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 【條文說明】4.3.3 營業場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是交叉分散的,各區間有的有通道聯接,在設計時,對重要通道也應采取防范措施,同時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適當調整業務區的風險劃分。運鈔交接區一般是指運鈔部門與營業場所交接現金尾箱的區域。現金業務庫區是指現金業務庫房外的區域,庫房的安全防范建設應按照其它標準執行。 【條文】4.3.4 工程設計應以滿足銀行安全需求為目標,運用系統工程的設計思想,統籌考慮系統各部分、各環節的功能和性能指標,采用實用技術和成熟產品,在保障工程整體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省工程投資。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3.5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采取實體防護措施。 2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條文說明】2 緊急報警裝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銀行營業場所發生搶劫或突發事件時的快速反應,除運鈔交接區因一般設在公共區域不宜安裝外,其余高度風險區或個別中度風險區均應根據實際需要安裝一定數量的緊急報警裝置。 1)存款業務區應有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每路串接的緊急報警裝置不應超過4個。 【條文說明】1)現金柜臺附近安裝的緊急報警裝置在與報警控制裝置聯接時,為提高可靠性,應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大型營業場所緊急報警裝置數量較多,尤其是現金柜臺,這時可允許適當串接,但為防止降低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區回路上串接的數量應不多于4個。 2)營業場所門外(或門內)的墻上應安裝聲光報警裝置。 【條文說明】2)此處營業場所門是指營業場所對公眾開放、供公眾通行的正門。啟動聲光報警裝置的方式可以設計成由專用緊急報警裝置直接觸發或由報警控制裝置進行觸發。 3)監控中心(監控室)應具備有線、無線兩種報警方式。 【條文說明】3)有線報警可以采用市話線、專線傳輸。無線報警可以采用無線報警系統、通訊機、移動電話等方式。 3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入侵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3 入侵報警一般宜采用有線方式,但也可以采用無線方式。 1)應能準確探測、報告區域內門、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現金業務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 【條文說明】2)現金業務庫區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應重點防范,需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以提高可靠性。 4 各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說明】4 各業務區安裝的攝像機品種、數量應根據現場實際需要選用。 1)應能實時監視銀行交易或操作的全過程, 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條文說明】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除實時顯示重點部位的圖像供值班警衛人員監視外,更重要的是能將重點部位的有效圖像記錄下來,在需要時能重現現場圖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圖像的質量是非常重要的。監視圖像質量好,記錄回放的圖像質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強調回放圖像的質量要求。 2)存款業務區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地顯示柜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征。 【條文說明】2)對現金柜臺作業面及客戶臉部特征的錄像即柜員制錄像,應以前者為主,兼顧后者。客戶的圖像主要應從入口處、柜臺外部作業面安裝的攝像機所取得的圖像來提取。設計時要注意攝像機安裝位置和選用焦距適當的鏡頭。視場范圍內照度偏低時,應加裝燈具,提高照度。 3)運鈔交接區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4)出入口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條文說明】4)攝像機安裝位置要注意避開逆光,視窗要適當,以保證回放圖像能清晰辨別進出營業場所人員的體貌特征。 5)現金業務庫清點室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復點、打捆等操作的過程。 5 各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和聲音/圖像復核裝置。 【條文說明】5 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可以根據需要兩者都安裝,也可以只安裝其中一種。 1)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聯動互鎖門。 2)現金業務庫守庫室、監控中心出入口應安裝可視/對講裝置。 3)在發生入侵報警時,應能進行聲音/圖像復核。 4)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和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5)對現金柜臺的聲音復核應能清晰辨別柜員與客戶對話的內容。 6 現金業務庫房出入口宜安裝生物特征識別裝置。 存款業務區采用“安全柜員系統”時,安全柜員系統的音、視頻部分應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有機組合,并符合本條第4款第2項和第5款第5項的要求。 【條文說明】6 “安全柜員系統”是指銀行營業場所柜員與客戶間采用音視頻技術和安全隔離傳遞裝置,完成銀行業務交易的一套綜合安全設施。 7 監控中心應設置安全管理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應安裝在有防護措施和人員值班的監控中心(監控室)內。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安全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應影響各子系統的獨立運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設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區域內。對具備遠程監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 【條文】4.3.6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適當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2 應適當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3 應適當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客戶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應適當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4.3.5條5款第3~5項的規定。 【條文說明】4.3.6 本條中的適當意指,根據營業場所的實際情況進行設計,不強求各區均安裝,但質量要求不能降低。 【條文】4.3.7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必要的入侵報警裝置。 2 應安裝必要的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需要記錄的業務活動實施監視和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條文】4.3.8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2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3 營業場所宜安裝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周界出入口宜配置電動門、應急照明、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出入口控制裝置。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解釋說明】【條文】4.3.9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5條第1~6款的規定。 2 宜設置安全管理系統;未設置安全管理系統的,其他各子系統的管理軟件應能實現與相關子系統的聯動。當設置安全管理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安裝在有人員值班的監控室。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安全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應影響各子系統的獨立運行。 【條文】4.3.10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6條第1、2、3、5款的規定。 【條文】4.3.11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7條1款的規定。 2 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看清重點部位人員的活動情況。 【條文】4.3.12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8條1、2款的規定。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3.13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5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符合第4.3.5條第2款及其第1、2項的規定。 3 應符合第4.3.5條第3款及其第1項的規定。 4 應符合第4.3.5條第4款的規定。 5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裝聯動互鎖門。 6 宜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4.3.5條第6款的規定。 7 可設置安全管理系統,宜安裝在監控室,沒有監控室的,宜安裝在安全區域。 【條文】4.3.14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4.3.6條第1、2、3、5款的規定。 【條文】4.3.15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2 應符合4.3.11條第2款的規定。 【條文】4.3.16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4.3.12條的規定。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 【條文說明】Ⅴ 由于重點目標放置的場合較為多樣化,如ATM機可以放置在營業場所客戶區,也可以是穿墻式、離行式,甚至放在商場、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所以在設計時要因地制宜。對離行式ATM機建議采用報警聯動、通過遠程傳輸,由監控中心進行集中監控管理。 【條文】4.3.17 重點目標是指銀行客戶用于自助服務、存有現金的自動柜員機(ATM)、現金存款機(CDS)、現金存取款機(CRS)等機具設備,不包括銀行人員使用的計算機等實體目標。 【條文】4.3.18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 【條文】4.3.19 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操作的密碼。 【條文】4.3.20 對使用以上設備組成的自助銀行應增加以下防護措施: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離行式自助銀行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3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體藐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操作的密碼。應安裝聲音復核、記錄及語音對講裝置。 4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條文】4.3.21 緊急報警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度風險區觸發報警時,應采用“一級報警模式”,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報警聲級,室內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條文說明】1 一級報警模式是指按下緊急報警按鈕后,第一時間的報警響應在營業場所所在地區的公安110接處警服務中心。 2 其他風險區觸發報警時,宜采用“二級報警模式”。 【條文說明】2 二級報警模式是指按下緊急報警按鈕后,第一時間的報警響應在營業場所的監控中心,由值班警衛人員復核后再行處理。 3 應采用有線和無線報警方式。當有線報警采用公共電信線路時,在線路上不宜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確需在線路上掛接此類設備,系統應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通過公共電信網傳輸報警信號的時間不應大于20s。 【條文說明】3 無線報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如無線報警子系統、無線通訊機、移動電話等。 4 緊急報警防區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 5 應具有防誤觸發、觸發報警自鎖、人工復位等功能。 6 安裝應隱蔽、安全、便于操作。 【條文】4.3.22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探測、報警、傳輸和記錄發生的入侵事件、時間和地點。 2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的距離不小于5m。 【條文說明】2 根據被動紅外等探測器的步行測試方法,人體在探測區內,按正常速度(2~4步/s)行走時,探測器應觸發報警。按每步0.8m計,則4步為3.2m。再考慮到保險系數,因此定為5m。 3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 對主要出入口、重點防范部位實施報警聯動。即在有非法入侵報警時,聯動裝置能啟動攝像、錄音、錄像和照明裝置。 5 報警控制器有可編程和聯網功能。應設置用戶密碼,密碼不少于4位。 6 不適宜采用有線傳輸方式的區域和部位,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 【條文】4.3.2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攝像機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裝方式;在光照度變化大的場所應選用自動光圈鏡頭并配置防護罩;大范圍監控區域宜選用帶有轉動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 2 畫面顯示能進行編程設定,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及定格功能。對多畫面顯示系統具有多畫面、單畫面相互轉換功能。 3 畫面上疊加中文顯示的攝像機編號、部位和時間、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四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三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數字記錄設備錄像時,高度風險區每路記錄速度應為25幀/秒。音頻、視頻應能同步記錄和回放;其他風險區錄像的數字記錄設備,每路記錄速度不應小于6幀/秒。 【條文說明】4 高風險區中的客戶取款區的柜員制錄像主要是對現金交易過程錄像,需采用25幀/秒的記錄速度。其它風險區錄像是針對環境監控,只要保證每秒有數幀清晰圖像,就可以為偵察破案提供線索,因此記錄速度僅要求6幀/秒以上。 5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畫面等功能的錄像設備。 6 錄像設備具有自動錄像功能、報警聯動錄像功能。 7 系統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內同步、電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證在圖像切換時不產生明顯的畫面跳動。 8 室外攝像機宜有防雷措施。 9 數字記錄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用技術成熟、性能穩定可靠的產品。 2) 圖像記錄、回放宜采用全雙工方式,并可逐幀回放。 3) 應具備硬盤狀態提示、死機自動恢復、錄像目錄檢索及回放、記錄報警前5s圖像等功能。 4) 應具有應急備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條文】4.3.24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包括出入時間權限、出入口權限、出入次數權限、出入方向權限、出入目標標識信息及載體權限。 2 設置的控制點及控制措施須確保在發生火警緊急情況下不能妨礙逃生行為并應開放緊急通道。 3 不設置公用碼。授權人員應設置個人識別碼,并設置定期更換個人識別碼措施。 【條文說明】3 設置個人識別碼而不設置公用碼并能定期更換,是為保障系統的安全性。 4 宜在電子地圖上直觀地顯示每個出入口的實時狀態,如安全、報警、破壞或故障等。 5 設計系統校時、自檢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證整個系統計時的一致性。 6 系統軟件發生異常后,3s內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統發出故障報警。 7 能自動存貯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8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對非法進入和試圖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條文】4.3.25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夠接收其他子系統的報警信息,在電子地圖上實時顯示,并發出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 能與其他子系統透明傳輸、正確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和維護員分別授權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動巡回呼叫預定的電話/網絡用戶功能。 5 具有按照預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應急預案顯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運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計算機安全防護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準確記錄、方便檢索入侵事件及相關聲音、圖像的功能。 10 數據、圖像、聲音等記錄資料保留時間應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資料至少應保留30d以上。 11 具有適應銀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軟件擴充性。 12 具有通過標準接口與其他系統交換信息的功能。 【條文】4.3.26 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發生入侵行為時,報警信號能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并發出聲、光報警。 2 報警探測器所形成的警戒線連續無間斷。 【條文】4.3.27 系統供電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其容量應適應運行環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應至少能支持系統運行0.5h以上。
4.4 重要物資存儲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條文】4.4.1 本節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重要物資儲存庫的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4.4.2 根據重要物資儲存庫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 【條文說明】4.4.2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防護級別應與其風險等級相適應,當受外界環境條件或資金限制,技防措施達不到本規范要求時,設計單位應提出相應的物防或人防措施,以達到要求的安全防護水平。 【條文】4.4.3 設計重要物資儲存庫的安全防范工程時,建設單位應根據本規范提供相關的圖紙資料,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防護需求。設計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和建設單位的需求,提出可靠、先進、經濟和實用的設計方案。 【條文】4.4.4 重要物資儲存庫防護范圍的劃分。 1 防護區:重要物資儲存庫庫區周界線以內的區域。 2 禁區:重要物資儲存庫庫房(或部位、室、柜等)、監控中心。 【條文】4.4.5 現場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3.2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無線通訊系統時,應對使用區域內的場強進行測試和記錄。 2 應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巖石(或砂石、土壤)電阻率。 【條文說明】4.4.5 重要物資儲存庫大多位于偏僻山區,一般雷暴日較多,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巖石(或砂石、土壤)電阻率,是為工程設計滿足防雷接地的要求提供依據。 【條文】4.4.6 安全防范工程選用的設備器材應滿足使用環境的要求;當達不到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條文說明】4.4.6 重要物資儲存庫所處環境一般較為惡劣,工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環境的因素,尤其是室外安裝的設備器材,一般應考慮防水、防潮、防塵、抗凍、防曬及防破壞等防護措施。 【條文】4.4.7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時,前端設備應盡可能設置于爆炸危險區域外;當前端設備必須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內時,應選用與爆炸危險介質相適應的防爆產品。 【條文說明】4.4.7 部分重要物資儲存庫儲存的是危險品物資,工程設計時應嚴格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技術標準,明確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防爆等級,電氣設備選型應滿足防爆要求。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4.8 一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應由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保安通訊等子系統集成或組合,并應通過監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條文】4.4.9 禁區應設置入侵報警裝置,并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防護區應設置周界圍墻,有條件時宜設置周界報警裝置。 【條文】4.4.10 防護區重要通道或部位應安裝攝像機進行監控。當有入侵報警信息時,應聯動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圖像復核,并實時錄像。 【條文說明】4.4.10 防護區重要通道一般指防護區的出入口、主干道路交叉路口等;重要部位一般指儲存庫庫房門口、周界易入侵處等,工程設計時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用戶需求確定設置的具體位置。 【條文】4.4.11 重要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條文說明】4.4.11 重要出入口主要指防護區出入口、儲存庫出入口和監控中心出入口等,工程設計時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用戶需求確定設置的具體位置。 【條文】4.4.12 防護區應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保安通訊系統。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4.13 二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宜由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保安通訊等子系統集成或組合,并宜通過監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條文】4.4.14 禁區宜設置入侵報警裝置,并宜安裝緊急報警裝置;防護區宜設置周界圍墻,有條件時可設置周界報警裝置。 【條文】4.4.15 防護區重要通道或部位宜安裝攝像機進行監控,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當有入侵報警信息時可聯動攝錄設備。 【條文】4.4.16 重要出入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條文】4.4.17 防護區宜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保安通訊系統。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4.18 三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可由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保安通訊等子系統集成或組合,并可通過監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條文】4.4.19 禁區可設置入侵報警裝置或緊急報警裝置;防護區宜設置周界圍墻,有條件的可設置周界報警裝置。 【條文】4.4.20 防護區內重要通道或部位可安裝攝像機進行監控,并可手動或自動啟動攝錄設備。 【條文】4.4.21 重要出入口可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條文】4.4.22 防護區可設置電子巡查系統、保安通訊系統。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條文】4.4.2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攝像機宜采用彩色/黑白轉換型攝像機,并考慮夜間輔助照明裝置。 2 在周界或庫區主要通道宜配置帶轉動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 3 視頻圖像記錄宜選用數字錄像設備。 【條文】4.4.24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 2 所有出入口控制的計時應一致。 3 應能記錄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員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統計、存檔和檢索查詢。 【條文】4.4.25 電子巡查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4.5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現場情況,可選擇在線式或離線式巡查方式。 2 巡查點的數量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巡查點的設置應以不漏巡為原則。 【條文】4.4.26 保安通訊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現場情況,可選擇有線或無線通訊方式。 2 采用有線通訊方式時,應設置專用的程控交換機話務通訊系統。監控中心電話機應有實時錄音功能,其它通訊點電話機摘機3秒不撥號可自動接通監控中心,如撥號可接通相應內部電話。 3 采用無線通訊方式時,中繼臺和天線的架設數量應根據庫區面積大小、地理環境、電波傳播的狀況等因素確定,達到通訊無盲區的要求;無線對講機應安裝保密模塊。 【條文】4.4.27 周界防護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布設在防護區周界或禁區周界,周界報警探測器形成的警戒線宜連續無間斷(周界出入口除外)。 2 當報警發生時,監控中心應能顯示周界模擬地形圖,并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且可進行局部放大。 【條文】4.4.28 監控中心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的監控中心應為專用工作間,并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和緊急報警裝置,與當地公安機關接處警中心應有通訊接口。 2 一、二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的監控中心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值班人員休息間,總面積不宜小于40㎡;三級防護安全防范工程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條文】4.5.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4.5.2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系統宜由防爆安檢、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護等子系統組成。 【條文】4.5.3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的設計應考慮與機場消防報警、建筑設備監控、旅客離港管理等有關系統聯動。 【條文】4.5.4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的設計應考慮視頻圖像的遠程傳輸問題。 【條文】4.5.5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應獨立運行。其安全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原則上應單獨設置。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5.6 民用機場安檢區應設置防爆安檢系統 ,包括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金屬探測門、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驗儀、防爆裝置及其他附屬設備;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對進行安檢的旅客、行李、 證件及檢查過程進行監視記錄,應能迅速檢索單人的全部資料。 【條文】4.5.7 民用機場航站樓的旅客迎送大廳、售票處、值機柜臺、行李傳送裝置區、旅客候機隔離區、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及時記錄。 【條文】4.5.8 旅客候機隔離廳(室)與非控制區相通的門、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條文】4.5.9 機場控制區、飛行區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防設施建設標準》MH7003的要求實施全封閉管理。在封閉區邊界應設置圍欄、圍墻和周界防護系統。飛行區及其出入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和防沖撞路障。 【條文】4.5.10 在飛行區內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對飛機著陸進港和起飛離港的過程進行監視和記錄(包括旅客上下飛機的情況、旅客行李和貨物的裝機、卸機情況等),并與照明系統、警告廣播系統聯動。 【條文】4.5.11 機場的貨運庫、維修機庫、停車場、進場交通要道、塔臺等部位宜根據安防管理要求分別或綜合設置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統,并考慮相互之間的聯動。 【條文】4.5.12 應設置安防監控中心(或主控室)。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并設置電子地圖。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5.13 應符合4.5.6、4.5.7、4.5.8條的規定。 【條文】4.5.14 飛行區的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及防沖撞路障。 【條文】4.5.15 應對旅客下機及登機過程進行監視。 【條文】4.5.16 旅客行李和貨物在裝機及卸機時宜處于監視之下。 【條文】4.5.17 應符合4.5.11條的規定。 【條文】4.5.18 監控中心設置原則與功能要求基本與一級相同,但范圍、規模可略小些。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5.19 應符合4.5.6條的規定。 【條文】4.5.20 應符合4.5.7條的規定,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 【條文】4.5.21 應符合4.5.8條、4.5.14條的規定。 【條文】4.5.22 應符合4.5.15條的規定,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 【條文】4.5.23 對機場的貨運庫、停車場、交通要道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條文】4.5.24 監控中心設置原則與功能要求基本與二級相同,地點可以設在公安值班室內。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條文】4.5.25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6條的規定,并應符合機場電磁環境的要求。 【條文】4.5.26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2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4.5.26 入侵報警系統可采用多級報警管理模式。 【條文】4.5.2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3條的規定。 【條文】4.5.28 視頻圖像記錄應采用數字錄像設備。 【條文】4.5.29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29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4.5.29 為防止無關人員與非法人員進入機場控制、隔離區域,應制定內部工作人員出入相應出入口的管理制度。 【條文】4.5.30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32條的規定。 【條文】4.5.31 監控中心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應是專用工作間,應有衛生間、值班人員休息室。 3 一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面積不應小于30㎡;二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面積不應小于20㎡;三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條文】4.6.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鐵路車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說明】4.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69條的規定,鐵路車站按技術作業分為編組站、區段站、中間站;按業務性質分為客運站、貨運站、客貨運站。由于車站建設一般采用一次規劃、分期建設、逐步完成的模式,因此為保證建設的系統性、連續性和完整性,安防系統工程設計應有用戶認可的系統冗余性、設備兼容性,以利于系統擴展時對功能與容量的要求。 【條文】4.6.2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考慮與消防報警、內部業務管理等有關系統聯動。 【條文】4.6.3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應考慮視頻、音頻、控制信號的遠程傳輸,按用戶要求提供遠程傳輸接口、傳輸線路和終端設備。 【條文】4.6.4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設計宜由防爆安檢系統、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等組成。 【條文】4.6.5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應獨立運行。安全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原則上應單獨設置。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6.6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防爆安檢系統。旅客進站廣廳應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驗儀、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行包房應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條文】4.6.7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進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監控需要的場所和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8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條文說明】4.6.8 鐵路要害部位的確定按照鐵道部《鐵路要害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條文】4.6.9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車站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供水設施等重點場所和部位,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10 鐵路車站的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行包房、貨場、貨運營業廳(室)、編組場,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11 監控中心應獨立設置。 【條文】4.6.12 安全防范系統應為集成式。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6.13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條文】4.6.14 旅客進站廣廳宜設置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測儀、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 【條文】4.6.15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進出站交通要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16 客技站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17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條文】4.6.18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19 鐵路車站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大型油庫、供水設施等重點場所和部位,宜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條文】4.6.20 應符合第4.6.10條的規定。 【條文】4.6.21 監控中心宜獨立設置。 【條文】4.6.22 安全防范系統應為組合式。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條文】4.6.23 應符合第4.6.13條的規定。 【條文】4.6.24 旅客進站廣廳可設置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驗儀。 【條文】4.6.25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根據現場情況攝像機數量可適當減少)。 【條文】4.6.26 進出站交通要道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27 鐵路車站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28 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可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條文】4.6.29 鐵路車站的要害部位,宜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倉庫,供水設施等重點部位可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30 鐵路車站行包房、貨場、編組場、貨運營業廳(室)等重點場所和部位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4.6.31 宜設置監控中心。 【條文】4.6.32 安全防范系統可為分散式。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條文】4.6.33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6條的規定,并應遵守鐵路無線電管理對電磁環境的要求。 【條文】4.6.34 緊急報警子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1條的規定。 【條文】4.6.35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2條的規定。 【條文】4.6.36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3.23條的規定。 【條文】4.6.37 視頻圖像記錄應采用數字錄像設備。 【條文】4.6.38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29條的規定。 【條文】4.6.39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32條的規定。 【條文】4.6.40 監控中心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一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0㎡;二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宜小于40㎡;三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件》與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 1.國務院第42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貫徹實施本規范的法律基礎。2004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第421號令,頒布了《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這部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出臺為貫徹實施本規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長期以來,安全防范工作由于缺少國家一級法令法規的支撐,很多工作都是在“無法可依”的狀態下摸索前進,其難度之大可想而知。現在,國務院頒布了行政法規,再次說明安全防范工作已經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這對從事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防范行業的業界人士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鼓舞和鞭策。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條例》,在《規范》的宣貫實施過程中,不斷加深對《條例》的理解。 2.關于高風險對象范圍的界定 本章所列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重要物資儲存庫、民用機場、鐵路車站等僅僅是常見的五類高風險防護對象。其實高風險防護對象遠遠不止本章中所提及的五類。國務院第42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由上可見,本章中所列的五類高風險防護對象都包含在上述十一類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之中。《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所界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范圍與本規范中所定義的高風險防護對象基本上是一致的,具體高風險防護對象的確定,應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標準或管理規章。
3.關于高風險防護對象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標準缺口的問題 TC100將根據國務院第421號令的規定,將陸續組織制定其他高風險防護對象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行業標準。目前,各地各相關部門可根據需要,按國務院第421號令的要求和本規范中定義的高風險對象風險等級劃分、防護級別確定的原則,制定地方法規(規章)、地方標準;或向TC100申請新標準立項,參加相應行業標準的編制。在新的行業標準未出臺以前,也可參照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各地各相關部門通過制定地方法規(規章)和地方標準的實踐,將為新行業標準的編制積累經驗,準備條件。 在現行行業標準GA38-2004《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中,已將原版本中有關管理方面的內容全部去掉,而去掉的管理方面的內容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不僅得到了體現,而且更明確、更具體、更有權威性。 第五章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一、內容簡介 本章內容在《規范》第3章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各類通用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小區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提出了具體要求。其內容對于各類智能化建筑和智能化社區的安防工程建設,都是適用的。本章共設2節,47條,66款。其中,強制性條文有4條(款),即:第5.2.8條第4、5款、第5.2.1條第3款、第5.2.18條第3款,必須嚴格執行。
二、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條文】5.1.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辦公樓建筑、賓館建筑、商業建筑(商場、超市)、文化建筑(文體、娛樂)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5.1.2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應根據具體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設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及系統配置。 【條文】5.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據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 【條文說明】5.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標準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其中基本型安全防范工程,必須符合對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要求,重點強調物防和人防的要求;提高型安全防范工程,增加了相應的技防功能要求和系統設備的配置要求;先進型安全防范工程,應為技防功能較齊全、系統設備的配置較完備、技術水準較高的安全防范系統。 三種類型安全防范工程的劃分,只作為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術等級的設定,并不是評定安全防范工程防護水平的標準。對一個建筑安防系統的防護能力和防護水平的實際評價,將有另外的標準或規范來完成。 【條文】5.1.4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統的組建模式、系統構成、系統功能以及各子系統的設計,應執行本規范第3章的相關規定。 【條文】5.1.5 設防區域和部位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周界:建筑物單體、建筑物群體外層周界、樓外廣場、建筑物周邊外墻、建筑物地面層、建筑物頂層等。 2 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層出入口、辦公室門、建筑物內或/和樓群間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車庫(場)出入口等。 3 通道:周界內主要通道、門廳(大堂)、樓內各樓層內部通道、各樓層電梯廳、自動扶梯口等。 4 公共區域:會客廳、商務中心、購物中心、會議廳、酒吧、咖啡座、功能轉換層、避難層、停車庫(場)等。 5 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財務出納室、建筑機電設備監控中心、信息機房、重要物品庫、監控中心等。 【條文說明】5.1.5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應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確定設防的區域和部位,工程設計者應根據項目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本條所列的部位(或目標)、區域進行選擇,實施部分或全部的設防。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條文】5.1.6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面層的出入口(正門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電子防護措施。 2 頂層宜設置實體防護設施或電子防護措施。 【條文】5.1.7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時,應與消防報警系統聯動。在火災報警的同時應自動釋放出入口控制系統,不應設置延時功能。疏散門在出入口控制系統釋放后應能隨時開啟。以便消防人員順利進入實施滅火救援。 【條文】5.1.8 各層通道宜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條文】5.1.9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應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條文】5.1.10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應視實際需要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2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宜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條文】5.1.11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工作室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可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入侵報警系統。 2 大樓設備監控中心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3 信息機房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4 樓內財務出納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裝置,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 重要物品庫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裝置,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6 公共建筑中開設的銀行營業場所的安防工程設計,應符合第4.3節的規定。 【條文】5.1.12 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條文】5.1.13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1.6條的規定。 2 地面層出入口(正門和其它出入口)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頂層宜設置實體防護或/和電子防護設施。 【條文】5.1.14 樓內各層門廳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條文】5.1.15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護應符合第5.1.7條的規定。 【條文】5.1.16 各層通道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條文】5.1.17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5.1.18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停車庫(場)宜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并視實際需要預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管線和接口。 3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5.1.19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工作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2 大樓設備監控中心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3 信息機房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 4 樓內財務出納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 重要物品庫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6 應符合第5.1.11條第6款的規定。 【條文】5.1.20 系統的組建模式為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監控中心應為專用工作間,其面積不宜小于30 ㎡,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和休息室。 Ⅳ 先進型安防工程設計 【條文】5.1.21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5.1.13條的規定。 【條文】5.1.22 樓內各層門廳的防護應符合第5.1.14條的規定。 【條文】5.1.23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護應符合第5.1.7條的規定。 【條文】5.1.24 各層通道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條文】5.1.25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5.1.26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停車庫(場)應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條文】5.1.27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符合第5.1.19條的規定。 【條文】5.1.28 系統的組建模式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監控中心應為專用工作間,其面積不宜小于 50㎡ ,應設獨立的衛生間和休息室。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條文】5.2.1 本節內容適用于總建筑面積在5萬㎡以上(含5萬㎡)、設有小區監控中心的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 【條文】5.2.2 住宅小區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據建筑面積、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 【條文】5.2.3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從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的原則,在設置物防、技防設施時,應考慮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條文】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必須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中,統籌規劃,統一設計,同步施工。5萬㎡以上(含5萬㎡)的住宅小區應設置監控中心。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條文】5.2.5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小區周界應設置實體防護設施(圍欄、圍墻等)或周界電子防護系統。 2 實體防護設施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高度不應低于1.8m。圍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15cm。圍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 3 周界電子防護系統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小區出入口除外),應能在監控中心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周界報警的具體位置,應有聲、光指示,應具備防拆和斷路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5.2.5 周界防護系統是住宅小區的外圍防線,一般由實體周界(圍欄、圍墻等)和/或電子周界防護系統以及保安人員組成。圍欄的豎桿間距寬度不大于15cm,是考慮正常人側身不能鉆入的距離。圍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以防止非法人員攀沿入小區。 【條文】5.2.6 公共區域宜安裝電子巡查系統。 4 宜在住戶室內安裝至少一處以上的緊急求助報警裝置。緊急求助報警裝置應具有防拆卸、防破壞報警功能,且有防誤觸發措施;安裝位置應適宜,應考慮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選用觸發件接觸面大、機械部件靈活、可靠的產品。求助信號應能及時報至監控中心(在設防狀態下)。【條文說明】5.2.7 住宅內安裝火災報警探測器的原則,應以國家現行消防規范為準。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可納入訪客(可視)對講系統,也可納入入侵報警系統。 【條文】5.2.8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控中心宜設在小區地理位置的中心,避開噪聲、污染、振動和較強電磁場干擾的地方。可與住宅小區管理中心合建, 使用面積應根據設備容量確定。 2 監控中心設在一層時,應設內置式防護窗(或高強度防護玻璃窗)及防盜門。 3 各安防子系統可單獨設置,但由監控中心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 4 應留有與接處警中心聯網的接口。 5 應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發生警情時,能及時向接處警中心報警。【條文說明】5.2.8 通信工具可以是有線通信工具或無線通信工具。有線通信是指市網電話或報警聯網專線;無線通信是指小區內無線對講機或無線移動通信手機。 【條文】5.2.9 基本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9的規定。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條文】5.2.10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小區周界設置實體防護設施(圍欄、圍墻等)和周界電子防護系統。 2 應符合第5.2.5條第2、3款的規定。 3 小區出入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5.2.11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電子巡查系統。 2 在重要部位和區域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3 宜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 【條文】5.2.12 家庭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7條第1、3、4款的規定。 2 應安裝聯網型訪客對講系統,并符合第5.2.7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 3 可根據用戶需要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家庭報警控制器應與監控中心聯網。 【條文】5.2.13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8條1、2款的規定。 2 各子系統宜聯動設置,由監控中心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等。 3 應符合第5.2.8條第4、5款的規定。【條文】5.2.14 提高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14的規定。 【條文】5.2.15 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10條的規定。 2 住宅小區周界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條文】5.2.16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 2 在重要部位、重要區域、小區主要通道、停車庫(場)及電梯轎廂等部位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3 應設置停車庫(場)管理系統,并宜與監控中心聯網。 【條文說明】5.2.16 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的信息采集點(巡查點)與監控中心聯網,計算機可隨時讀取巡查點登錄的信息。對于基本型和提高型安防工程,其電子巡查系統可選用離線式;先進型的電子巡查系統應選用在線式,以便系統能對巡查人員進行實時跟蹤。 【條文】5.2.17 家庭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7條第1、3、4款的規定。 2 應安裝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可視對講主機內置攝像機宜具有逆光補償功能或配置環境亮度處理裝置,并應符合第5.2.12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 3 宜在戶門及陽臺、外窗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并符合第5.2.12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 4 在戶內安裝可燃氣體泄漏自動報警裝置。 【條文說明】4 住宅內如已按消防規范安裝了火災報警系統,可不執行本條第4款的規定。 【條文】5.2.18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5.2.8條第1、2款的規定。 2 安全管理系統通過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統一接收、處理來自各子系統的報警信息等,且宜與小區綜合管理系統聯網。 3 應符合第5.2.8條第4、5款的規定。 【條文】5.2.19 先進型安防系統的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19的規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與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 1.高風險對象與普通風險對象的劃分具有相對性。 本規范所稱的高風險防護對象與普通風險防護對象只具有相對的意義。風險的評估應有一套科學的方法和程序。實際上,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內部可能有普通風險的部位或目標,普通風險防護對象的內部也可能有高風險的部位或目標。因此,對高風險對象和普通風險對象的確定,只具有宏觀的和相對的意義,不能絕對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2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列舉的十一類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中,第(六)、(七)、(十一)類均與本章所界定的普通風險對象有關。因此,本規范所稱的某些普通風險對象也可能屬于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范圍,其安全防范工程也應按高風險對象實施。 2.普通風險對象的安防工程設計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本規范對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將安全防范工程按其風險等級、防護級別及工程投資額的大小分為一、二、三級;兩者之間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具體情況應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3.關于本章內容與《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2000的關系問題。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2000的第7章對智能建筑中的安防系統設計提出了基本要求,該標準將安防系統定位為建筑智能化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強調的主要是系統功能要求,其基本內容與本規范并不矛盾。本規范不僅強調系統的功能要求,而且對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電磁兼容性、環境適應性等都提出了要求,內容更加廣泛、全面。《規范》的第3.10.1條也考慮了安全防范系統與智能建筑的其它子系統的集成及與其綜合管理系統的連通問題。 第六章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一、內容簡介 本章內容為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是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要求的具體實施過程。為確保安全防范工程質量,提高施工工藝和技術水準,對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包括施工準備、管線敷設、設備安裝,以及系統調試等)提出了規定和要求。本章共有4節,15條,36款。其中有2條為強制性條文,即:第6.3.1條、第6.3.2條,必須嚴格執行。
二、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6.1 一般規定 【條文】6.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據。 【條文】6.1.2 本章適用于各類建(構)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條文】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執行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
6.2 施工準備 【條文說明】6.2 本節規定了實施安全防范工程應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設計文件、儀器設備、施工場地、管道、施工器材及隱蔽工程的要求等。施工單位應對這些要求認真準備,以提高施工安裝效率,避免在審核、安裝、隨工驗收等工作中出現不必要的返工。 【條文】6.2.1 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場、施工: 1 施工對象已基本具備進場條件,如作業場地、安全用電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 施工區域內建筑物的現場情況和預留管道、預留孔洞、地槽及預埋件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橫跨道路)情況符合施工要求。 4 允許同桿架設的桿路及自立桿桿路的情況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 敷設管道電纜和直埋電纜的路由狀況清楚,并已對各管道標出路由標志。 6 當施工現場有影響施工的各種障礙物時,已提前清除。 【條文】6.2.2 對施工準備進行檢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 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齊全。 2 施工人員熟悉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包括工程特點、施工方案、工藝要求、施工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3 設備、器材、輔材、工具、機械以及通訊聯絡工具等應滿足連續施工和階段施工的要求。 4 有源設備應通電檢查,各項功能正常。
6.3 工程施工 【條文】6.3.1 工程施工應按正式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若確需局部調整和變更的,須填寫“更改審核單”(見表6.3.1),或監理單位提供的更改單,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條文】6.3.2 施工中應做好隱蔽工程的隨工驗收。管線敷設時,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對管線敷設質量進行隨工驗收,并填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見表6.3.2)或監理單位提供的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 【解釋說明】 表6.3.1更改審核單、表6.3.2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請詳見2004年《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98、99頁。 【條文】6.3.3 線纜敷設應符合本規范3.11.5條的規定。 【條文】6.3.4 光纜敷設應符合本規范3.11.6條的規定。 【條文】6.3.5 工程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測器安裝。 1) 各類探測器的安裝,應根據所選產品的特性、警戒范圍要求和環境影響等,確定設備的安裝點(位置和高度)。 2) 周界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能保證防區交叉,避免盲區,并應考慮使用環境的影響。 3) 探測器底座和支架應固定牢固。 4) 導線連接應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適當余量。 2 緊急按鈕安裝。緊急按鈕的安裝位置應隱蔽,便于操作。 3 攝像機安裝。 1) 在滿足監視目標視場范圍要求的條件下,其安裝高度:室內離地不宜低于2.5m;室外離地不宜低于3.5m。 2) 攝像機及其配套裝置,如鏡頭、防護罩、支架、雨刷等,安裝應牢固,運轉應靈活,應注意防破壞,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 在強電磁干擾環境下,攝像機安裝應與地絕緣隔離。 4) 信號線和電源線應分別引入,外露部分用軟管保護,并不影響云臺的轉動。 5) 電梯廂內的攝像機應安裝在廂門上方的左或右側,并能有效監視電梯廂內乘員面部特征。 4 云臺、解碼器安裝。 1) 云臺的安裝應牢固,轉動時無晃動。 2) 應根據產品技術條件和系統設計要求,檢查云臺的轉動角度范圍是否滿足要求。 3) 解碼器應安裝在云臺附近或吊頂內(但須留有檢修孔)。 5 出入口控制設備安裝。 1) 各類識讀裝置的安裝高度離地不宜高于1.5m,安裝應牢固。 2) 感應式讀卡機在安裝時應注意可感應范圍,不得靠近高頻、強磁場。 3) 鎖具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啟閉應靈活。 6 訪客(可視)對講設備安裝。 1) (可視)對講主機(門口機)可安裝在單元防護門上或墻體主機預埋盒內,(可視)對講主機操作面板的安裝高度離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應面向訪客,便于操作。 2) 調整可視對講主機內置攝像機的方位和視角于最佳位置,對不具備逆光補償的攝像機,宜作環境亮度處理。 3) (可視)對講分機(用戶機)安裝位置宜選擇在住戶室內的內墻上,安裝應牢固,其高度離地1.4~1.6m。 4) 聯網型(可視)對講系統的管理機宜安裝在監控中心內,或小區出入口的值班室內,安裝應牢固、穩定。 7 電子巡查設備安裝。 1) 在線巡查或離線巡查的信息采集點(巡查點)的數目應符合設計與使用要求,其安裝高度離地1.3~1.5m。 2) 安裝應牢固,注意防破壞。 8 停車庫(場)管理設備安裝。 1) 讀卡機(IC卡機、磁卡機、出票讀卡機、驗卡票機)與擋車器安裝 ——安裝應平整、牢固,保持與水平面垂直、不得傾斜; ——讀卡機與擋車器的中心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使用要求; ——宜安裝在室內,當安裝在室外時,應考慮防水及防撞措施。 2) 感應線圈安裝。 ——感應線圈埋設位置與埋設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使用要求; ——感應線圈至機箱處的線纜應采用金屬管保護,并固定牢固。 3) 信號指示器安裝。 ——車位狀況信號指示器應安裝在車道出入口的明顯位置; ——車位狀況信號指示器宜安裝在室內;安裝在室外時,應考慮防水措施; ——車位引導顯示器應安裝在車道中央上方,便于識別與引導。 9 控制設備安裝。 1) 控制臺、機柜(架)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平穩牢固、便于操作維護。機柜架)背面、側面離墻凈距離應符合本規范3.13.11條的規定。 2) 所有控制、顯示、記錄等終端設備的安裝應平穩,便于操作。其中監視器(屏幕)應避免外來光直射,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臺、機柜(架)內安裝的設備應有通風散熱措施,內部接插件與設備連接應牢靠。 3) 控制室內所有線纜應根據設備安裝位置設置電纜槽和進線孔,排列、捆扎整齊,編號,并有永久性標志。 【條文說明】6.3.5 本條對安全防范工程中各子系統設備的安裝提出了要求。特別對報警探測器、攝像機、云臺、解碼器、出入口控制設備、訪客對講、電子巡查、控制室等設備的安裝作了較為具體詳細的規定,以保證整個工程的順利實施。 【條文】6.3.6 供電、防雷與接地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的供電設施應符合本規范3.12節的規定。攝像機等設備宜采用集中供電,當供電線(低壓供電)與控制線合用多芯線時,多芯線與視頻線可一起敷設。 2 系統防雷與接地設施的施工應按本規范3.9節的相關要求進行。 3 當接地電阻達不到要求時,應在接地極回填土中加入無腐蝕性長效降阻劑;當仍達不到要求時,應經過設計單位的同意,采取更換接地裝置的措施。 4 監控中心內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的安裝應符合本規范3.9.6條的規定,安裝應平整。接地母線的安裝應符合本規范3.9.3條的規定,并用螺絲固定。 5 對各子系統的室外設備,應按設計文件要求進行防雷與接地施工,并應符合本規范3.9節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6.3.6 依據本規范第3章,本節對安全防范工程的供電設施、防雷與接地設施等的施工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以保證系統的供電安全和雷電防護的有效性。 【解釋說明】
6.4 系統調試 【條文】6.4.1 基本要求。系統調試前應編制完成系統設備平面布置圖、走線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調試工作應由項目責任人或具有相當于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并編制調試大綱。 【條文說明】6.4.1 經驗表明,安全防范系統由于文件資料不全,給系統安裝、調試和系統正常運行帶來許多麻煩和困難。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安全防范系統調試開通前必須具備的文件資料。安全防范系統的調試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此,本條規定系統調試必須由項目責任人或相當于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并有調試大綱。 【條文】6.4.2 調試前的準備。 1 按6.3節要求,檢查工程的施工質量。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如錯線、虛焊、開路或短路等應予以解決,并有文字記錄。 2 按正式設計文件的規定查驗已安裝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3 系統在通電前應檢查供電設備的電壓、極性、相位等。 【條文說明】6.4.2 調試前按設計方案中配套清單,對安裝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和備品備件等進行核查。調試人員應按本規范6.3節的要求,逐項檢查系統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根據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原則與要求,下道工序應是對上道工序的檢查,通過逐項檢查施工、安裝質量,可以避免事故,保證調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系統通電前應對系統的外部線路進行檢查,避免由于接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 【條文】6.4.3 系統調試。 1 先對各種有源設備逐個進行通電檢查,工作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并做好調試記錄。 【條文說明】1 安全防范系統的所有設備都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單機通電工作正常后才能接入系統,這樣可以避免單機工作不正常而影響系統調試。 2 報警系統調試。 1) 按國家現行入侵探測器系列標準、《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與調試系統所采用探測器的探測范圍、靈敏度、誤報警、漏報警、報警狀態后的恢復、防拆保護等功能與指標,應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2) 按國家現行標準《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12663的規定,檢查控制器的本地、異地報警、防破壞報警、布撤防、報警優先、自檢及顯示等功能,應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3)檢查緊急報警時系統的響應時間,應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條文說明】2 按入侵探測器系列標準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安裝的探測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和指標進行檢查與調試,應準確無誤。 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調試。 1) 按《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367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并調試攝像機的監控范圍、聚焦、環境照度與抗逆光效果等,使圖像清晰度、灰度等級達到系統設計要求。 2) 檢查并調整對云臺、鏡頭等的遙控功能,排除遙控延遲和機械沖擊等不良現象,使監視范圍達到設計要求。 3) 檢查并調整視頻切換控制主機的操作程序、圖像切換、字符疊加等功能,保證工作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4) 調整監視器、錄像機、打印機、圖像處理器、同步器、編碼器、解碼器等設備,保證工作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5) 當系統具有報警聯動功能時,應檢查與調試自動開啟攝像機電源、自動切換音視頻到指定監視器、自動實時錄像等功能。系統應疊加攝像時間、攝像機位置(含電梯樓層顯示)的標識符,并顯示穩定。當系統需要燈光聯動時,應檢查燈光打開后圖像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6) 檢查與調試監視圖像與回放圖像的質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環境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94中表4.3.1-1規定的四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三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條文說明】3 按相關標準的規定及設計要求,檢查與調試每路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使攝像機監視范圍、圖像清晰度、切換與控制、字符疊加、顯示與記錄、回放以及聯動功能等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4 出入口控制系統調試 1) 按《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并調試系統設備如讀卡機、控制器等,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 對各種讀卡機在使用不同類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時卡、失效卡、黑名單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時,調試其開門、關門、提示、記憶、統計、打印等判別與處理功能。 3) 按設計要求,調試出入口控制系統與報警、電子巡查等系統間的聯動或集成功能。 4) 對采用各種生物識別技術裝置(如指紋、掌形、視網膜、聲控及其復合技術)的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調試,應按系統設計文件及產品說明書進行。 【條文說明】4 按相關標準要求、設計方案及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檢查與調試出入口控制系統識別裝置及執行機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檢查系統的開門、關門、記錄、統計、打印等處理功能應準確無誤。 5 訪客(可視)對講系統調試 1) 按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的要求,調試門口機、用戶機、管理機等設備,保證工作正常。 2) 按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的要求,調試系統的選呼、通話、電控開鎖等功能。 3) 調試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質量,應符合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標準的相關要求。 4) 對具有報警功能的訪客(可視)對講系統,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12663及相關標準的規定,調試其布防、撤防、報警和緊急求助功能,并檢查傳輸及信道有否堵塞情況。 【條文說明】5 按相關標準及設計方案規定,檢查與調試系統的選呼、通話、電控開鎖、緊急呼叫等功能。 對具有報警功能的復合型對講系統,還應檢查與調試安裝的探測器、各種前端設備的警戒功能,并檢查布防、撤防及報警信號暢通等功能。 6 電子巡查系統調試 1) 調試系統組成部分各設備,均應工作正常。 2) 檢查在線式信息采集點讀值的可靠性、實時巡查與預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記錄、存儲信息以及在發生不到位時的即時報警功能。 3) 檢查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確保信息鈕的信息正確,數據的采集、統計、打印等功能正常。 【條文說明】6 按預先設定的巡查路線,正確記錄保安人員巡查活動(時間、路線、班次等)狀態。對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檢查當發生意外情況時的即時報警功能。 7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調試 1) 檢查并調整讀卡機刷卡的有效性及其響應速度。 2) 調整電感線圈的位置和響應速度。 3) 調整擋車器的開放和關閉的動作時間。 4) 調整系統的車輛進出、分類收費、收費指示牌、導向指示、擋車器工作、車牌號復核或車型復核等功能。 【條文說明】7 要求按系統設計,檢查與調試系統車位顯示、行車指示、入口處出票與出口處驗票、計費與收費顯示、車牌或車型識別以及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等功能。 8 采用系統集成方式的系統調試 1) 按系統的設計要求和相關設備的技術說明書、操作手冊,先對各子系統進行檢查和調試,應能工作正常。 2) 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檢查并調試安全管理系統對各子系統的監控功能,顯示、記錄功能,以及各子系統脫網獨立運行等功能。結果應基本滿足本規范3.3.2、3.3.3和3.4.1條的要求。 【條文說明】8 安全防范系統的各子系統應先獨立調試、運行;當采用系統集成方式工作時,應按設計要求和相關設備的技術說明書、操作手冊,檢查和調試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后,再將監控中心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進行系統總調,并模擬實施監控中心對整個系統進行管理和控制、顯示與記錄各子系統運行狀況及處理報警信息數據等功能。 9 供電、防雷與接地設施的檢查 1) 檢查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本規范3.12.4條的規定。 2) 檢查各子系統在電源電壓規定范圍內的運行狀況,應能正常工作。 3) 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4) 當系統采用穩壓電源時,檢查其穩壓特性、電壓紋波系數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當采用UPS作備用電源時,應檢查其自動切換的可靠性、切換時間、切換電壓值及容量,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5) 按本規范3.9節的要求,檢查系統的防雷與接地設施;復核土建施工單位提供的接地電阻測試數據,其接地電阻應符合本規范3.9.3條的規定,如達不到要求,必須整改。 6) 按設計文件要求,檢查各子系統的室外設備是否有防雷措施。 【條文說明】9 本規范規定系統供電電源容量應大于設計值的1.5倍、并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考察主電源自動轉換及備用電源自動充電情況,是為了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本規范提出安全防范系統應采用“聯合接地與等電位連接”的防雷設計思想,是根據信息系統的雷電防護要求而提出的。系統的接地采用“一點接地方式”,是為了避免由于接地電位差而引入的交流雜波等的干擾。目前建設物受到多種因素限制,很少采用專用接地裝置,較多采用建筑物基礎鋼筋網作為綜合接地網。整個建筑接地、防雷接地及各種系統設備接地大多接在綜合接地網上。由于鋼筋網的接地電阻比較小(一般在0.5Ω左右),大多能滿足設計要求。 【條文】6.4.4 系統調試結束后,應根據調試紀錄,按表6.4.4的要求如實填寫調試報告。調試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后,系統才能進入試運行。(表6.4.4 系統調試報告請詳見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07頁)
三、安防工程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是安全防范工程實施中一個重要環節,施工質量將直接影響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要十分重視安防工程的施工。根據多年來安防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實踐,在安防工程的施工中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相關標準并掌握安防設備安裝、線纜敷設的基本技能;系統調試人員應熟悉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并具有排除系統一般故障的能力。 2.施工單位在線纜敷設結束后要盡快與建設單位和/或監理單位一起對管線敷設質量進行隨工驗收,并填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以避免對工程造成不良后果。 3.線纜敷設時,為避免干擾,電源線與信號線、控制線,應分別穿管敷設;當低電壓供電時,電源線與信號線、控制線可以同管敷設。 4.本規范6.3.5條第3款對攝像機在電梯轎廂內的安裝位置作出了要求,即電梯轎廂內的攝像機應安裝在廂門上方的左、右側頂部,以便能有效地觀察電梯轎廂內乘員的面部特征,這是基于安全防范的實際需要而作出的規定。 第七章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一、 內容簡介 本章內容包括在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前對設備安裝、施工質量和系統功能、性能所進行的檢驗。本章共有7節,31條,25款,其中,有2條為強制性條文,即:第7.1.2條、第7.1.9條,必須嚴格執行。
二、 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7.1一般規定 【條文】7.1.1 本章內容適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統試運行后、竣工驗收前對設備安裝、施工質量和系統功能、性能、系統安全性和電磁兼容等項目進行的檢驗。 【條文】7.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由法定檢驗機構實施。 【條文】7.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產品、材料應符合國家相應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的要求,并與正式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的內容相符合。 【條文說明】7.1.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經有關機構檢驗/認證合格、出具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相關質量證明。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證系統工程的質量。 【條文】7.1.4 檢驗項目應覆蓋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 【條文說明】7.1.4 對于每個工程,它的系統規模和功能都不相同,工程檢驗項目應覆蓋工程設計的主要功能范圍,以便對系統的主體特性作出全面檢查。 【條文】7.1.5 檢驗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性能應穩定可靠。 【條文說明】7.1.5 檢驗用儀器設備的準確性直接關系到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因此要求所使用儀器設備的性能應穩定可靠,計量、檢驗、管理使用與檢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 【條文】7.1.6 檢驗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受檢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主要技術文件、資料。技術文件應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系統配置框圖、設計變更文件、更改審核單、工程合同設備清單、變更設備清單、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主要設備的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 2 檢驗機構在實施工程檢驗前應依據本規范和以上工程技術文件,制定檢驗實施細則。 3 實施檢驗,編制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進行評述(判)。 【條文說明】7.1.6 為了保證工程檢驗的質量和順利實施,本條規定了檢驗機構的檢驗實施程序。經驗表明,本條文規定的檢驗實施程序對檢驗過程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編制檢驗實施細則尤為重要。通過審查技術文件,可使檢驗人員對被檢驗系統的情況有較全面的了解(包括系統所涉及的范圍,各子系統的結構、功能、運轉情況等),便于檢驗實施細則的制定。在受檢工程的技術文件中,對于變更文件,應是經甲乙雙方認可的,蓋章有效的文件。 【條文】7.1.7 檢驗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檢驗目的、檢驗依據、檢驗內容及方法、使用儀器、檢驗步驟、測試方案、檢驗數據記錄表及數據處理方法、檢驗結果評判等。 【條文說明】7.1.7 檢驗實施細則作為檢驗過程的指導性文件,它應當規定檢驗過程的主要檢驗依據、檢驗項目、使用儀器、抽樣率、檢驗步驟、檢驗方法、測試方案等主要內容。其中測試方案的設計非常重要。系統的特性和存在的缺陷只有通過周密的測試方案才能反映出來。實施檢驗時,應由測試人員根據本規范的要求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測試方案。 【條文】7.1.8 檢驗前,系統應試運行一個月。 【條文】7.1.9 對系統中主要設備的檢驗,應采用簡單隨機抽樣法進行抽樣;抽樣率不應低于20%且不應少于3臺;設備少于3臺時,應100%檢驗。 【條文說明】7.1.9 采用隨機抽樣法進行抽樣時,抽出樣機所需檢驗的項目如受檢驗條件制約,無法進行檢驗,可重新進行抽樣。但應以相應的可實施的替代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檢驗中,如有不合格項并進行了復測,在檢驗報告中應注明進行復測的內容及結果。 【條文】7.1.10 檢驗過程應遵循先子系統,后集成系統的順序檢驗。 【條文】7.1.11 對定量檢驗的項目,在同一條件下每個點必須進行3次以上讀值。 【條文】7.1.12 檢驗中有不合格項時,允許改正后進行復測。復測時抽樣數量應加倍,復測仍不合格則判該項不合格。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 【條文說明】7.2 本節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中應檢驗的各子系統應具備的基本功能項目。不同防護級別的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子系統功能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和設計任務書要求。 【條文】7.2.1 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1的要求。(表7.2.1 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11頁) 【條文說明】7.2.1 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1 報警后的恢復功能檢驗要求:報警發生后,手動復位。但需要對設防、撤防狀態是否正常進行確認。2 防破壞及故障報警功能的檢驗要求:檢驗實踐中發現,在很多工程中,入侵探測器的防拆報警信號線與報警信號線是并接的,在撤防狀態下,系統對探測器的防拆信號不響應,這種設計或安裝是不符合探測器防拆保護要求的。因此,本規范規定在檢驗系統的入侵探測器防拆報警功能時,應能在任意狀態下進行。 3 當報警控制設備使用多媒體進行信息接收、存儲、控制、處理時,報警信息顯示界面應為中文界面,文字應簡潔、明確,報警信息與其它信息應有明顯區別,這是對報警控制設備的基本要求。 5 系統響應時間檢驗要求:由于報警信號傳輸的方式有多種,響應時間也不同,因此,應合理設計測試方案,以保證測試響應時間的準確性。 9 其他檢驗項目應按GA/T368《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入侵報警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條文】7.2.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2的要求。(表7.2.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13頁) 【條文說明】7.2.2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5 圖像記錄回放功能檢驗:不同防護級別的工程,其圖像記錄回放的效果、質量要求不同,因此,應根據該工程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檢驗。 8 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條文】7.2.3 出入口控制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3的要求。(表7.2.3 出入口控制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15頁) 【條文說明】7.2.3 出入口控制系統功能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6 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等相關標準、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條文】7.2.4 電子巡查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4的要求。(表7.2.4 電子巡查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16頁) 【條文】7.2.5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5的要求。(表7.2.5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16頁) 【條文】7.2.6 其他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的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和測試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及相應的工程合同、設計文件進行檢驗,其系統功能及性能指標的檢驗結果應符合相關要求。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 【條文說明】7.3 系統(設備)的安全性和電磁兼容性是密不可分的。電子技術發展的前期,人們曾將電磁兼容性檢驗作為安全性檢驗的一個項目;后來為了突出電磁兼容性的重要性,才將其單獨列為一個檢驗項目。對于不同防護級別、不同使用環境的工程,其安全性要求和電磁環境要求不盡相同,因此,安全性和電磁兼容性檢驗應根據相關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重點實施對監控中心設備的檢驗。 【條文】7.3.1安全性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所用設備及其安裝部件的機械強度(以產品檢測報告為依據),應符合本規范第3.5.2條的相關規定。 2 主要控制設備的安全性檢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796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重點檢驗下列項目: 1) 絕緣電阻檢驗: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控制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2) 抗電強度檢驗:控制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應能承受1.5kV、50Hz交流電壓的抗電強度試驗,歷時1min應無擊穿和飛弧現象。 3) 泄漏電流檢驗:控制設備泄漏電流應小于5mA。 【條文】7.3.2 電磁兼容性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所用設備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產品檢測報告為依據)和電磁騷擾狀況,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6.1、3.6.3條的規定。 2 檢查系統傳輸線路的設計與安裝施工情況,結果應符合本規范3.6.2條的規定。 3 系統主要控制設備的電磁兼容性檢驗,應重點檢驗下列項目: 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2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2)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3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3)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4對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4)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5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試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GB/T17626.11進行測試,嚴酷等級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解釋說明】7.3.2 目前,電磁兼容性檢驗所執行的標準主要為產品標準,對系統的電磁兼容性所進行的檢驗主要是針對監控中心控制設備進行現場電磁兼容性檢驗。檢驗項目、嚴酷等級及性能判據應根據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
7.4 設備安裝檢驗 【條文】7.4.1 前端設備配置及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及安裝位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 系統前端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安裝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6.3.5條第1~8款的規定。 【條文】7.4.2 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 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安裝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6.3.5條第9款的規定。
7.5 線纜敷設檢驗 【條文】7.5.1 線纜、光纜敷設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所用線纜、光纜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工程合同、設計文件、設計材料清單的要求。變更時,應有更改審核單。 2 檢查線纜、光纜敷設的施工記錄或監理報告或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6.3.1、6.3.2和3.11.5、3.11.6條的規定。 【條文】7.5.2 檢查綜合布線的施工記錄或監理報告,應符合本規范3.11.4條第1款、3.11.5條第1款的規定。 【條文】7.5.3 檢查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時,應按本規范表6.3.2的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準確。
7.6 電源檢驗 【條文】7.6.1 系統電源的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備用電源容量等應符合本規范第3.12節及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條文】7.6.2 主、備電源轉換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有備用電源的系統,應檢查當主電源斷電時,能否自動轉換為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時,應能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在電源轉換過程中,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 對于雙路供電的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3 對于配置UPS電源裝置的供電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條文】7.6.3 電源電壓適應范圍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當主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85%~110%范圍內變化時,不調整系統(或設備),應仍能正常工作。 【條文】7.6.4 備用電源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入侵報警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能否滿足系統在設防狀態下,滿負荷連續工作時間的設計要求。 2 檢驗防盜報警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是否有欠壓指示,欠壓指示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檢查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備用電源能否保證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滿負荷連續工作時間的設計要求。 【解釋說明】7.6.4 還應檢查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備用電源容量能否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
7.7 防雷與接地檢驗 【條文說明】7.7 防雷與接地檢驗也是系統安全性檢驗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南北東西的氣候環境、雷電環境、地質土壤環境等因素差異較大,因此雷電防護和接地施工的難度也各不相同。對安防工程的防雷接地檢驗應按相關標準和具體工程的設計要求,重點實施對室外前端設備的雷電防護檢查和監控中心的接地設施檢(查)驗。 【條文】7.7.1 防雷設施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防雷設計和防雷設備的安裝、施工,結果應符合本規范3.9節相關條款的規定。 2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的安裝,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9.6條和第6.3.6條第4款的規定;3 檢查防雷保護器數量、安裝位置,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條文】7.7.2 接地裝置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母線的安裝,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9.3條和第6.3.6條第4款的規定。 2 檢查接地電阻時,相關單位應提供接地電阻檢驗報告。當無報告時,應進行接地電阻測試,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3.9.3條的規定。若測試不合格,應按本規范6.3.6條第3款的要求進行整改,直至測試合格。 三、安防工程檢驗中應注意的問題 1. 關于法定檢驗機構 本章7.1.2條規定: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由法定檢驗機構實施。20多年來,我國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統檢驗已經形成了一支專業化的檢驗隊伍,其中包括經國家認可并授權的兩個國家實驗室,也包括經公安部認可并授權的若干個省級實驗室。根據2004年12月6日公科安[2004]34號文《關于加強對公安部授權的安防工程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今后安防工程的檢驗將由國家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公安部認可并授權的安防工程檢驗機構按照本規范的規定實施檢驗。 2.關于安防工程中選用設備的問題 《規范》3.1.4條規定: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第330號令)規定,我國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是國家認可并授權的安防產品認證機構,負責對安防產品開展強制性認證和自愿性認證工作。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是經國家認可并授權的安防產品檢驗機構,負責對安防產品進行質量認證的檢驗工作。 根據2004年8月3日公安部“關于規范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管理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公科[2004]50號)的精神,今后,安防產品的管理將逐步由原來的生產登記制度向認證制度過渡。凡已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安防產品,必須通過3C認證合格并貼有認證標簽后才能在安防工程中使用;對尚未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安防產品,按國家和行業對安防產品現行的管理規定執行,并逐步推行自愿性認證制度。因此,安防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密切關注安防產品認證工作的實施進程,選擇經過認證的產品用于安防工程。 3.安防工程的檢驗,重點在系統,重點在監控中心的現場檢驗。 安全防范工程的檢驗,應在系統試運行后、竣工驗收前進行。檢驗的內容包括設備安裝的質量、工程施工的質量(管線敷設)、系統的功能、性能、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但重點應放在系統的功能、性能指標、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的檢驗上;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等的現場檢驗的重點應是安防系統的監控中心。當7.2節所列測試方法不充分時,應針對不同的檢驗項目,根據檢驗要求將具體的測試方法列入檢驗實施細則中。 4.關于系統的電磁兼容性檢驗 本章7.3.2條第3款規定應重點檢驗系統主要控制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并列出了5個檢驗項目。根據目前的試驗條件,先重點執行1)、3)兩項檢驗,2)、4)、5)三項檢驗在試驗條件具備后逐步開展。 第八章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一、內容簡介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規則,對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從施工質量、技術質量及圖紙資料的準確、完整、規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基本依據。本章的主要任務與目的是說清楚“驗收什么”和“怎么驗收”。此外,為了體現安全防范工程既要重建設,更要重管理、重實效的根本宗旨,本章將工程移交單列為一節,對工程建設后的長效管理提出了應遵循的基本要求。 本章共有4節,17條,42款。其中,強制性條文有5條(款),即:第8.2.1條第1、2、3、4款、第8.3.4條,必須嚴格執行。
二、條文、條文說明及解釋 8.1 一般規定 【條文】8.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規則,對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從施工質量、技術質量及圖紙資料的準確、完整、規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基本依據。 【解釋說明】 【條文】8.1.2 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應按本章要求執行。 【條文說明】8.1.2 根據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的規定,將安全防范工程劃分為一、二、三級,以便區別對待。 【條文】8.1.3 涉密工程項目的驗收,相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法規和相關規定,嚴防泄密、擴散。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 【條文】8.2.1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條文說明】8.2.1 本規范規定,對安全防范工程尤其是一、二級安全防范工程進行驗收前,必須具備從工程初步設計方案論證通過直至設計、施工單位向工程驗收機構提交全套驗收圖紙資料的七個方面的驗收條件,其基本目的是遵循“工程質量,責任重于泰山”的方針,體現“質量是做出來的,不是驗出來的”思想,只有嚴格規范工程建設的全程質量控制,才能確保工程質量,使驗收工作達到“質量把關”的目的,并能順利、有效地進行。 1 工程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按照正式設計文件施工。工程必須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根據論證意見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設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簽署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工程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后,必須完成正式設計,并按正式設計文件施工。 2 工程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1) 工程調試開通后應試運行一個月,并按表8.2.1的要求做好試運行記錄。 (表8.2.1 系統試運行記錄,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25頁) 2) 建設單位根據試運行記錄寫出系統試運行報告。其內容包括:試運行起迄日期;試運行過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誤報警、漏報警)產生的日期、次數、原因和排除狀況;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及綜合評述等。 3) 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系統值勤、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3 進行技術培訓。根據工程合同有關條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使系統主要使用人員能獨立操作。培訓內容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提供系統及其相關設備操作和日常維護的說明、方法等技術資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報告。 1) 工程項目按設計任務書的規定內容全部建成,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視為竣工。少數非主要項目未按規定全部建成,由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協商,對遺留問題有明確的處理方案,經試運行基本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后,也可視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由設計、施工單位寫出工程竣工報告。其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對照設計文件安裝的主要設備;依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質量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以及竣工核算報告等。 5 初驗合格,出具初驗報告。 1) 工程正式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設計、使用要求對工程進行初驗,要求初驗合格并寫出工程初驗報告。 2) 初驗報告的內容主要有:系統試運行概述;對照設計任務書要求,對系統功能、效果進行檢查的主觀評價;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對安裝設備的數量、型號進行核對的結果;對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表6.3.2)的復核結果等。 6 工程檢驗合格并出具工程檢驗報告 1) 工程正式驗收前,應按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進行系統功能檢驗和性能檢驗。實施工程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符合本規范7.1.2條的規定 2) 工程檢驗后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準確、公正、完整、規范,并注重量化。 7 工程正式驗收前,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工程驗收小組(委員會)提交下列驗收圖紙資料(全套,數量應滿足驗收的要求): 1) 設計任務書。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設計論證意見(并附方案評審小組或評審委員會名單)及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設計整改落實意見。 4) 正式設計文件與相關圖紙資料(系統原理圖、平面布防圖及器材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心布局圖、器材設備清單以及系統選用的主要設備、器材的檢驗報告或認證證書等)。 5) 系統試運行報告。 6) 工程竣工報告。 7) 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8)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準的正式設計文件,由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費用概預算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報告。 9) 工程初驗報告(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見表6.3.2)。 10) 工程檢驗報告。 【條文】8.2.2 驗收的組織與職責應符合下列規定: 【條文說明】8.2.2 本條對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組織安排、驗收機構及其驗收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與要求。 1 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省級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點工程應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 【條文說明】1 工程驗收一般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全面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同時也考慮到安防行業的特殊性和我國安防工程管理的現狀。本款所指的相關部門是泛指在行政許可框架下的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的社會中介組織。 所謂省級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點工程是指列為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防范工程或者本規范已列出的具有高風險等級的、規模較大的安全防范工程,其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安排,更利于對工程質量的把關、協調、整改和完善。 2 工程驗收時,應協商組成工程驗收小組,重點工程或大型工程驗收時應組成工程驗收委員會。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下設技術驗收組、施工驗收組、資料審查組。 【條文說明】2 對驗收機構的產生和基本分工作出了規定。當工程規模較小、系統相對簡單、驗收人員較少時,驗收機構下設的“組”可以簡化,可以兼任或合并。 3 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應由驗收的組織單位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管理要求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并推薦主任、副主任(組長、副組長);驗收人員中技術專家應不低于驗收人員總數的50%;不利于驗收公正的人員不能參加工程驗收。 【條文說明】3 對驗收機構人員規定了其中技術專家比例不低于50%,這是基于驗收性質、任務本身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安防工程的特點,以有利于更全面、更科學地把握好工程的技術質量。所謂不利于驗收公正的人員,一般是指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人員、工程主要設備生產、供貨單位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人員等。 4 驗收機構對工程驗收應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尤其是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銀行、文博系統等要害單位的工程驗收,驗收機構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相關標準以及正式設計文件,如發現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指出,嚴格把關。 【條文說明】4 本款主要強調驗收機構及其人員應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特別是對重點工程和具有高風險、高防護級別工程的驗收,務必慎之又慎。驗收中如有疑問或已暴露出重大質量問題,可視答辯情況決定驗收是否繼續進行。 5 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對設計、施工單位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驗收機構有責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機構和工程建設單位督促、協調落實;驗收不通過的工程,驗收機構應在驗收結論中明確指出問題與整改要求。 【條文說明】5 實踐證明,任何工程都難以做到百分之百達標。為體現驗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確保工程質量才是根本,本款強調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仍需要落實整改;驗收不通過的工程,驗收機構必須明確指出存在的重大問題和整改要求。
8.3 工程驗收 【條文】8.3.1 施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條文說明】8.3.1 本條規定了施工驗收的內容、要求與方法。 1 施工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施工驗收組負責實施。 2 施工驗收應依據正式設計文件、圖紙進行。施工過程中若根據實際情況確需作局部調整或變更的,應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審核單(見表6.3.1),并符合本規范第6.3.1條的規定。 3 工程設備安裝驗收(包括現場前端設備和監控中心終端設備):按表8.3.1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現場抽驗工程設備的安裝質量并做好記錄。 (表8.3.1 施工質量抽查驗收,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29頁) 4 管線敷設驗收:按表8.3.1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抽查明敷管線及明裝接線盒、線纜接頭等的施工工藝并做好記錄。 5 隱蔽工程驗收:對照表6.3.2,復核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的檢查結果。 【條文說明】5 本款特別強調了對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表6.3.2)的復核檢查。這是因為隱蔽工程的施工質量十分重要,但一般又不可能在驗收時現場檢查。驗收時只復核其結果,如發現系統無隨工驗收單或其結果不合格,應在表8.3.1對應項目欄注明。 【條文】8.3.2 技術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技術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技術驗收組負責實施。 2 對照初步設計論證意見、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和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的主要功能和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任務書、工程合同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與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3 對照竣工報告、初驗報告、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配置,包括設備數量、型號及安裝部位,應符合正式設計文件要求。 4 檢查系統選用的安防產品,應符合本規范3.1.4條的規定。 5 對照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中的備用電源在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快速切換,應能保證系統在規定的時間內正常工作。 6 對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和其它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7 對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應按照本規范第3.10節和設計任務書的具體要求,檢查各子系統與安全管理系統的聯網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統對各子系統的集中管理與控制能力(對照工程檢驗報告)。 8 報警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復核系統的報警功能和誤、漏報警情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368的規定,對入侵探測器的安裝位置、角度、探測范圍作步行測試和防拆保護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報警探測裝置形成的警戒范圍,應無盲區。 2) 抽查系統布防、撤防、旁路和報警顯示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抽測緊急報警響應時間。 4) 當有聯動要求時,抽查其對應的燈光、攝像機、錄像機等聯動功能。 5) 對于已建成區域性安全防范報警網絡的地區,檢查系統直接或間接聯網的條件。 9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的監控功能(如圖像切換、云臺轉動、鏡頭光圈調節、變焦等),結果應符合本規范 3.4.3條的規定。 2) 對照工程檢驗報告,復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4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3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3) 復核圖像畫面顯示的攝像時間、日期、攝像機位置、編號和電梯樓層顯示標識等,應穩定正常。電梯內攝像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范6.3.5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 10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的規定;檢查系統存儲通行目標的相關信息,應滿足設計與使用要求;對非正常通行應具有報警功能。檢查出入口控制系統的報警部分,是否能與報警系統聯動。
11 訪客(可視)對講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訪客(可視)對講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和《黑白可視對講系統》GA/T269的相關要求;復核電控開鎖是否有自我保護功能,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應能辨別來訪者。 12 電子巡查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1)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具有的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打印等功能。 2) 復核在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應具有即時報警功能。 13 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核系統的主要技術性能應符合本規范3.4.6的相關要求;檢查停車庫(場)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緊急報警裝置;對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的停車庫(場)及其出入口,檢查其監視范圍和圖像質量應能辨別人員的活動情況及出入車輛的車型和車牌號碼;檢查停車庫(場)管理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 14 監控中心的檢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工程檢驗報告,復查監控中心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相關要求;檢查其通信聯絡手段(宜不少于兩種)的有效性、實時性,檢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盜門、門禁、探測器、緊急報警按鈕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15 將上述1~14項的驗收結果,按表8.3.2的要求進行填寫。 (表8.3.2 技術驗收,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32頁) 【條文說明】8.3.2 本條規定了技術驗收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技術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檢查系統應達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功能與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任務書(合同)、相關標準以及現行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檢查工程實施結果,即工程配置包括設備數量、型號及安裝部位等是否符合正式設計文件; ——按各子系統的專業特點,抽查其功能要求和技術指標,同時檢查監控中心,按照表8.3.2所列項目與要求將抽查結果填表。表8.3.2列出的帶“*”的檢查項目有三項,即系統主要技術性能,系統布/撤防、旁路、報警顯示和監視與回放的圖像質量,是技術驗收的重點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制,應認真檢查,嚴格把關。 【條文】8.3.3 資料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資料審查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資料審查組負責實施。 2 設計、施工單位應按8.2.1條第7款規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驗收圖紙資料,并做到內容完整、標記確切、文字清楚、數據準確、圖文表一致。圖樣的繪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GA/T 74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 按表8.3.3所列項目與要求,審查圖紙資料的準確性、規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務條款,并做好記錄。 (表8.3.3 資料審查,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34頁)【條文說明】8.3.3 本條規定了對驗收圖紙資料的審查內容、要求與方法。圖紙資料的準確性主要是指標記確切、文字清楚、數據準確、圖文表一致,特別是要同工程實際施工結果一致。 圖紙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所提供的資料內容要完整,成套資料要符合8.2.1條第7款的要求。對三級安全防范工程圖紙資料審查時,表8.3.3所列項目中第3、4、12項內容可適當簡化或省略,序號第7、10項內容可適當簡化。 圖紙資料的規范性主要是指圖樣的繪制應符合《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GA/T74等相關標準要求;圖紙資料應按照工程建設的程序編制成套。 【條文】8.3.4 驗收結論與整改應符合下列規定: 【條文說明】8.3.4 本條是對驗收結論與整改的要求。 1 驗收判據。 1) 施工驗收判據:按表8.3.1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按表6.3.2的要求對隱蔽工程質量進行復核、評估。 2) 技術驗收判據:按表8.3.2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 3) 資料審查判據:按表8.3.3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 【條文說明】1 本款按驗收內容的三個部分,分別對施工驗收、技術驗收、資料審查給出了合格率的計算公式,作為判定依據與方法。這些公式為工程驗收由定性化到定量化,提供了基本依據,有利于驗收工作的客觀、公正。 2 驗收結論。 1) 驗收通過:根據驗收判據所列內容與要求,驗收結果優良,即按表8.3.1要求,工程施工質量檢查結果Ks≥0.8;按表8.3.2要求,技術 質量驗收結果Kj≥0.8;按表8.3.3要求,資料審查結果Kz≥0.8的,判定為驗收通過。 2) 驗收基本通過:根據驗收判據所列內容與要求,驗收結果及格,即Ks、Kj、Kz均≥0.6,但達不到本條第2款第1項的要求,判定為驗收基本通過。驗收中出現個別項目達不到設計要求,但不影響使用的,也可判為基本通過。 3) 驗收不通過: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質量明顯達不到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檢驗重要功能指標不合格,按驗收判據所列的內容與要求,Ks、Kj、Kz中出現一項<0.6的,或者凡重要項目(見表8.3.2中序號欄右上角打*的)檢查結果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的,均判為驗收不通過。 4) 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應將驗收通過、驗收基本通過或驗收不通過的驗收結論填寫于驗收結論匯總表(表8.3.4),并對驗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與要求(表8.3.1、表8.3.2、表8.3.3作為表8.3.4的附表)。 (表8.3.4 驗收結論匯總表,請詳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第137頁)【條文說明】2 驗收結論是工程驗收的結果。驗收結論應明確并體現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無論是驗收通過、基本通過還是不通過,驗收人員均可獨立根據驗收判據(合格率計算公式)通過打分來確定驗收結論。對工程驗收注重量化,力求克服隨意性 ,是保證驗收工作“客觀、公正、準確”的基礎。 3 整改。 1) 驗收不通過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問題,抓緊落實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驗收;工程復驗時對原不通過部分的抽樣比例按本規范7.1.12條的規定執行。 2) 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建議與要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簽署意見 【條文說明】3 本款規定,驗收不通過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應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問題抓緊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驗收;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根據驗收結論所提出的建議與要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并經建設單位認可。這樣做,強調了整改和工程的完善,體現了“驗收是手段,保證工程質量才是目的”的驗收宗旨。
8.4 工程移交 【條文說明】8.4 單從工程驗收角度而言,工程移交并不包含在驗收范圍內。為了體現安全防范工程既要重建設,更要重管理、重實效的根本宗旨,本章將工程移交單列為一節。 本節著重說明工程正式交付使用的必要條件,明確了在工程移交和交付使用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包括建設(使用)單位,設計、施工單位的基本職責。 工程竣工圖紙資料是反映工程質量的重要內容,也是提供良好售后服務的基本要求之一。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后,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第8.4.1條規定整理編制竣工圖紙資料,并交建設單位簽收蓋章,方可作為正式歸檔的工程技術文件。這標志著工程的正式結束。 【條文】8.4.1 竣工圖紙資料歸檔與移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后,設計、施工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整理、編制工程竣工圖紙資料: 1) 提供經修改、校對并符合8.2.1條第7款規定內容的驗收圖紙資料。 2) 提供驗收結論匯總表8.3.4及其附表(含出席驗收會人員與驗收機構名單)。 3) 提供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 4) 提供系統操作和有關設備日常維護說明。 2 設計、施工單位將經整理、編制的工程竣工圖紙資料一式三份,經建設單位簽收蓋章后,存檔備查。 【條文】8.4.2 工程移交。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操作、維護,并建立完善的、系統的操作、管理、保養等制度。 2 建設單位應會同和督促設計、施工單位,抓緊“整改措施”的具體落實;遇有問題時,可提請相關部門協調、督促整改的落實。 3 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履行維修等售后技術服務承諾。
三、安防工程驗收中應注意的問題 1. 關于本章強制性條文的確定 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強制性標準中凡有指定黑體字標志的為強制性條文。凡強制性條文的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政職能部門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本章指定的強制性條文的數量雖然不多,但涉及到的相關內容比較多,實施時應特別予以注意。比如8.2.1條關于驗收條件中的第1至4款,不僅包括文字內容,還包括表8.2.1及其表注;8.3.4關于驗收結論與整改的全條內容并且涉及到對許多表格的使用(包括復核、檢查、打分、計算等)。 2. 關于本章的適用范圍 本章8.1.2條指出:高風險防護對象安全防范工程驗收應按本章要求執行。縱觀本章第一節一般規定內容,同時根據本教材對第4章和第5章提及的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與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與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等問題,需要注意如下幾點以免引起歧意: 1)本章8.1.1條指出: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規則,對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基本依據。這就是說,本章的內容適用于以建(構)筑物為載體的各類、各級安防工程的驗收。 2)本章8.1.2條指出: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應按本章要求執行。觀點是非常清楚的。問題是對8.1.2條的內容不能簡單理解為不屬于本規范涉及的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就不要按本章要求進行驗收,甚至認為可以不驗收了。正確的理解和做法應該是:按照國務院第421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的范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絕大多數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部位、目標)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都應執行本章規定,其中既包括本規范涉及的高風險對象,也包括本規范界定的普通風險對象中的一部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如何理解GA/T75—94中“工程規模”的問題。 根據《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94的規定,安全防范工程的工程規模,按照風險等級或工程投資額劃分為三級: 一級風險或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工程,為一級工程; 二級風險或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工程,為二級工程; 三級風險或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工程,為三級工程。 在GA/T75標準尚未修訂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多年來安防工程建設的實踐和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現時需求,原則上對高風險對象(包括一、二、三級風險)的安防工程均應按本章要求進行驗收,對普通風險對象中工程規模較大(一、二級)的安防工程的驗收,也應按本章要求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工程規模很小的三級風險防護對象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普通風險防護對象,其安防工程的驗收,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或簡化執行本章規定。至于如何參照或簡化,可參考本章8.3節所設的工程驗收表格注解、相關的條文說明與解釋說明,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決 定。總之,各地要把“認真把好工程驗收關”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工作抓好、抓實。至于GA/T75標準的修訂問題,“工程規模”的進一步科學界定問題,工程規模與風險等級、防護級別的關系問題等等,待今后研究解決。 3. 注意行政法規與技術法規的關系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屬技術法規范疇。 我國入世后,將逐步建立技術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今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經以國標委計劃[2004]65號文下達了《關于開展國家標準清理“評估清理階段”工作的通知》。TC100已經按國標委的要求,對現行國家標準進行清理。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已經開始實施,本規范(包括本章)的內容,沒有涉及到相關行政許可和行政管理的內容。4. 關于全面正確理解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評定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是質量評定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把握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卡。有人說技防工程的建設按業主要求實施就可以了,想怎么建設就怎么建設,驗收就按業主要求。其實這種說法是不全面的。業主要求是首先要考慮的,但不是唯一的。技防工程質量評定依據應該是①業主要求;②相關標準與管理規定,其中特別要貫徹實施剛批準發布的國務院第42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③工程檢驗結果(要注重量化);④現場抽查復核。所以安全防范系統工程驗收是全面的質量評定。 關于安全防范工程有效性的評價問題,應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的有機結合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綜合評價,這已超出本章的范圍。TC100正在考慮制定此類標準,以便從根本上對安全防范系統的建設進行科學、合理、全面的評價。 5.本章與GA308、GB50339的關系 本章和GB50339的第8章都是以GA308為基礎編寫的。GB50339將安防系統定位為建筑智能化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對智能建筑中的安防系統的驗收提出了基本要求,重在功能驗收;本規范的工程驗收,是與工程設計、施工、檢驗相配套相協調的,是工程建設完整鏈條中的一環,始終貫徹了“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安全理念,不僅強調系統的功能,而且強調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電磁兼容性、環境適應性等性能要求,因而更全面、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規范》的第1.0.3條規定: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應納入單位或部門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因素,進行綜合設計、同步施工和獨立驗收。這就是說,安防工程的驗收應按本規范執行。由于GA308的規定,不僅適用于固定目標的安防工程,也適用于移動目標的安防工程,因此GA308標準仍然繼續有效。 6.其他具體問題,重申提請注意 1)本章8.2.1條第一款提及的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設計論證問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初步設計論證應在委托生效(合同簽訂)后進行。這樣規定,有利于工程建設的規范運作,也有利于保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2)本章8.2.1條第2款提及的工程應試運行一個月,這是基本要求。對省級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可同設計、施工單位協商,適當延長至2~3個月,以充分觀察及考核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本章8.3.2條第9款關于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查驗收中,提及的電梯內攝像機的安裝位置要求,與國家現行標準如《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的位置要求不同,但從安全防范工作實踐考慮,應按本規范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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