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GB5034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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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2004-10-09 發布 2004-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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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4.2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一般規定
4.2.1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隊)、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單位與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4.2.2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對相關業務活動的文物流、人員流、車流和信息流進行分析,分清內外不同流向與相互之間的界面,以利全面防護。 2 優先選擇縱深防護體系,區分縱深層次、防護重點,劃分不同等級的防護區域。由于外界環境條件或資金限制不能采用整體縱深防護措施時,應采取局部縱深防護措施。 3 保證現場環境條件下系統不間斷運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館與其他單位為聯體建筑群時,其安全防范系統必須獨立組建。 5 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博物館使用時,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文物保護要求,不應造成文物建筑的損傷,不得對原文物建筑結構進行任何改動。 6 安全防范系統應采取自敷專線,并建立專用的通信系統。 7 為適應陳列設計、功能布局調整的需要,線纜走線和布防點位置的設置宜留有一定的調整性與冗余度。 4.2.3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防范系統應具有非法行為控制、應急處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結合建筑物特點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裝防爆安全檢查裝置。 2 安全防范系統的防護范圍應包括陳列、存放文物的場所和文物出入通道等場所、部位。 3 具備現場勘察條件時應檢查文物庫房、文物陳列室、陳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墻體、門窗、風管等開口部位的實體防護設施與能力等。 Ⅱ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2.4周界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內周界。 2 陳列室、庫房、文物修復室等應設立室外或室內周界防護系統。 4.2.5 監視區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4.2.6 出入口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進行防護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圍欄、圍墻的出入口;展廳、庫房的出入口;進入防護區的地下通道和天空、風管等。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3 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防脅迫進入的報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隨措施。 4.2.7 當有文物卸運交接區時,其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為禁區。 2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安裝攝像機和周界防護裝置。 3 文物卸運交接區宜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4.2.8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應安裝入口控制裝置、緊急報警按鈕和對講裝置。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像機,對文物可能通過的地方都應能夠跟蹤攝像,不留盲區。 3 開放式文物通道應安裝周界防護裝置。 4.2.9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庫房應設為禁區。 2 總庫門宜安裝防盜、防火、防煙、防水的特殊安全門。 3 庫房內必須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4 庫房內通道和重要部位應安裝攝像機,保證24h內可以隨時實施監視。 安裝與安全管理系統聯動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裝置,并能區別正常情況與被劫持情況。 6 文物庫房的墻體、天花板、地板等與公眾活動區相鄰時,宜配置振動探測裝置。 4.2.10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展廳內應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 2 珍貴文物展柜應安裝報警裝置,并設置實體防護。 3 應設置以視頻圖像復核為主、現場聲音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視頻圖像應能清晰反映監視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以及走動、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4.2.11監控中心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組成以計算機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統。 2 應對重要防護部位進行24h報警實時錄音、錄像。 3 應為專用工作間。新建工程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4m2,并應設置專用的衛生間、設備間和專用空調設備。 4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上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室外通道應安裝攝像機。 5 應安裝防盜窗。 6 防盜窗宜采用防彈材料。 7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條的規定。 8 系統管理主機宜具有雙機熱備份功能。 9 系統應有較強的容錯能力,有在線幫助功能。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2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4.2.4條的規定。 4.2.13 出入口應符合第4.2.6條第1~3款的規定。 4.2.14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符合第4.2.7條的規定。 4.2.15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門體至少應安裝機械防盜鎖。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像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都能跟蹤攝像。 4.2.6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9條第1~5款的規定。 2 庫房墻體為建筑物外墻時,應配置防撬、挖、鑿等動作的探測裝置。 4.2.17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10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設置現場聲音復核為主、視頻圖像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第4.2.10條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監控中心(控制室)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11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為專用工作間。新建工程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應為20~50m2。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 4 防盜安全門上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標準第3.12.4條的規定。 6 系統主機應采取備份方式。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9周界的防護應符合第4.2.4條的規定。 4.2.20 出入口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6條第1款的規定。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脅迫進入報警功能。 4.2.2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符合第4.2.7條第1、款的規定。 4.2.22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文物通道內宜安裝攝像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能進行攝像。 4.2.23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2.9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符合第4.2.16條第款的規定。 3 庫房應配置組裝式文物保險庫或防盜保險柜。 4 總庫門應安裝防盜安全門。 5 庫房內重要部位宜安裝攝像機。 4.2.24 展廳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取入侵探測系統與實體防護裝置復合方式進行布防。 2 應符合第4.2.10條第款的規定。 3 應設置聲音復核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第4.2.10條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25 監控中心(值班室)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13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夠在報警時對現場聲音、圖像信號進行實時錄音、錄像。 2 允許與其他系統值班共用,但應設置專門的安防操作臺。安防操作臺應安裝緊急報警按鈕。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和防盜鎖。 4 備用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12.4條的規定。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2.26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相應的實體阻擋裝置聯動。 2 周界裝置需要燈光照明時,兩燈之間距地面高度1m處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20lx。 3 當周界報警發生時,應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一、二級防護系統應顯示周界模擬地形圖,并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 4.2.27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測器啟動攝像機或照相機的同時,應聯動應急照明。 3 報警系統主機應具備中央處理器和存儲器,應能夠存儲控制程序和運行日志信息,應能獨立調控相關的前端設備。 4 應配備不低于8h的備用電源,系統斷電時應能保護以往的運行數據。 5 現場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具有自身防護設施的弱電間內。 4.2.28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畫面定格功能。 2 視頻報警裝置應能任意設定視頻警戒區域。 3 應能對多路圖像信號實時傳輸、切換顯示,應能定時錄像、報警自動錄像和停電后自動錄像。 4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性圖像分解等功能的錄像設備。 5 重要部位在正常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4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4.3.1-1規定的3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6 攝像機靈敏度應能適應防護目標的最低照度條件。 7 沿警戒線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宜對沿警戒線5m寬的警戒范圍實現無盲區監控。 8 攝像機室外安裝時,宜有防雷措施。 4.2.29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應能自動存儲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記錄、存檔。 3 應保證整個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計時一致性。 4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非法進入和脅迫進入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2.30 電子巡查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巡查點的數量根據現場需要確定,巡查點的設置應以不漏巡為原則,安裝位置應盡量隱蔽。 2 宜采用計算機產生巡查路線和巡查間隔時間的方式。 3 在規定時間內指定巡查點未發出“到位”信號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宜聯動相關區域的各類探測、攝像、聲控裝置。 4 當采用離線式電子巡查系統時,巡查人員應配備無線對講系統,并且到達每一個巡查點后立即與監控中心作巡查報到。 4.2.31 專用通信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立以專用傳輸線或公共電話網組成的有線傳輸系統,配置無線通信機。 2 應保證監控中心與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廳之間的雙向對講通信。 4.2.32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第3.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地圖和/或模擬屏應能實時顯示報警位置。 2 運行數據庫應有足夠的容量,以儲存管理需要的運行記錄。 3 主機必須具備運行情況、報警信息和統計報表的打印功能。 4 系統中應儲存警情處理預案。 5 系統的軟件應漢化,有較強的容錯能力。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I 一般規定
4.3.1 本節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銀行營業場所(含自助銀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 設計銀行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范系統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機構建筑平面圖和銀行業務分布圖,提出相關的安全需求。設 計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和建設單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實用、可靠、適度和先進的設計方案。 4.3.3 根據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按 照銀行業務的風險程度,應將營業場所不同區域劃分為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高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現金(本、外幣)支付交易的區域,如存款業務區、運鈔交接區、現金業務庫區及槍彈庫房區、保管箱庫房區、監控中心(監控室)等;中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銀行票據交易的區域,如結算業務區、貼現業務區、債券交易區、中間業務區等;低度風險區是指經營其他較小風險業務的區域,如客戶活動區等。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建設單位可提高業務區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 4.3.4 工程設計應以滿足銀行安全需求為目標,運用系統工程的設計思想,統籌考慮系統各部分、各環節的功能和性能指標,采用實用技術和成熟產品,在保障工程整體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省工程投資。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3.5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采取實體防護措施。 2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1)存款業務區應有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每路串接的緊急 報警裝置不應超過4個。 2)營業場所門外(或門內)的墻上應安裝聲光報警裝置。 3)監控中心(監控室)應具備有線、無線2種報警方式。 3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入侵報警系統。 1)應能準確探測、報告區域內門、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現金業務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 4 各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1)應能實時監視銀行交易或操作的全過程,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2)存款業務區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地顯示柜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征。 3)運鈔交接區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4)出入口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5)現金業務庫清點室的回放圖像應是實時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復點、打捆等操作的過程。 5 各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和聲音/圖像復核裝置。 1)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聯動互鎖門。 2)現金業務庫守庫室、監控中心出入口應安裝可視/對講置。 3)在發生入侵報警時,應能進行聲音/圖像復核。 4)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和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5)對現金柜臺的聲音復核應能清晰辨別柜員與客戶對話的內容。 6 現金業務庫房出入口宜安裝生物特征識別裝置。 存款業務區采用“安全柜員系統”時,安全柜員系統的音、視部分應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有機組合,并符合本條第4款第2項和第5款第5項的要求。 7 監控中心應設置安全管理系統。 1)安全管理系統應安裝在有防護措施和人員值班的監控中心(監控室)內。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安全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應影響各子系統的獨立 運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設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區域內。對具備遠程監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 4.3.6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適當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2 應適當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3 應適當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客戶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應適當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第4.3.5條第5款第3—5項的規定。 4.3.7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必要的入侵報警裝置。 2 應安裝必要的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需要記錄的業務活動實施監視和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4.3.8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人口,應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2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人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3 營業場所宜安裝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周界出入口宜配置電動門、應急照明、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出人口控制裝置。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3.9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5條第1~6款的規定。 2 宜設置安全管理系統;未設置安全管理系統的,其他各子系統的管理軟件應能實現與相關子系統的聯動。當設置安全管理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安裝在有人員值班的監控室。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安全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應影響各子系統的獨立運行。 4.3.10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6條第1、2、3、5款的規定。 4.3.11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7條第1款的規定。 2 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看清重點部位人員的活動情況。 4.3.12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8條第1、2款的規定。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3.13 高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第4.3.5條第1款的規定。 2 應符合第4.3.5條第2款及其第1、2項的規定。 3 應符合第4.3.5條第3款及其第1項的規定。 4 應符合第4.3.5條第4款的規定。 5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人口宜安裝聯動互鎖門。 6 宜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第4.3.5條第6款的規定。 7 可設置安全管理系統,宜安裝在監控室;沒有監控室的,宜安裝在安全區域。 4.3.14 中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6條第1、2、3、5款的規定。 4.3.15 低度風險區防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2 應符合第4.3.11條第2款的規定。 4.3.16 周界防護設計應符合第4.3.12條的規定。 V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
4.3.17 重點目標是指銀行客戶用于自助服務、存有現金的自動柜員機(ATM)、現金存款機(CDS)、現金存取款機(CRS)等機具設備,不包括銀行人員使用的計算機等實體目標。 4.3.18 應安裝報警裝置,對撬竊事件進行探測報警。 4.3.19 應安裝攝像機,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操作的密碼。 4.3.20 對使用以上設備組成的自助銀行應增加以下防護措施: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離行式自助銀行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3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自助銀行的人員進行監 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體貌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操作的密碼。應安裝聲音復核、記錄及語音對講裝置。 4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3.21 緊急報警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度風險區觸發報警時,應采用“一級報警模式”,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報警聲級,室內不小于80 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 其他風險區觸發報警時,宜采用“二級報警模式”。 3 應采用有線和無線報警方式。當有線報警采用公共電信線路時,在線路上不宜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如確需在線路上掛接此類設備,系統應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通過公共電信網傳輸報警信號的時間不應大于20s。 4 緊急報警防區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 5 應具有防誤觸發、觸發報警自鎖、人工復位等功能。 6 安裝應隱蔽、安全、便于操作。 4.3.22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探測、報警、傳輸和記錄發生的入侵事件、時間和地點。 2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的距離不小于5m。 3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 對主要出入口、重點防范部位實施報警聯動。即在有非法入侵報警時,聯動裝置能啟動攝像、錄音、錄像和照明裝置。 5 報警控制器有可編程和聯網功能。應設置用戶密碼,密碼不少于4位。 6 不適宜采用有線傳輸方式的區域和部位,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 4.3.2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攝像機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裝方式;在光照度變化大的場所應選用自動光圈鏡頭并配置防護罩;大范圍監控區域宜選用帶有轉動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 2 畫面顯示能進行編程設定,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及定格功能。對多畫面顯示系統具有多畫面、單畫面相互轉換功能。 3 畫面上疊加中文顯示的攝像機編號、部位和時間、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條件下,監視圖像質量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規定的4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表4.3.1-1規定的3級,或至少能辨別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數字記錄設備錄像時,高度風險區每路記錄速度應為25幀/s。音頻、視頻應能同步記錄和回放;其他風險區每路記錄速度不應小于6幀/s。 5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畫面等功能的錄像設備。 6 錄像設備具有自動錄像功能、報警聯動錄像功能。 7 系統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內同步、電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證在圖像切換時不產生明顯的畫面跳動。 8 室外攝像機宜有防雷措施。 9 數字記錄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用技術成熟、性能穩定可靠的產品。 2)圖像記錄、回放宜采用全雙工方式,并可逐幀回放。 3)應具備硬盤狀態提示、死機自動恢復、錄像目錄檢索及回 放、記錄報警前5s圖像等功能。 4)應具有應急備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4.3.24 出人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人權限,包括出入時間權限、出人口權限、出人次數權限、出入方向權限、出入目標標識信息及載體權限。 2 設置的控制點及控制措施須確保在發生火警緊急情況下不能妨礙逃生行為,并應開放緊急通道。 3 不設置公用碼。授權人員應設置個人識別碼,并設置定期,更換個人識別碼措施。 4 宜在電子地圖上直觀地顯示每個出入口的實時狀態,如安全、報警、破壞或故障等。 5 設計系統校時、自檢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證整個系統計時的一致性。 6 系統軟件發生異常后,3s內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統發出故障報警。 7 能自動存儲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8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對非法進入和試圖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3.25 安全管理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夠接收其他子系統的報警信息,在電子地圖上實時顯示,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 能與其他子系統透明傳輸、正確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和維護員分別授權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動巡回呼叫預定的電話/網絡用戶功能。 5 具有按照預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應急預案顯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運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計算機安全防護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準確記錄、方便檢索入侵事件及相關聲音、圖像的功能。 10 數據、圖像、聲音等記錄資料保留時間應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資料至少應保留30d以上。 11 具有適應銀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軟件擴充性。 12 具有通過標準接口與其他系統交換信息的功能。 4.3.26 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發生入侵行為時,報警信號能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并發出聲、光報警。 2 報警探測器所形成的警戒線連續無間斷。 4.3.27 系統供電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其容量應適應運行環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應至少能支持系統運行0.5h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