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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 75-94 (公安部1994年3月11日發布1997年7月1日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項、招標、委托、設計、審批、安裝、調試、驗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術語 2.1建設單位 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單位。 2.2設計單位 承擔安全防范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 2.3施工單位 承擔安全防范工程設備安裝,調試開通、工程設備維修服務的單位。 2.4安全防范工程 用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預防災害事故為目的的報警、電視監控、通訊、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工程。 2.5工程規模 按照風險等級或工程投資額劃分工程規模,并分成三級。 2.5.1一級工程 一級風險或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工程 2.5.2二級工程 二級風險或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工程。 2.5.3三級工程 三級風險或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工程。 3工程立項 3.1一級工程立項 3.1.1一級安全防范工程申請立項前,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編制。 3.1.2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 a.任務來源; b.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c.被防護目標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d.工程項目的內容和目的要求; e.建設工期; f.工程費用概算; g.社會效益分析。 3.2二、三級工程立項 3.2.1二、三級安全防范工程立項前,必須有設計任務書,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請設計單位代編。 3.2.2設計任務書的內容: a.任務來源; b.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 c.工程項目的內容和目的要求; d.建設工期; e.工程投資控制數額; f.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 3.3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經相應的主管部門批準后,工程正式立項。 4資格審查與工程招標、委托 4.1資格審查 承擔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有省、市級以上公安技術防范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的工程設計、施工的資格證書,并經建設單位所在地區公安技術防范管理部門的資格驗證,方可承擔工程設計和施工。 4.2工程招標與委托 4.2.1工程招標 a.建設單位根據任務書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發出招標廣告或通知書; b.建設單位組織投標單位勘察工作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 c.投標單位密封報送標書; d.當眾開標、議標、審查標書,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e.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4.2.2工程委托 建設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向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出委托,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委托書和設計任務書要求,提出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實施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委托生效即可簽訂合同。 5合同 5.1合同內容 a.工程名稱和內容; b.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單位各方責任、義務; c.工程進度要求; d.工程費用及付款方式; e.工程驗收辦法; f.人員培訓及維修; g.風險及違約責任; h.其他有關事項。 5.2合同附件 a.中標文件或委托書; b.設計任務書; c.雙方認定的其他文件。 6工程設計 6.1初步設計和方案論證 一、二級工程必須進行初步設計和方案論證。初步設計應在工程委托生效后進行。 6.1.1初步設計應具備以下內容: a.系統設計方案及系統功能; b.器材平面布防圖及防護范圍; c.系統框圖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單; d.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 e.管線敷設方案; f.工程費用概算和建設工期。 6.1.2方案論證 6.1.2.1工程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后應組織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主持,業務主管部門、公安主管部門和設計施工單位及一定數量的技術專家參加。 6.1.2.2對初步設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工期、服務和預期效果做出評價。對有異議的評價意見,須有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協調處理意見后,方可上報審批。 6.1.3 初步設計審批 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論證意見由建設單位報送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進入正式設計階段。 6.2正式設計 6.2.1技術設計 一、二級工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前應進行技術設計。技術設計必須具備下述內容: a.設計任務書; b.設計報告; c.系統工作原理; d.中心控制設備的產品型號、制造廠家、產品主要功能; e.各種探測器、監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裝置的產品型號、制造廠家、產品主要功能; f.設備、器材清單。 6.2.2 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包括以下內容: a.探測器布防平面圖、中心設備布置圖、系統及分系統連線圖; b.管線要求及管線敷設圖; c.設備、器材安裝要求及安裝圖紙。 6.2.3操作、維修說明書 操作、維修說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a.系統使用、操作手冊; b.系統維修手冊; c.計算機程序說明。 6.3工程費用預算 a.器材設備預算 b.設計、施工費用預算; c.系統維護、修理費用預算; d. 工程驗收費用預算。 6.4設計文件及工程費用預算審查批準 除有特殊規定的設計文件需經公安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外,均由建設單位主持對設計文件和預算進行審批。 7工程實施 a.正式設計中的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工程費用預算審核批準后,工程方可進行施工階段; b.依據工程設計文件所預選的器材及其預定數量進行定貨; c.按管線敷設圖和有關施工規范進行管線敷設施工; d.按施工圖的技術要求進行器材、設備安裝; e. 按系統功能要求進行系統調試。 8試運行及培訓 8.1試運行 系統調試開通后,應至少試運行一個月,由建設單位記錄試運行情況。 8.2試運行報告 建設單位依據試運行期間的記錄提出試運行報告,內容包括: a.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b.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c.誤報警、漏報警的次數及產生原因的分析; d.故障產生的次數,排除故障的時間; e.維修服務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8.3培訓 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大綱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9竣工和初驗 9.1竣工 工程項目按設計任務書的規定內容全部建成,經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視為竣工。少數非主要項目未按合同規定全部建成,經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協商,對遺留問題有明確的處理辦法,經試運行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后,也可竣工,并由設計施工單位寫出竣工報告。 9.2初驗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進行初驗,并寫出初驗報告。 10工程驗收 10.1系統檢測 一、二級工程在正式驗收前,必須由檢測部門進行系統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10.2驗收文件 一、二級安全防范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文件,三級安全防范工程可視具體情況簡化。 a.試運行報告; b.竣工報告; c.初驗報告; d.系統檢測報告; e.竣工決算報告; f. 正式設計齊套文件及竣工圖紙資料。 10.3工程驗收委員會 工程驗收委員會(或小組)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公安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技術專家組成。 工程驗收委員會可組成三個驗收組: a.技術驗收組; b.施工驗收組; c.資料審查組。 10.4審查與驗收 根據合同有關條款進行審查與驗收 10.4.1技術驗收 技術驗收分器材設備驗收和系統驗收兩項內容: a.器材設備驗收 所有器材應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質量證明。 b.技術系統驗收 以系統檢測報告為依據,對照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文件檢查系統性能和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0.4.2施工驗收 施工驗收分為設備安裝和管線敷設兩部門。 a.設備安裝驗收 以檢測報告為依據,檢查安裝質量和安裝工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施工安裝規范的技術要求。 b.管線敷設驗收 以檢測報告為依據,檢查明敷管線及明裝接線盒,管井中纜線接頭等部分施工工藝是否符合安裝規范中的技術要求。 10.4.3資料審查 按本標準10.2條所列各項文件進行審查。要求文件齊全、文字準確、圖紙齊套。 10.5結論 工程驗收委員會(小組)綜合10.4.1、10.4.2和10.4.3條的審查結果寫出工程驗收結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公安部科技司和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景方、楊志蓬、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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