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和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9月18起施行。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李傳卿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二○○○年六月十六日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據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分別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三種制度。 第五條 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認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獲得安全認證的,禁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 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縣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第九條 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 B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級公安機關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地市級公安機關報送的企業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合格的,做出批準登記決定,填發生產登記批準書,并將批準登記書迭地市級公安機關,由地市級公安機關通知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復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 并將不批準登記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地市級公安機關,由地市級公安機關通知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 第十條 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進行進貨驗證,驗明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者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會同公安機關審查認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范圍內從事檢驗動。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行業監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由公安部組織實施,地方監督抽查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或者會同地方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實施,并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 (二)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 第十五條 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檢驗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拆訟。 第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于進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 l 日起施行。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 序號 產品名稱
1、入侵探測器 2、防盜報警控制器 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4、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 5、防盜保險柜(箱) 6、機械防盜鎖 7、樓宇對講(可視)系統 8、防盜安全門 9、防彈復合玻璃 10、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
河南省公安廳(通知) 豫公(通)〔2001〕308號
關于轉發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 的通知》及《關于貫徹實施〈安全技術防范 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轄市公安局: 現將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公科〔2000〕26號)及《關于貫徹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公科安〔2001〕1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按照《河南省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管理部門警務公開》和《服務承諾》的要求;把技防產品管理程序和技防管理部門的服務內容,向有關企業進行廣泛宣傳。
二、凡設立技防管理部門的省轄市,由當地公安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和技防產品的抽樣、質保體系考核等項工作。抽樣要經省廳核準,換取抽樣手續后,送公安部授權的檢測中心檢測。檢測合格的產品,由省轄市公安局審核后報省廳發證。凡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技防產品,發公安部統一印制的《生產登記批準書》,暫未列入目錄的技防產品,繼續發放原來的準銷證。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重復發證。
三、每年一至四月對《生產登記批準書》年審。企業向省轄市公安局申報年審材料,報省廳審核。各地技防管理部門要在嚴格管理的同時,減少、簡化程序,高辦事效率,為企業提供優質的服務。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廳技防辦。
河南省公安廳(章)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實施《安全技術防范 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科〔200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工作,國家質量技術局、公安部于今年6月16日聯合發布了《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公安機關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所附首批《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了十種產品,具體是指: (一)入侵探測器(產品代號01)包括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入侵探測器、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超聲波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磁開關入侵探測器、超聲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等; (二)防盜報警控制器(產品代號02)包括有線、無線的防盜報警控制、傳輸、顯示、存儲等設備; (三)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代號03)包括車輛防盜報警設備和車輛反劫防盜聯網報警系統 (四)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產品代號04)包括目標識別、信息處理、控制、執行的設備和系統; (五)防盜保險柜(箱)(產品代號05)包括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便攜式防盜保險箱等; (六)機械防盜鎖(產品代號06)包括用于防盜安全門、金庫門、防盜保險柜(箱)、機動車防盜的專用鎖等; (七)樓寓對講(可視)系統(產品代號07)包括各類可視、非可視樓寓對講設備和系統; (八)防盜安全門(產品代號08)包括防盜門、樓寓電控防盜門、金庫門等; (九)防彈復合玻璃(產品代號09)包括各類防彈、防破壞的玻璃; (十)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產品代號10)包括視頻入侵、探測、傳輸、控制、存儲、顯示等設備和系統。 二、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分別實行以下管理: (一)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報,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公安部科技局組織實施,該類產品范圍按《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目錄》執行。 (二)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產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由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委員會組織實施;該類產品范圍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執行。 (三)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并報公安部科技局備案;除采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的產品外,目錄公布的其他產品均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技術及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對產品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調整。自某種產品的管理制度實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動廢止。調整產品的管理制度,應提前3個月正式公布。 四、生產登記批準書采用全國可識別的編號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產品代號、地區編號、順序號組成,如下圖所示: 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為1個漢字;產品代號為2位數字,按《目錄》》規定的產品全國統一編號;地區編號為地級區域編號,為2位數字,順序號為生產登記批準書的順序號,地區編號和順序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管理部門編號。 五、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應當到企業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有條件的直轄市公安局也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請。 六、《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是指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型式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從事此類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取得公安部授權,并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檢驗。對已取得授權的檢驗機構,公安部將定期公布。 七、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自2000年9月1日起啟用。對列入《目錄》》規定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已經領取原地方公安機關簽發的準產證等證書的,也應申領新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列入((目錄))規定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原地方公安機關簽發的準產證等證書全部廢止。 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產品生產登記專用章,專用章為直徑4.0厘米的圓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刻制(樣式附后)。 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有效期為4年,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視為無效。 年檢每年 l至4月份進行,主要檢查企業變更及所獲準生產登記產品生產銷售的基本情況。至開始年檢之日,獲準生產登記不滿半年的產品兔檢。年檢采用企業填寫年檢登記表、公安機關 復核的方式。年檢通過的,在生產登記批準書副本上加蓋印章、在正本上加貼標志。具體年檢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 十、對于已獲生產登記批準的產品以及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產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管理部門應于每年7月1日前將該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單報公安部科技局。 十一、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所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是否具有生產登記批準書,及時了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企業變更情況,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安全認證證書的無證查處。 十二、公安機關根據《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所需要的法律文書,依照《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1996〕61號)執行。其中法律文書表格中“公安機關業務部門簡稱”填寫“科”字。對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需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十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樣式附后)、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年檢登記表(樣式附后)由公安部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公安廳、局自行印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分正本和副本(樣式附后),由公安部統一印制。 十四、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各級公安機關應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序,熱情服務,創建文明窗口。 以上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技防產品生產登記專 用章式樣(略) 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略) 三、安全技術防范生產登記產品年檢登記表(略) 四、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章)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于貫徹實施《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公科安〔20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技防辦)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從2000年9月1日開始實施 以來,各地都進行了宣傳貫徹并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認真執行,但也存在一些如產品范圍界定不清、證書發放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現針對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如下補充說明: 一、產品范圍界定、劃分問題: 1、生產登記批準書的發放要嚴格限制在十類產品范圍之內; 2、第四類、第十類產品原則上是指系統產品。除電子類密碼鎖、硬盤錄像機外,其它單一產品(如 IC卡、指紋鎖等)暫不發生產登記批準書; 3、家用防盜報警器、電話報警器列入報警控制器類,參照報警控制器標準執行,由檢測中心制定檢測細則。 二、沒有標準的產品如何掌握的問題.I家用防盜報警器、電話報警器、電子密碼鎖、硬盤錄像機、機動車報警聯網系統五類產品列入發證范圍,可持部屬兩個檢測中心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辦理生產登記批準書,今后各地如認為有其它需要單列的產品,可報部技防辦,由公安部審批并公布。 鑒定證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檢測細則由部屬兩個檢測中心針對不同產品,依據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分別制定。 三、同類型不同型號產品的檢測問題:對在設計、結構、材料、關錠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標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產品,允許在一個檢測報告中包含多種型號的產品,如何分類由檢測中心根據送檢產品的具體情況決定。 四、型式檢驗周期和批準書有效期的問題.1型式檢驗周期為兩年,批準書有效期四年,在年檢時,檢測報告必須在有效期內。金庫門允許檢測單位到現場進行檢測。 五、產品銷售出省函問題:取消出省函,各地技防管理部門需要核實、了解有關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情況,可通過部技防辦每季度的通報和有關的安防信息網絡查尋。 六、年審問題:年審只針對企業有無變更、生產情況有無重大變化以及檢測報告有效期三個方面進行。 七、罰款細則問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商法制部門制定。 請各地技防管理部門參照執行,發現新問題及時上報。 請于8月15 日之前將生產登記批準書發放的詳細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批準書編號、產品名稱、型號、聯系電話等)匯總報科技局三處。
公安部科技局(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