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全國
頒發字號:GA/T 269-2001
實施日期:2001-06-01
頒發日期:2001-01-22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正文:
前言
本標準對可視對講產品最基本的一對一黑白可視對講系統提出了技術要求和實驗方法。彩色可視對講系統、聯網型可視對講系統可參考使用。 音頻、視頻指標是可視對講系統的重要技術性能。本標準在分析總結樓寓對講系統和黑白攝像機產品檢測情況的基礎上,本著實用、可靠的原則,提出了音頻指標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深圳市白蘭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東莞市威俊電子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劍鋒、車鴻庫、張達勇、陳錦成。 本標準于2001年1月首次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T 269-2001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Black-white video doorphone system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黑白可視對講系統的系統組成、技術要求、產品分級、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儲存,是設計、制造、驗收黑白可視對講產品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有線傳輸的黑白可視對講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2828-1987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12338-1990 黑白通用型應用電視攝像機測量方法 GB/T 15211-1994 報警系統環境試驗 GB/T 16796-1997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實驗方法 GB/T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實驗 GB/T 17626.3-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實驗 GB/T 17626.4-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11-1999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 可視對講系統 video doorphone system 顯示來訪者實時圖象的對講系統 3.2 主機 main unit 可視對講系統中安裝在樓門入口處具有選通、攝像及對講功能的裝置。 3.3 分機 auxilliary unit 可視對講系統中安裝在用戶室內具有圖象顯示、對講等功能的裝置。 3.4 視頻通道 video channel 主機所攝圖象傳輸到分機監視器的通道。 3.5 主呼通道 calling channel 主機發話輸入端至分機收話輸出端的通道。 4、系統的組成 可視對講系統由主機、分機、傳輸線等部分組成。 5、技術要求 5.1 使用環境條件 環境溫度:Ⅰ組:-10~+55℃ Ⅱ:-25~+70℃ Ⅲ:-40~+70℃] 相對濕度:10%~95% 大氣壓力:86~106KPa 5.2 外觀及結構要求 5.2. 1主機、分機及配件的外型尺寸應符合產品圖紙要求。 5.2.2 塑料外殼表面應平整光華、無裂紋、褪色及永久性污漬,亦無明顯變形和劃痕。 5.2.3 金屬殼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層金屬,并無起泡、腐蝕、缺口、毛刺、蝕點、劃痕、涂層脫落和砂孔等。 5.2.4 按鍵、開關操作靈活可靠,零部件應緊固無松動。 5.2.5 在固定安裝后,主機、分機的接線端子和插孔均不能暴露在可觸摸的表面。 5.2.6 接線柱應有防止轉動和松動的措施,對快接接線柱進行20次連接和20次斷開試驗后,在最容易拉斷的方向施加24.5N的拉力作用60s,引出線、接線柱均不應脫落。 5.2.7 主機外殼防護能力 主機外殼防護能力分為二個等級。 a) 一級; 符合GB4208-1993中IP33的規定。外殼應能承受49N的壓力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永久性變形或損壞。外殼應能承受一個直徑為50.8mm的鋼球從0.5m高度垂直自由落下的沖擊強度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永久變形或損壞。 b) 二級; 符合GB4208-1993中IP33的規定。外殼應能承受111N的壓力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永久性變形或損壞。外殼應能承受一個直徑為50.8mm的鋼球從1.3m高度垂直自由落下的沖擊強度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永久變形或損壞。 5.2.8 分機的外殼防護能力 符合GB4208-1993中IP30的規定。外殼應能承受49N的壓力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永久性變形或損壞。 5.2.9 主機外殼的防拆要求 主機的外殼應有防止非正常拆卸的保護措施。 5.3 基本功能要求 5.3.1 通話功能 主機與分機間經按鍵接通后,能實現雙方通話,話音音質清晰,不應出現振鳴現象。 5.3.2 監視功能 主機與分機間經按鍵接通后,在分機監視器上能觀看到主機攝取的圖像信號,便于識別來訪者。 5.3.3 夜視功能 主機在正常安裝的情況下,夜間可在分機監視器上識別來訪者。 5.3.4 防破壞報警功能 可視對講系統應具有防破壞報警輸出接口。當主機遇到非正常拆卸時,分機應立即發出報警。 5.4 主要電性能指標 5.4.1 音頻指標 5.4.1.1 主呼通道、應答通道音頻響應 在500~3000Hz范圍內,相對于1000Hz的幅度變化應在±3dB范圍內。 5.4.1.2 主呼通道、應答通道音頻輸出功率為50mW條件下,主呼通道、應答通道的諧波失真均應不大于5%。 5.4.1.3 信噪比 a) 應答通道信噪比應不小于25dB; b) 主呼通道信噪比應不小于40 dB; 5.4.1.4 通道輸入信號電壓 a) 應答通道輸入信號電壓應不大于40mV; b) 主呼通道輸入信號電壓應不大于30m V。 5.4.1.5 振鈴聲壓應不小于70 dB(A)。 5.4.2 視頻指標 5.4.2.1 系統攝像的最低照度應不大于0.1Lx。 5.4.2.2 系統攝像的最低照度應不小于4500 Lx。 5.4.2.3 系統監視器上的圖像亮度鑒別等級不小于8級。 5.4.2.4 系統監視器上的圖像分辨力(中心水平)不小于320TVL。 5.4.3 靜態功耗 靜態功耗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的要求。 5.5 電源電壓適應范圍 交流:220V+22-33vv 或直流:12V+1.2 –1.8vv 在規定電源電壓變化范圍內系統應滿足5.3的要求。 5.6 照明或指示要求 主機應提供照明或指示,以便來訪者在夜間操作。 5.7 安全性要求 5.7.1 絕緣要求 5.7.1.1 絕緣電阻 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或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應不小于100MΩ,濕熱條件下應不小于5 MΩ。 5.7.1.2 抗電強度 a) 對于交流220V供電的系統,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或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應能承受交流有效值為1.5kV試驗電壓,持續1min的抗電強度試驗,試驗時應無擊穿和飛弧現象。 b) 對于直流12V供電的系統,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或外科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應能承受有效值為0.5kV試驗電壓,持續1min的抗電度試驗,試驗時應無擊穿和飛弧現象。 5.7.2 過流保護 5.7.2.1 如果在變壓器的初級電路中有短路器或保險絲,則它們的額定值應與產品的最大輸入額定值相適應。 5.7.2.2 對于不要求區分極性的接線柱與相鄰接線柱短路或成對反接,或碰到電源端,均不應損壞產品,也不能使內部電路損壞。 對于要求區分極性的接線柱,則應把極性標志防在最靠近接線柱的地方。 5.7.3 阻燃要求 外殼有開孔且有著火危險的產品,其外殼經火焰燒5次,每次5s,不應燒著起火。 5.7.4 人為故障引燃 無過載保護的產品在人為的造成最嚴酷的電路故障時不應有觸電或燃燒的危險。 5.7.5 過壓運行要求 產品在電源電壓為額定值的115%時,應能正常工作。 5.8 環境適應性要求 5.8.1 根據其環境的嚴酷程度分為三組: Ⅰ組:能經受偶爾的教輕振動,能適應中等程度的高低溫和濕度的變化,在一般室內條件下使用。 Ⅱ組:能經突然跌落或承受頻繁移動中教大程度的振動和沖擊,能適應教大范圍的高低溫和濕度變化。 Ⅲ組:除Ⅱ組條件外,并在嚴寒露天已經下使用。 5.8.2 氣候環境適應性要求 產品按表1規定的條件進行試驗,每項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表1 5.9 抗干擾要求 5.9.1 系統在GB/T 17626.2所規定的接觸放電試驗等級為4的條件下進行實驗,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9.2 系統在GB/T 17626.3所對頂的試驗等級為1的條件下進行實驗,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9.3 由交流220V供電的系統在GB/T 17626.4所規定的試驗等級為1的條件下進行試驗,符合5.3.1和5.3.2的要求。 5.9.4 由交流220V供電的系統在GB/T 17626.11所規定的40%Ut、10個周期的電壓暫降及0%Ut、10個周期的短時中斷干擾條件下進行試驗,符合5.3.1和5.3.2 的要求。 5.10 穩定性要求 可視對講系統在正常氣候條件下,連續工作7天,不應出現任何故障,且其通話音質清晰,圖象信號穩定,能正確辨別來訪者。 5.11 可靠性要求 系統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平均無故障間隔時間(MTBF)應不小于5000h。 6、產品分級 按系統外殼防護能力和使用環境的嚴酷程度,將產品分為A、B、C、D四個等級,見表3。 7、試驗方法 7.1 試驗條件 7.1.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試驗均應在以下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106Kpa 7.1.2 電源電壓:交流 220V±4.4V 交流 12V±0.1V 7.1.3 電器性能的測試一般應在基本單元(包括主機、分機各一臺,連接主機與分機的傳輸線長10m)組合的情況下進行。 7.1.4 測量電氣性能參數是,傳聲器不能接入。 7.2 外觀及結構檢查 7.2.1 外觀檢查 a) 用卡尺等量具對照圖紙檢驗產品外形尺寸,目視檢驗外觀,用手檢驗控制機構,均應符合5.2.1~5.2.5的要求; b) 受試樣品固定在正常位置,引出線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連接,沿著引出線向樣品逐漸施加拉力至5.2.6規定的值,保持60s±2s,試驗后檢查引出線、接線柱,試驗結果應符合5.2.6的要求。 7.2.2 外殼防護能力試驗 a) 受試樣品按GB4208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外殼防護等級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2.7和5.2.8的要求; b) 受試樣品按GB/T1521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外殼壓力實驗和沖擊強度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2.7和5.2.8的要求; c) 受試樣機在守侯狀態下,對主機外殼實施非正常拆卸,應有告警提示。 7.3 基本功能檢查 基本功能的試驗方法采用現場實際操作,檢查各控制機構功能及通話、監視等功能,檢查結果應符合5.3的要求。 7.4 主要電氣性能試驗 7.4.1 音頻指標測試 7.4.1.1 音頻響應實驗 a) 應答通道音頻響應試驗 毫伏表在分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主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0mW)。然后將輸入信號的頻率從500Hz逐漸上升到3000Hz(保持輸入電壓不變),測其輸出幅度相對于1000Hz時幅度的變化量,以dB表示,測試結果應符合5.4.1.1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1所示。 b) 主呼通道音頻響應試驗 在主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分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額定輸出功率(5mW)。然后將輸入信號的頻率從500 Hz逐漸上升到3000 Hz(保持輸入電壓不變),測其輸出幅度相對于1000 Hz時幅度的變化量,以dB表示,測試結果應符合5.4.1.1的要求。測試原理如圖2 在分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主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0mW),用失真度儀測其輸出電壓的失真度。將信號發生器分別調為500Hz和3000Hz,重復上述試驗。測試結果應符合5.4.1.2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1所示。 B)主呼叫通道諧波失真試驗 在主機發話傳真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分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mW),用失真儀測其輸出電壓的失真度。。將信號發生器分別調為500Hz和3000Hz,重復上述試驗。測試結果應符合5.4.1.2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2所示。 7.4.1.3 信噪比試驗 a)應答通道信噪比試驗 在分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主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0mW),然后去掉輸入信號,將分機傳聲器的輸出端并接屏蔽良好的電阻(阻值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阻抗相同),用毫伏表在主機收話輸出端測出噪聲電壓,算出信號電壓與噪聲電壓分貝數的差值,結果應符合5.4.1.3.a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1所示。 B)主呼叫通道信噪比試驗 在主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主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mW),然后去掉輸入信號,將分機傳聲器的輸出端并接屏蔽良好的電阻(阻值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阻抗相同),用毫伏表在分機收話輸出端測出噪聲電壓,算出信號電壓與噪聲電壓分貝數的差值,結果應符合5.4.1.3.b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2所示。 7.4.1.4通道輸入信號電壓測試 在分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主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0mW),用毫伏表測其輸入信號的電壓。將信號發生器分別調為500Hz和3000Hz,重復上述試驗。測試結果應符合5.4.1.2a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1所示。 在主機發話傳聲器的輸出端輸入1000Hz的正弦波信號,調整輸入信號幅度的大小,使主機收話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為額定輸出功率(50mW),用毫伏表測其輸入信號的電壓。將信號發生器分別調為500Hz和3000Hz,重復上述試驗。測試結果應符合5.4.1.2b的要求。測試原理圖如圖2所示。 7.4.1.5 振鈴聲壓試驗 振鈴時,在環境噪聲不大于60dB(A)的環境下,用聲級計在揚聲器中心軸線正前方500mm處測量,結果應符合5.4.1.5的要求。 7.4.2視頻指標測試 7.4.2.1最低照度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2338-1990中5.3規定的方法進行最低照度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3.3和5.4.2.1的要求。 7.4.2.2最高照度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2338-1990中5.3規定的方法進行最高照度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3.2和5.4.2.2的要求。 5.4.2.3亮度鑒別等級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2338-1990中5.3規定的方法進行分機監視器亮度鑒別等級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4.2.3的要求。 7.4.2.4分辨力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2338-1990中5.3規定的方法進行分機監視器分辨力試驗。實驗結果應符合5.4.2..4的要求。 7.4.3靜態功耗試驗 系統在守侯狀態下,在電源的供電端用功率表測量系統功耗。測量結果應符合5.4.3的要求。 7.5電源電壓適應范圍試驗 將受試樣品的電源電壓分別調至額定值的85%和額定值110%,按7.3的方法檢查系統基本功能。試驗結果應符合5.5的要求。 7.6照明或指示功能實驗 采用實際操作及目視方法檢查主機是否具有照明或指示功能。結果應符合5.6的要求。 7.7安全性試驗 7.7.1絕緣性能試驗 7.7.1.1絕緣電阻試驗 按GB16796-1997中4.4.4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7.1.1的要求。 7.7.1.2抗電強度試驗 按GB16796-1997中4.4.3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7.1.2的要求。 7.7.2過流保護試驗 按GB16796-1997中4.4.9和4.4.11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7.2的要求。 7.7.3阻燃試驗 按GB16796-1997中4.6.2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7.3的要求。 7.7.4人為故障引燃試驗 按GB16796-1997中4.4.11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7.4的要求。 7.7.5過壓運行試驗 把電源電壓調至額定值的115%,以振鈴10s、監視和通話30s一次作為一個工作周期,循環工作50個周期。試驗結果應符合5.7.5的要求。 7.8環境適應性試驗 經以下環境性試驗后,均應符合5.8的要求。 7.8.11氣候環境適應性試驗 a) 低溫試驗按表1和GB/T15211-1994中5.2規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 b) 高溫試驗按表1和GB/T15211-1994中5.1規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 c) 恒定濕熱試驗按表1和GB/T15211-1994中5.6規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 7.8.2機械環境適應性試驗 a) 振動試驗按表2和GB/T15211-1994中5.4規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 b) 沖擊試驗按表2和GB/T15211-1994中5.3規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 c) 自由跌落試驗按表2和GB/T15211-1994中5.12規定的條件和方法進行; 7.9抗干擾試驗 7.9.1靜電放電抗干擾度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7626.2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9.1的要求。 7.9.2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7626.3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9.2的要求。 7.9.3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7626.4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9.3的要求。 7.9.4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受試樣品按GB/T17626.11中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9.4的要求。 7.10穩定性試驗 經初始檢測的樣品,在正常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7天,每天至少進行三次基本功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5.10的要求。 8、檢驗規則 8.1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鑒定檢驗和質量一致性檢驗。 8.1.1鑒定檢驗 在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均應進行鑒定檢驗,當主要設計、工藝、材料及元器件(零部件)更換后或停產后恢復生產時應進行鑒定檢驗。 8.1.2質量一致性檢驗 A組檢驗(逐批):交收產品時,全數檢驗(小批量)。 B組檢驗(逐批):交收產品時,抽樣檢驗。 C組檢驗(周期):每半年進行一次,受試樣品從交收檢驗合格批中隨機抽取。 D組檢驗(周期):每年進行一次。 8.2試驗項目 各類檢驗的試驗項目、試驗方法、技術要求及不合格分類按表4規定。 8.3組批與抽樣規則 8.3.1組批規則 交付檢驗的組批由同一生產批的產品構成。 8.3.2 抽樣規則 8.3.2.1鑒定檢驗的受試樣品為3套(3臺主機、3臺分機)。 8.3.2.2質量一致性檢驗 A組檢驗為全數檢驗 B組檢驗的樣品從A組檢驗的合格批中按GB/T2828規定的數量隨機抽取。 C組和D組檢驗的樣品從A、B檢驗的合格批中按GB/T2829規定的數量隨機抽取。 8.4判定規則 8.4.1按表4規定的試驗項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不合格分類判定樣品是否合格,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則判為不合格品。 全數檢驗的樣品應全部合格,對抽樣檢驗的樣品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則判為批合格;不合格數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數,則判為批不合格。 8.4.2如無特殊規定,一般采用GB/T2828-1987檢查水平Ⅱ。在B組檢驗中,B類不合格品的合格質量水平(AQL)為1.5,C類不合格品的合格質量水平(AQL)為4,在C組和D組及鑒定檢驗中,B類不合格品的合格質量水平(RQL)為20,類不合格品的合格質量水平(RQL)為25。 8.4.3抽樣方案嚴格性的調整 在連續批的逐批檢驗中,若質量水平保持較好或較差時,應按照GB/T2828規定的轉移規則進行放寬檢查或加嚴檢查。 8.5不合格品的處置 8.5.1對判為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應由廠方調換或修復成合格品。 8.5.2B組、C組或D組檢驗不合格時,其代表批的產品應停止檢驗,分析原因,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提交檢驗。 8.6批的再提交 批檢驗不合格時,經修理、調試、檢驗合格后,再次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樣品提交檢驗。 若仍為不合格,則可拒收,待查原因,采取措施通過新的周期試驗后,才可恢復正常生產和交收試驗。 9、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9.1 標志 9.1.1標志應清晰不致誤解,不易擦。 9.1.2產品應標出: a) 制造廠名(或注冊商標)、地址、維修電話; b) 產品名稱或型號; c) 電源性質:交流用符號用“~”表示;直流用符號“-”或“=”表示; d) 額定電源電壓或電壓范圍; e) 產品等級。 9.2包裝 9.2.1單個 9.2.2根據產品大小選用規格適合的包裝箱。包裝箱上應有符合GB191規定的“小心輕放”、“防潮”及生產廠名、產品型號和名稱、數量、出廠日期及重量等標志。 9.3運輸和儲存 9.3.1包裝好的產品在包裝盒內應有產品說明書(包含電路圖、印刷線路圖及裝配接線圖)、合格證、保修卡及其他附件。應能承受汽車、火車、輪船和飛機等的運輸。 9.3.2運輸時,應注意防雨水、防塵埃和防機械損傷。 9.3.3包裝后的產品應儲存在環境溫度我-10~+40,相對濕度不大于80%,無腐蝕性氣體,通風良好的室內或倉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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