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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P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實施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GB 50348—200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4   北京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9]308號文件《關于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和公安部公科安{1999}19號文件《關于成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編寫工作領導小組和編制工作組的通知》的要求,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受主編部門公安部的委托,組織國內24個單位、30多位專家共同起草、編制了本規范。
本規范是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的基礎性通用標準,是保證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質量,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與生命安全的重要技術措施,其屬性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本規范認真總結了我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內外相關行業的工程技術標準和規范,在廣泛征求國內安防技術界、信息產業界、工程建設界和文物、金融、民航、鐵路、國家物資儲備等部門管理機構、技術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編制而成。
安全防范包括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機結合。本規范只對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測、驗收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規定,涉及物防、人防的要求由相關的標準或法規做出規定。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8章:總則、術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檢測、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本規范中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在應用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全國安防標委會秘書處(北京市海淀區首都體育館南路一號,郵政編碼100044,電話010-88513420,88513421,傳真010-88513419,Email:tc100sjl@263.net),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副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員如下:
主 編 單 位: 公安部科技局
           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
副主編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鐵道部公安局
                 國家文物局
             中國人民銀行保衛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安局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物資儲備局
參 編 單 位:北京市公安局技防辦
             上海市公安局技防辦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
             公安部安全防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中航機場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二院北京航天天盾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首都博物館
             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統公司
             上海迪堡安防設備有限公司
             上海萬誠電子發展有限公司
             廈門萬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廈門立林保安電子有限公司
             廣西南寧地凱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員:劉希清  靳秀鳳  施巨嶺  李祥發  孫金元  牟曉生  李秀林 祝敬國
              鮑世隆  許允新  施夏海  鄔  銳  趙濟安  李雪佩  孫  蘭 劉起富
              李  巖  李  丹  陳  冰  史奇中  李紹佳  童新輪  沈偉斌 朱國權
              邵曉燕  楊柱石  徐曉波  郭  立  戎  玲  顧  巖  徐志偉 時毓馨
              周  群  金  巍  王東生  陳旭黎  李明甫  李  彤  王  新
 
目    錄

1  總  則  ……………………………………………………………………………………(1)
2  術  語  ……………………………………………………………………………………(2)
3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5)
  3.1  一般規定  ……………………………………………………………………………(5)
  3.2  現場勘察………………………………………………………………………………(5)
  3.3  設計要素………………………………………………………………………………(6)
  3.4  功能設計 ………………………………………………………………………………(8)
  3.5  安全性設計 …………………………………………………………………………(11)
  3.6  電磁兼容性設計 ……………………………………………………………………(12)
  3.7  可靠性設計 …………………………………………………………………………(12)
  3.8  環境適應性設計 ……………………………………………………………………(13)
  3.9  防雷接地設計 ………………………………………………………………………(14)
  3.10  集成設計 ……………………………………………………………………………(14)
  3.11  設備選型與安裝設計 ………………………………………………………………(15)
  3.12  傳輸方式、傳輸線纜、傳輸設備的選擇與布線設計………………………………(15)
  3.13  供電設計……………………………………………………………………………(18)
  3.14  監控中心設計………………………………………………………………………(18)
4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20)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20)
  4.2  文物、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21)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25)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1)
  5.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3)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5)
5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9)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9)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2)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45)
6.1  一般規定 ……………………………………………………………………………(45)
6.2  施工準備 ……………………………………………………………………………(45)
  6.3  工程施工 ……………………………………………………………………………(45)
  6.4  系統調試 ……………………………………………………………………………(51)
7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55)
  7.1  一般規定 ……………………………………………………………………………(55)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 …………………………………………………………(55)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 …………………………………………………………(59)
  7.4  設備安裝檢驗 ………………………………………………………………………(60)
  7.5  線纜敷設檢驗 ………………………………………………………………………(61)
  7.6  電源檢驗 ……………………………………………………………………………(61)
  7.7  防雷與接地檢驗 ……………………………………………………………………(62)
8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63)
  8.1  一般規定 ……………………………………………………………………………(63)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 ………………………………………………………………(63)
  8.3  工程驗收 ……………………………………………………………………………(66)
  8.4  工程移交 ……………………………………………………………………………(69)

本規范用詞說明  ……………………………………………………………………………(74)
附錄A  引用標準  …………………………………………………………………………(75)
條文說明  ……………………………………………………………………………………(76)

 

 


1  總則

1.0.1  為了規范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驗收,提高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質量,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生命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各類安全防護對象[包括通用型公共建(構)筑物(及其群體)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風險建(構)筑物(及其群體)]的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建設,均應執行本規范。
1.0.3  本規范是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的總規范,與其配套制定的分規范有:《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防爆安檢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等。
1.0.4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建設,應納入單位或部門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因素,進行綜合設計、同步施工和獨立驗收。
1.0.5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相關管理規章的規定,系統的防護級別應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1.0.6  各類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均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1.0.7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2  術語

2.0.1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技防產品)  security &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安全檢查等領域的特種器材或設備。
2.0.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SPS)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運用技防產品和其它相關產品所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由這些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3  安全防范(系統)工程 (ESPS)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預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為目的,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和其他科學技術,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炸等功能或其組合而實施的安全防范系統工程,通常也稱為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本規范中,安全防范工程即指安全技術防范工程。
2.0.4  安全管理子系統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對各子系統進行組合或集成,以實現有效的聯動、管理和/或監控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5  入侵報警子系統(IAS)intruder alarm system
利用傳感器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探測并指示非法進入或試圖非法進入設防區域的行為、處理報警信息、發出報警信息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6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VSCS)Video surveillance & control system
    利用視頻技術探測、監視設防區域并實時顯示、記錄現場圖像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7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 (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義符識別或/和模式識別技術對出入口目標進行識別并控制出入口執行機構啟閉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8  巡更子系統  Guard tour system
    對巡查人員的巡查路線和巡查方式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9  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對進、出停車庫(場)的車輛進行自動登錄、監控和管理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2.0.10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檢查有關人員、行李、貨物是否攜帶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違禁品的電子設備系統或網絡。
2.0.11  風險等級  level of risk  [IEC60839-1-1]
    存在于被防護對象(人或財產)本身及其周圍的、對其構成安全威脅的程度。
2.0.12  防護級別  level of protection   [IEC60839-1-1]
為保護人和財產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技術的和組織的)的水平。
2.0.13  安全防護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IEC60839-1-1]
風險等級被防護級別所覆蓋的程度。
2.0.14  探測  detection
    感知顯性風險事件或/和隱性風險事件發生并發出報警的手段。
2.0.15  延遲  delay
    延長或/和推遲風險事件發生進程的措施。
2.0.16  反應  response
為制止風險事件的發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動。
2.0.17  誤報警  false alarm   [IEC60839-1-1]
由于意外觸動手動裝置、自動裝置對未設計的報警狀態做出響應、部件的錯誤動作或損壞、操作人員失誤等而發出的報警。
2.0.18  漏報警  leakage alarm
    風險事件已經發生,而系統未能做出報警響應或指示。
2.0.19  人防(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執行安全防范任務的相應素質人員和/或人員群體的一種有組織的防范行為(包括人、組織和管理等)。
2.0.20  物防(實體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遲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實體防護手段(包括建(構)筑物、屏障、器具、設備、系統等)。
2.0.21  技防(技術防范)  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種電子信息設備、系統和/或網絡提高探測、延遲、反應能力和防范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2.0.22  防護對象(單位、部位、目標)  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臨風險而需對其進行保護的對象,通常包括某個單位、某個建(構)筑物或建(構)筑物群,或其內外的某個局部范圍以及某個具體的實際目標。
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進行實體防護或/和電子防護的某區域的邊界。
2.0.24  監視區  surveillance area
    實體周界防護系統或/和電子周界防護系統所組成的周界警戒線與防護區邊界之間的區域。
2.0.25  防護區  protection area
    允許公眾出入的、防護目標所在的區域或部位。
2.0.26  禁區  restricted area
    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出入(或窺視)的防護區域或部位。
2.0.27  盲區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圍內,安全技術防范手段未能覆蓋的區域。
2.0.28  縱深防護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據被防護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對整個防范區域實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層層設防的防護措施。縱深防護分為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兩種類型。
2.0.29  均衡防護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統各部分的安全防護水平基本一致,無明顯薄弱環節或“瓶頸”。
2.0.30  抗易損防護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證安全防范系統安全、可靠、持久運行并便于維修和維護的技術措施。
2.0.31  縱深防護體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設有周界、監視區、防護區和禁區的防護體系。
2.0.32  遠程中心  remote centre   [IEC60839-1-1]
    遠離受保護場所、在此收集有關一個或多個報警系統的狀態信息,或用作報告(就接收中心而言)或用作向前傳輸(就衛星站或收集點而言)的處所。
2.0.33  監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re; [IEC60839-1-1]
    有人操縱的遠程中心,報警信號傳輸系統的狀態在此進行監控。
2.0.34  接警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IEC60839-1-1]
連續不斷有人操縱的遠程中心,有關一個或多個報警系統的信息向它做出報告。

 

 

 

 

 

 

 

 

 

 

 


3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建設投資及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綜合運用安全防范技術、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構成先進、可靠、經濟、適用、配套的安全技術防范應用系統。
3.1.2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以結構化、規范化、模塊化、集成化的方式實現,應能適應系統維護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3.1.3  安全防范系統的配置應采用先進而成熟的技術、可靠而適用的設備。
3.1.4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遵從以下原則:
1  系統的防護級別與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
2  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
3  防護的縱深性、均衡性、抗易損性。
4  系統的安全性、電磁兼容性。
5  系統的可靠性、維修性與維護保障性。
6  系統的先進性、兼容性、可擴展性。
7  系統的經濟性、適用性。
3.1.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參照GA/T75的規定執行。

3.2  現場勘察
3.2.1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前,條件允許的應進行現場勘察。
3.2.2  現場勘察的內容和要求
    1  全面調查和了解被防護對象本身的基本情況。
      1)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所要求的的防護級別。 
      2)被防護對象的物防設施能力與人防組織管理概況。
      3)被防護對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群體的基本概況:建筑平面圖、使用(功能)分配圖、通道、門窗、電(樓)梯配置、管道、供電線路布局、建筑結構、墻體及周邊情況等。
    2  調查和了解被防護對象所在地及周邊的環境情況。
      1)地理與人文環境。調查了解被防護對象周圍的地形地物、交通情況及房屋狀況;調查了解被防護對象當地的社情民風及社會治安狀況。
      2)氣候環境和雷電災害情況。調查工程現場一年中溫度、濕度、風、雨、霧、霜等的變化情況和持續時間(以當地氣候資料為準);調查了解當地的雷電活動情況和所采取的雷電防護措施。
      3)電磁環境。調查被防護對象周圍的電磁輻射情況,必要時,應實地測量其電磁輻射的強度和輻射規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內容。
3  按照縱深防護的原則,草擬布防方案,擬定周界、監視區、防護區、禁區的位置,并對布防方案所確定的防區進行現場勘察。
      1)周界區勘察
         ——周界形狀、周界長度;
         ——周界內外地形地物狀況等;
         ——提出周界警戒線的設置和基本防護形式的建議。
      2)周界內勘察
         ——勘察防區內防護部位、防護目標;
         ——勘察防區內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長度、門洞尺寸等;
         ——勘察防區內所有門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現場勘察
         ——勘察并擬定前端設備安裝方案,必要時應作現場模擬試驗。
             探測器:安裝位置、覆蓋范圍、現場環境。
             攝像機:安裝位置、監視現場一天的光照度變化和夜間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監視范圍、供電情況。
             出入口執行機構:安裝位置、設備形式。
         ——勘察并擬定線纜、管、架(橋)敷設、安裝方案。
         ——勘察并擬定監控中心位置及設備布置方案。
             監控中心面積;
             終端設備布置與安裝位置;
             線纜進線、接線方式;
             電源;
             接地;
             人機環境。
3.2.3  現場勘察報告
    現場勘察結束后應編制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進行現場勘察時,對上述相關勘察內容所作的勘察紀錄。
    2  根據現場勘察記錄和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系統的初步設計方案提出的建議。
    3  現場勘察報告,經參與勘察的各方授權人簽字后作為正式文件存檔。

3.3  設計要素
3.3.1  系統構成
1  安全防范系統一般由安全管理子系統和若干個相關子系統組成。
2  安全防范系統的結構模式按其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可有多種組成模式。本規范按照系統集成度的高低,將系統分為集成式、組合式、分散式三種類型。
3  各相關子系統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傳輸、信息處理/控制/管理和顯示/記錄四大單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統,其各單元的具體內容有所不同。
4  現階段較常用的子系統主要包括:入侵報警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巡更子系統、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以及以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為代表的特殊子系統等。
3.3.2  各類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的基本功能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的功能
      1) 安全管理子系統應設置在禁區內(監控中心),應能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將監控中心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實現由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監控。
      2) 應能對其他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應設置足夠的數據庫。
      3) 應建立以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信息傳輸系統。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測,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聯絡。
      4) 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5) 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子系統的管理計算機,應能連接上位管理計算機,以實現更大規模的系統集成。
2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的功能
      1)安全管理子系統應設置在禁區內(監控中心)。應能通過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2)應能對其他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可設置必要的數據庫。
      3)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測,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有線和/或無線通信聯絡。
      4) 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5)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子系統的管理計算機。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的功能
      1)相關子系統獨立設置,獨立運行。系統主機應設置在禁區內(值班室),系統應設置聯動接口,以實現與其它子系統的聯動。
      2)各子系統應能單獨對其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管理所需要的報警信息。
      3)各子系統應能對其運行狀況和重要報警信息進行記錄,并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接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3.3.3  安全防范系統的各主要子系統的功能
1 入侵報警子系統:系統應能根據被防護對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要求,對設防區域的非法入侵、盜竊、破壞和搶劫等,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與報警,并應有報警復核功能。系統不得有漏報警,誤報警率應符合工程合同書的要求。
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A/T368《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要求,對必須進行視頻安防監控的場所、部位、通道等進行實時、有效的視頻探測、視頻監視、視頻傳輸、顯示、記錄與控制,并應具有圖像復核功能。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A/T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要求,對需要控制的各類出入口,按各種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對其進、出實施實時控制與管理,并應具有報警功能。人員安全疏散口,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設計應符合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防盜安全門、訪客對講系統、可視對講系統作為一種民用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其設計應符合GB 17565《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A/T 72《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 269《黑白可視對講系統》的技術要求。
    4  巡更子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預先編制的保安人員巡更程序,通過信息識讀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巡邏的工作狀態(是否準時、是否遵守順序等)進行監督、記錄,并能對意外情況及時報警。
    5  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停車庫(場)的車輛通行道口實施出入控制、監視、行車信號指示、停車管理及車輛防盜報警等綜合管理。
    6  其它子系統: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要求和對建筑物、構筑物內特殊部位的防護要求,設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專用的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各類周界防護系統等。這些子系統(設備)均應遵照本規范和相關的行業技術規范及管理法規進行設計。

3.4  功能設計

3.4.1  安全管理子系統設計
1  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由多媒體計算機及相應的應用軟件構成,以實現對系統的管理和監控。
2  安全管理子系統的應用軟件應先進、成熟,能在人機交互的操作系統環境下運行;應使用中文圖形界面;應使操作盡可能簡化;在操作過程中不應出現死機現象。如果安全管理子系統一旦發生故障,其他各子系統應仍能單獨運行;如果某子系統出現故障,不應影響其他子系統的正常工作。
3  應用軟件應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對系統操作員的管理
設定操作員的姓名和操作密碼,劃分操作級別和控制權限等。
2)系統狀態顯示
以聲光和/或文字圖形顯示系統自檢、電源狀況(斷電、欠壓等)、受控出入口人員通行情況(姓名、時間、地點、行為等)、設防和撤防的區域、報警和故障信息(時間、部位等)及圖像狀況等。
3)系統控制
視頻圖像的切換、處理、存儲、檢索和回放,云臺、鏡頭等的預置和遙控。對防護目標的設防與撤防,執行機構及其他設備的控制等。
4)處警預案
入侵報警時入侵部位、圖像和/或聲音應自動同時顯示,并顯示可能的對策或處警預案。
5)事件記錄和查詢
操作員的管理、系統狀態的顯示等應有記錄,需要時能簡單快速地檢索和/或回放。
6)報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種類型的報表。報警時能實時自動打印報警報告(包括報警發生的時間、地點、警情類別、值班員的姓名、接處警情況等)。
3.4.2  入侵報警子系統設計
    1  應根據各類建筑物(群)、構筑物(群)安全技術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環境條件,根據總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的原則,分別或綜合設置建筑物(群)、構筑物(群)周界防護、建筑物、構筑物內(外)區域或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2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有輸出接口,可用手動、自動方式以有線或無線系統向外報警。系統除應能本地報警外,還應能異地報警。系統應能與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等聯動。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子系統對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子系統對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入侵報警子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統的前端應按需要選擇、安裝各類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線、面、空間或其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4  應能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和撤防。
    5  應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對故障能及時報警。
    6  應具有防破壞報警功能。
    7  應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和有關警情數據,并能提供與其它子系統聯動的控制接口信號。
    8  在重要區域和重要部位發出報警的同時,應能對報警現場聲音復核。
3.4.3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設計
    1  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外)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電梯及重要部位和場所等進行視頻探測、圖像實時監視和有效記錄、回放。對高風險的防護對象,顯示、記錄、回放的圖像質量及信息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的要求。
    2  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部位、地址和時間、日期顯示。
    3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應能與入侵報警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等聯動。當與報警系統聯動時,能自動對報警現場進行圖像或/和聲音復核,能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示器上顯示并自動錄像。
    4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子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子系統對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4.4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設計
    1  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樓內(外)通行門、出入口、通道、重要辦公室門等處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系統應對受控區域的位置、通行對象及通行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并設定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能。
    2  系統的識別裝置和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隨措施。
    3  系統的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存儲,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應有防止同類設備非法復制的密碼系統,密碼系統應能在授權的情況下修改。
    4  系統應能獨立運行。應能與巡更子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等聯動。
    5  系統必須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疏散出口的門均應設為向疏散方向開啟。人員集中場所應采用平推外開門,如果配有門鎖,則不需要鑰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專門的知識或費多大力從建筑物內開啟。其他應急疏散門,可采用內推閂加聲光報警模式。
    6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子系統對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自動化管理與控制。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實現安全管理子系統對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能向管理部門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4.5  巡更子系統設計
    1  應編制巡查程序,應能在預先設定的巡查路線中,用信息識讀器或其它方式,對人員的巡查活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并能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及時報警。
    2  系統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或入侵報警子系統聯合設置。獨立設置的巡更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滿足安全管理子系統對該系統管理的相關要求。
3.4.6  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設計
    1  應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設計或選擇設計如下功能:
        ——入口處車位顯示;
        ——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
        ——車牌和車型的自動識別;
   ——自動控制出入擋車器;
   ——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多個出入口的聯網與監控管理;
   ——停車場整體收費的統計與管理;
   ——分層的車輛統計與在位車顯示;
   ——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
    2  宜/應在停車庫(場)的入口區設置出票機。
    3  宜/應在停車庫(場)的出口區設置驗票機。
    4  系統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聯合設置。可在停車場內設置獨立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并與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聯動;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也可與安全防范系統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聯動。
    5  獨立運行的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并滿足安全管理子系統對該系統管理的相關要求。
3.4.7  其它特殊子系統的設計
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內外(如民用機場、車站、碼頭)或特殊場所(如大型集會入口處、核電站、重要物資存儲地、監獄等)臨時或永久設置防爆安全檢查系統、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高安全周界防護系統等。
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的設計,應能對規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違禁物品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顯示記錄和報警。系統的探測率、誤報率和人員物品的通過率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探測應不對人體和物品產生傷害,不應引起爆炸物起爆。
    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如核設施)的設計、所用設備、材料,均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能產生輻射泄漏或影響環境安全。
    高安全周界防護系統(如監獄設施的周界高壓電網)的設計,應遵從“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原則,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5  安全性設計

3.5.1  設備安全性
    系統所用設備、器材的安全性指標均須符合GB16796《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和相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3.5.2操作人員的安全性
    1  系統所用設備或系統的任何部分的機械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應能防止由于機械重心不穩、安裝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銳利邊緣以及顯示設備爆裂等造成對人員的傷害。
    2  系統所用設備,所產生的氣體、X射線、激光輻射和電磁輻射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不能損害人體健康。
    3  系統和設備應有防人身觸電、防火、防過熱的保護措施。
    4  監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積、溫度、濕度、采光及環保要求、自身防護能力、設備配置、安裝、控制操作設計、人機界面設計等均應符合人機工程學原理,并符合3.14節的相關要求。
3.5.3  信息安全性
    1  系統的供電應安全、可靠。應設置備用電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斷電而產生信息丟失。
    2  系統應設置操作密碼,設置操作等級和控制權限,以保證系統運行數據的安全。
    3  信息傳輸應有防泄密措施:有線專線傳輸應有防信號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線公網傳輸和無線傳輸應有加密措施。
    4  應有防病毒和防網絡入侵的措施。
3.5.4  防破壞設計
    1  系統應具備設備防拆報警功能。
    2  系統應具備斷線、短路和并接其它負載時的報警功能。
    3  傳輸線路的出入端線應隱蔽,并有保護措施。
4  系統應有自檢功能,應設置故障報警、欠壓告警功能。
    5  高風險防護對象的安防系統宜考慮遭受意外電磁攻擊的防護措施。

3.6  電磁兼容性設計

3.6.1  系統所用設備、線纜的抗電磁干擾能力應符合GB/T17626.2、.3、.4、.5、.11中相關嚴酷等級的要求。
3.6.2  監控中心的布線、進出線端口的設置、安裝、系統接地等,應符合GBJ303《建筑電氣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有關要求。
3.6.3  傳輸線路的抗干擾設計
1  電力系統與信號傳輸系統的線路應分開敷設。
2  信號電纜和電力線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得小于0.3m。
3  信號電纜的屏蔽性能、敷設方式、接頭工藝、接地要求等應符合GBJ79《工業企業通信設計規范》的要求。
    4  當電梯箱內安裝攝像機時,應有防止電梯電力電纜對視頻信號電纜的干擾措施。
3.6.4  防電磁騷擾設計
    1  系統所用設備外殼開口應盡可能小,開口數量應盡可能少。
    2  系統中的無線發射設備的電磁輻射頻率、功率,非無線發射設備對外的雜散電磁輻射功率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與技術標準的要求。

3.7  可靠性設計

3.7.1  可靠性分配
1  應根據系統規模的大小和用戶對系統可靠性的總要求,將整個系統的可靠性指標進行分配,即將整個系統的可靠性要求轉換為系統各組成部分(或子系統)的可靠性要求。
2  系統所有子系統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應大于(至少等于)其MTBF分配指標。
    3  系統所使用的所有設備、器材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應大于(或至少等于)其MTBF分配指標。
3.7.2  降額設計
降額設計是降低元器件、部件、設備失效率的有效方法。
應根據系統設計要求和關鍵環境因素或物理因素(應力、溫度、功率等)的要求,使元器件、部件、設備在低于額定值的狀態下工作,加大安全余量,以保證系統的可靠性。
3.7.3  簡化設計
    系統在完成規定功能的前提下,應采用盡可能簡化的系統結構,盡可能用較少的部件、較少的設備、較短的路由,來完成系統的功能,以獲得系統的最佳可靠性。
3.7.4  冗余設計
    1  儲備冗余(冷熱備份)設計。系統應采用儲備冗余設計,特別是系統的關鍵組成部分或關鍵設備,必須設置熱(冷)備份,以保證在系統局部受損的情況下能正常運行或快速維修。
    2  主動冗余設計。系統應盡可能采用總體并聯式結構或串--并聯混合式結構,以保證系統的某個局部發生故障(或失效)時,不影響系統其它部分的正常工作。
3.7.5  維修性設計和維修保障
    1  系統的前端設備應采用標準化、規格化、通用化設備以便維修和更換。
    2  系統主機結構應模塊化。
    3  系統線路接頭應插件化,線端必須作永久性標記。
    4  設備安裝或放置的位置應留有足夠的維修空間。
    5  傳輸線路應設置維修測試點。
    6  關鍵線路或隱蔽線路應留有備份線。
    7  系統所用設備、部件、材料等,應有足夠的備件和維修保障能力。
    8  系統軟件應有備份和維護保障能力。

3.8  環境適應性設計

3.8.1  系統設計應符合其使用環境(如室內外溫度、濕度、大氣壓等)的要求。系統所使用設備、部件、材料的環境適應性應符合GB/T15211《報警系統環境試驗》中相應嚴酷等級的要求。
3.8.2  在沿海海濱地區鹽霧環境下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具有耐鹽霧腐蝕的性能。
3.8.3  在有腐蝕性氣體和易燃易爆環境下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采取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定的保護措施。
3.8.4  在有聲、光、熱、振動等干擾源環境中工作的系統設備、部件、材料,應采取相應的抗干擾或隔離措施。
3.9  防雷接地設計

3.9.1  前端設備裝于曠野、塔頂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電纜端,應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設置避雷保護裝置。
3.9.2  系統應采用共用接地系統,接地母線應采用銅質線,接地端子應有地線符號標記。不得與強電的電網零線相接。
3.9.3  系統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統,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山巖石的土壤電阻率大于2000Ω?M時,系統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0Ω。
3.9.4  系統的電源系統、信號傳輸線路、天線饋線以及進入監控室的架空電纜入室端均應采取防雷電感應過電壓、過電流的保護措施。
3.9.5  系統內的電器設備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裝置應作等電位連接。等電位連接帶應采用銅質線,其截面積應不少于16 mm2。
3.9.6  監控中心內應設置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匯集環或匯集排宜采用裸銅線,其截面積應不小于35mm2。
3.9.7  電源線、信號線經過不同防雷區的界面處,宜安裝電涌保護器,并進行等電位連接。
3.9.8  不得在建筑物屋頂上敷設電纜,必須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進行屏蔽。
3.9.9  架空電纜吊線的兩端和架空電纜線路中的金屬管道應接地。
3.9.10  光纜傳輸系統中,各光端機外殼應接地。光端加強芯、架空光纜接續護套應接地。

3.10  集成設計

3.10.1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包括子系統的集成設計、總系統的集成設計,必要時還應考慮總系統與上一級管理系統的集成設計。
3.10.2  獨立子系統的集成設計:
    入侵報警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等的集成設計包括它們各自主系統對其分系統的集成。如大型多級報警網絡系統的設計,應考慮一級網絡對二級網絡的集成與管理,二級網絡應考慮對三級網絡的集成與管理等;大型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設計應考慮監控中心(主控)對各分中心(分控)的集成與管理等。
3.10.3  各子系統間的聯動或組合設計。
1  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子系統須考慮與消防報警系統的聯動;
2  根據實際需要,巡更子系統可與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或入侵報警子系統進行聯動或組合,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可與入侵報警子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聯動或組合,入侵報警子系統可與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或/和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聯動或組合等。
3.10.4  系統的總集成設計:
1  一個綜合安全防范系統,通常都是一個集成系統。
2  安全防范系統的集成設計,主要是指其安全管理子系統的設計。
3  安全管理子系統的設計可有多種模式,可以某一子系統為主(如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進行系統總集成設計,也可不以某一子系統為主進行系統總集成設計。不論采用何種形式,其安全管理子系統的設計除必須符合3.4.1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相應的信息處理能力和控制/管理能力;相應容量的數據庫。
  2)通訊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維修性。
  4)系統應能與上一級管理系統進行更高一級的集成。

3.11 設備選型與安裝設計

3.11.1  安全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及法規的要求,并經國家或行業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或認證機構認證合格。
3.11.2  入侵報警子系統設備的選型與安裝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3.11.3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設備的選型與安裝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的相關標準的要求。
3.11.4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設備的選型與安裝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3.11.5  其它子系統設備的選型與安裝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3.12  傳輸方式、傳輸線纜、傳輸設備的選擇與布線設計

3.12.1  傳輸方式選擇的基本要求
    1  傳輸方式的選擇取決于系統規模、系統功能、現場環境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般采用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傳輸方式。有線傳輸可采用專線傳輸、公共電話網、公共數據網傳輸、電纜光纜傳輸等多種模式。
    2  選用的傳輸方式應保證信號傳輸的穩定、準確、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線、施工、檢測和維修。
    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線便利的系統,應優先選用有線傳輸方式,最好是選用專線傳輸方式。布線困難的地方可考慮采用無線傳輸方式,但要選擇抗干擾能力強的設備。
    4  報警網的主干線(特別是借用公共電話網構成的區域報警網),宜采用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雙重報警傳輸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線—無線轉接裝置。
3.12.2  傳輸線纜選擇的基本要求
    1  傳輸線纜的衰減、彎曲、屏蔽、防潮等性能應滿足系統設計總要求,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選用線徑較細、容易施工的線纜。
    2  報警信號傳輸線
    耐壓應不低于AC250V,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銅芯絕緣導線、電纜芯線的最小截面積應滿足下列要求:
      1)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面積應≥1.00mm2。
      2)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面積應≥0.75mm2。
      3)多芯電纜的線芯最小截面積應≥0.50mm2。
    3  視頻信號傳輸電纜
      1)應根據圖像信號采用基帶傳輸還是射頻傳輸,確定選用視頻電纜還是射頻電纜。
      2)所選用電纜的防護層應適合電纜敷設方式及使用環境的要求(如氣候環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質、干擾源等)。
      3)室外線路,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9mm的同軸電纜,采用聚乙烯外套。
      4)室內距離不超過500m時,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7mm的同軸電纜,且采用防火的聚氯乙烯外套。
      5)終端機房設備間的連接線,距離較短時,宜選用外導體內徑為3mm或5mm、且具有密編銅網外導體的同軸電纜。
      6)電梯橋箱的視頻同軸電纜應選用電梯專用電纜。
4  光纜
      1)光纜的傳輸模式,可依傳輸距離而定。長距離時宜采用單模光纜,距離較短時宜采用多模光纜。
      2)光纜芯線數目,應根據監視點的個數、監視點的分布情況來確定,并注意留有一定的余量。
      3)光纜的結構及允許的最小彎曲半徑、最大抗拉力等機械參數,應滿足施工條件的要求。光纜的最小彎曲半經應不小于其外徑的20倍。
      4)光纜的保護層,應適合光纜的敷設方式及使用環境的要求。
    5  綜合布線系統中布線電纜的選擇應執行GB/T50311《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3.12.3  傳輸設備選型的基本要求
    1  利用公共電話網、公用數據網傳輸報警信號時,其有線轉接裝置應符合公共網入網要求;采用無線傳輸時,無線發射裝置、接收裝置的發射頻率、功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有關管理規定。
    2  視頻電纜傳輸部件的選擇
      1)視頻電纜傳輸方式。
         如下位置宜加電纜均衡器:
         ——黑白電視基帶信號在5MHz時的不平坦度≥3dB處
         ——彩色電視基帶信號在5.5MHz時的不平坦度≥3dB處
         如下位置宜加電纜放大器:
         ——黑白電視基帶信號在5MHz時的不平坦度≥6dB處
         ——彩色電視基帶信號在5.5MHz時的不平坦度≥6dB處
      2)射頻電纜傳輸方式
         ——攝像機在傳輸干線某處相對集中時,宜采用混合器來收集信號;
         ——攝像機分散在傳輸干線的沿途時,宜選用定向耦合器來收集信號;
         ——控制信號傳輸距離較遠,到達終端已不能滿足接收電平要求時,宜考慮中途加裝再生中繼器。
      3)無線圖像傳輸方式
         ——監控距離在10Km范圍內時,可采用高頻開路傳輸
         ——監控距離較遠且監視點在某一區域較集中時,應采用微波傳輸方式,其傳輸距離可達幾十公里。需要傳輸距離更遠或中間有阻擋物時,可考慮加微波中繼。
         ——無線傳輸頻率應經國家無委會批準,發射功率應不干擾廣播和民用電視,調制方式宜采用調頻制。
    3  光纜傳輸部件的選擇
    光端機、解碼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時,應具有良好的密閉防水結構。
    4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備選型應符合GB/T50311《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2.4  布線設計
    1  傳輸線路的路由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線路敷設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GBJ79《工業企業通信設計規范》的規定。
      2)同軸電纜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線槽的敷設方式。當線路附近有強電磁場干擾時,電纜應在金屬管內穿過,并埋入地下。當必須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干擾措施。
      3)路由應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維護方便。
      4)應避開惡劣環境條件或易使管道損傷的地段。
      5)與其它管道等障礙物不宜交叉跨越。
    2  室外傳輸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50198—1994中第2.3.7條的要求。
    3  室內傳輸線路的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無機械損傷的建筑物內的電(光)纜線路,或擴建、改建工程,可采用沿墻明敷方式。
      2)在要求管線隱蔽或新建的建筑物內可用暗管敷設方式。
      3)下列情況可采用明管配線:
         ——易受外部損傷;
         ——在線路路由上,其它管線和障礙物較多,不宜明敷的線路;
         ——在易受電磁干擾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
      4)電纜和電力線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得小于0.3m;與通信線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不得小于0.1m。
    4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滿足GB/T50311《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的規定。
3.13  供電設計

3.13.1  宜有兩路獨立電源供電,并在末端自動切換。
3.13.2  應對系統設備進行分類,統籌考慮系統供電。
3.13.3  根據設備分類,配置相應的電源設備。系統監控中心和系統重要設備應配備相應的備用電源裝置。系統前端設備視工程實際情況,可由監控中心集中供電,也可本地供電。
3.13.4  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有足夠容量。應根據入侵報警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等的不同供電消耗和管理要求,按系統額定功率的1.5倍設置主電源容量;應根據管理工作對主電源斷電后系統防范功能的要求,選擇配置持續工作時間符合要求的備用電源。
3.13.5  電源質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穩態電壓偏移不大于±2%;
    2  穩態頻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電壓波形畸變率不大于5%;
    4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為0~4ms;
    5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用穩頻穩壓及不間斷供電等措施。
3.13.6  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中心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3.14  監控中心設計

3.14.1  監控中心應設置為禁區。應有保證自身安全的防護措施和進行內外聯絡的通訊手段。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和留有向接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3.14.2  監控中心的面積應與安防系統的規模相適應,一般應不小于20m2,應有保證值班人員正常工作的相應輔助設施。
3.14.3  監控中心室內地面應防靜電、光滑、平整、不起塵。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9m,高度不應小于2.1m。
3.14.4  監控中心內的溫度宜為16~30°C,相對濕度宜為30%~75%。
3.14.5  監控中心內應有良好的照明。
3.14.6  室內的電纜、控制線的敷設宜設置地槽;不宜設置地槽時,也可敷設在電纜架槽、電纜走廊、墻上槽板內,或采用活動地板。
3.14.7  根據機架、機柜、控制臺等設備的相應位置,應設置電纜槽和進線孔,槽的高度和寬度應滿足敷設電纜的容量和電纜彎曲半徑的要求。
3.14.8  室內設備的排列,應便于維護與操作,并應滿足本規范3.5節和消防安全的規定。
3.14.9  控制臺的布局、尺寸、臺面及座椅的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7269《電子設備控制臺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的規定。
3.14.10  控制臺的裝機容量應根據工程需要留有擴展余地。控制臺的操作部分應方便、靈活、可靠。
3.14.11  設置顯示、測試、記錄等設備的機架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的規定。
3.14.12  控制臺正面與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2M,側面與墻或其他設備的凈距離,在主通道上不應小于1.5M,在次通道上不應小于0.8m。
3.14.13  機架背面和側面與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0.8m。
3.14.14  監控中心的供電、接地與雷電防護設計應符合本規范3.13和3.9的相關規定。
3.14.15  環保要求:監控中心的環境要求可參照GB/T50314—2000《智能建筑設計標準》第11章的要求進行設計。

 

 

 

 

 

 

 

 

 

 

 

 

 

 

 


4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4.1.1  安全防護對象風險等級的劃分原則是:根據被防護對象(人財物)自身的價值、數量及其周圍的環境,判定被防護對象受到威脅或承受風險的程度。不同類型的防護對象,其風險等級的劃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4.1.2  安全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一般分為三級,按風險由大到小定為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三級風險。防護對象的選擇可以是單位、部位(建筑物內外的某個空間)和具體的實物目標。
4.1.3  安全防范系統防護級別的確定,應與其所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相適應。確定防護級別的原則是:對被防護對象所采取的技防、物防和人防相結合的綜合防范能力。
4.1.4  安全防范系統的防護級別一般分為三級。按其防護能力由高到低定為一級防護、二級防護和三級防護。
4.1.5  被防護對象的安全防護水平的確定應根據實踐來評定,評定原則是風險等級被防護級別所覆蓋的程度。
4.1.6  本規范只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民用機場、鐵路車站和重要物資儲存庫等五類特殊對象的風險等級及其所需的防護級別做出了規定。除此之外的其他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確定,可參照采用。
4.1.7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防范機制,應采用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的綜合防范機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的防范體系,以達到所要求的安全水平。
4.1.8  幾類高風險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的確定
    1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GA27《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執行。
    2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按照GA38《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執行。
    3  重要物資儲存庫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應根據國家的法令、法規和公安部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規章進行界定,并按4.1.1確定的原則執行。
    4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法規和規章,根據國內各民用機場的性質、規模、功能,對其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規定如表4.1.8-1。
表4.1.8-1  民用機場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風險等級 機場 防護級別
一級 國家規定的中國對外開放一類口岸的國際機場及安防要求特殊的機場 一級
二級 除定為一級風險以外的其它省會城市國際機場 二級或二級以上
三級 其它機場 三級或三級以上

    5  鐵路車站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劃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和公安部的有關管理法規和規章,根據國內各鐵路車站的性質、規模、功能,對其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規定如表4.1.8-2。
表4.1.8-2鐵路車站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風險等級 鐵路車站 防護級別
一 特大型旅客車站、既有客貨運特等站及安防要求特殊需要的車站 一級
二 大型旅客車站、既有客貨運一等站、特等編組站、特等貨運站 二級
三 中型旅客車站(最高聚集人數≥600人)、既有客貨運二等站、一等編組站、一等貨運站 三級
注:上述車站以外的其它車站防護級別可為三級。
4.2  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2.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隊)、文物商店、圖書館、科技館、自然類博物館等所有存放文物的單位與建筑。
4.2.2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業務特點,安防工程設計尚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對相關業務活動的文物流、人員流、車流和信息流進行分析,分清內外不同流向與相互之間的界面,以利全面防護。
    2  優先選擇縱深防護體系,區分縱深層次、防護重點,劃分不同等級的防護區域。由于外界環境條件和資金限制不能采用縱深防護措施時,應采取局部縱深防護體系。
3  保證現場環境條件下系統不間斷運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館與其他單位為聯體建筑群時,其安全防范系統必須獨立組建。
5  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博物館使用時,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文物保護要求,不能造成文物建筑的損傷,不得對原文物建筑結構進行任何改動。
6  系統應采取自敷專線。并建立專用的通信系統。
7  為適應陳列設計、功能布局調整的需要,線纜走線和布防點位置的設置宜留有一定的調整性與冗余度。
4.2.3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的業務特點,安全防范工程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安全防范系統應具備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的基本功能,應涵蓋日常安防日志管理、非法行為控制和應急處置等功能。有條件時宜結合建筑物特點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裝防爆安全檢查裝置。
    2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防護范圍應包括陳列、存放文物的場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必須重點防護的場所部位。
    3  具備現場勘察條件時應檢查文物庫房、文物陳列室、陳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墻體、門窗、風管等開口部位的實體防護設施與能力等。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2.4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內周界。
    2  陳列室、庫房、文物修復室等應設立室外/內周界防護系統。
    3  當報警發生時,應顯示周界模擬地形圖,并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并可進行局部放大。
4.2.5  監視區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4.2.6  出入口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需要進行防護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柵欄、圍墻的出入口;展廳、庫房的出入口;進入防護區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風管等。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3  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脅迫進入報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隨措施。
4.2.7  當有文物卸運交接區時,其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當作為安防禁區。
2  文物卸運交接區應安裝攝象機和周界防護裝置。
3  文物卸運交接區宜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4.2.8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緊急報警按鈕和對講裝置。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象機,對文物可能通過的地方都應能夠跟蹤攝象,不留盲區。
  3  開放式文物通道應安裝周界防護裝置。
4.2.9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文物庫房應設為安防禁區。
2  總庫門宜安裝防盜、防火、防煙、防水的特殊安全門。
  3  庫房內必須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組成互補的防護空間。
4  庫房內通道和重要部位必須安裝攝象機,保證24小時內可以隨時實施監視。
5  出入口必須安裝與安全管理子系統聯動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裝置,并能區別正常與被劫持情況。
6  文物庫房的墻體、天花板、地板等與公眾活動區相鄰時宜配置振動探測裝置。
4.2.10  展廳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展廳內應配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裝置組成互補的防護空間。
  2  珍貴文物展柜應安裝報警裝置;并設置實體防護。
3  應設置視頻圖像復核為主,現場聲音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視頻圖像應能清晰反映監視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和人走動、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4.2.11  監控中心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組成以微型計算機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子系統。
    2  具有現場處警指揮系統,和上一級報警接收中心可實施雙向通信。
    3  應對重要防護部位進行24小時報警實時錄音、錄像。當攝象監控點大于32路時,宜采用畫面切換顯示方式。
    4  應是設為禁區的專用房間。新建工程時面積不應小于64m2。應設有獨立的衛生間、設備間和專用空調設備。
    5  應設置一道以上的防盜安全門,防盜安全門上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兩門之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3m,室外通道應安裝攝像機。
6  應安裝防盜窗。宜采用防彈材料。
    7  備用電源的功率應保證包括前端設備、應急照明在內的整個安全防范系統的用電負荷。容量應滿足管理工作的要求。
    8  系統管理主機宜具有雙機熱備份功能。
    9  系統應有較強的容錯能力,有在線幫助功能。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2  周界采用4.2.4條的規定。
4.2.13  出入口采用4.2.6條第1~3款的規定。
4.2.14  文物卸運交接區采用4.2.7條的規定。
4.2.15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2  文物通道內應安裝攝象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都能跟蹤攝象。
4.2.16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9條第1~5款的規定。
    2  庫房墻體為建筑物外墻時,應配置防撬、挖、鑿等動作的探測裝置。
4.2.17  展廳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10條第1、2款的規定。
2  應設置現場聲音復核為主,視頻圖像復核為輔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4.2.10條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監控中心(控制室)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11第1~3款的規定。
    2  應是設為禁區的專用房間,面積一般取20~50m2。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防盜安全門上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4  備用電源的功率、容量應滿足管理工作要求。宜保證包括前端設備在內的整個安全防范系統的用電負荷。
    5  系統主機宜采取備份方式。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9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4條第1、2款的規定。
2  當入侵報警發生時,應以聲、光信號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
4.2.20  出入口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6條第1款的規定。
2  僅供內部工作人員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宜有脅迫進入報警功能。
4.2.21  文物卸運交接區采用4.2.7條第1、2款的規定。
4.2.22  文物通道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2  文物通道內宜安裝攝象機,對文物通過的地方能進行攝象。
4.2.23  文物庫房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9條第1款的規定。
2  采用4.2.16條第2款的規定。
3  庫房應配置組裝式文物保險庫或防盜保險柜。
4  總庫門應安裝防盜安全門。
5  庫房內重要部位宜安裝攝象機。
4.2.24  展廳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取入侵探測系統與實體防護裝置復合方式進行布防。
    2  采用4.2.10條第2款的規定。
    3  應設置聲音復核的報警信息復核系統,并滿足4.2.10條3款的性能要求。
4.2.25  監控中心(值班室)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能夠在報警時對現場聲音、圖像信號進行實時錄音、錄像。
    2  應設為禁區。允許與其他系統值班共用,但應設置專門的安防操作臺。安防操作臺應安裝緊急報警按鈕。
    3  應安裝防盜安全門、防盜窗和防盜鎖。
    4  備用電源的功率應當滿足包括禁區內的前端設備在內的安全防范系統的用電負荷,容量應滿足管理工作的要求。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2.26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與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相應的實體阻擋裝置聯動。
    2  周界裝置需要燈光照明時,兩燈之間距地面高度l m處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20Lux。
4.2.27  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測器啟動攝像機或者照相機的防范區域,應聯動應急照明。
    3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  現場報警控制器應具備中央處理器和存儲器,應能夠存儲控制程序和運行日志信息,應能獨立調控相關的前端設備。
    5  現場報警控制器應配備不低于8小時的備用電源,系統斷電時應能保存以往的運行數據。
    6  現場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具有自身防護設施的弱電間內。
4.2.28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具有畫面定格功能。
    2  視頻報警裝置應能任意設定視頻警戒區域。
    3  應對多路圖像信號具有實時傳輸、切換顯示,能夠定時錄象、報警自動錄象和停電后自動錄象。
    4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性圖象分解等功能的錄象設備。
5  重要部位在正常工作照明環境條件下,圖像質量不應低于《五級損傷制圖象質量評價標準》的四級;應急照明情況下,圖像質量不應低于3級。
6  攝像機靈敏度應能適應防護目標的最低照度條件。
    7  沿警戒線設置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宜對沿警戒線5m寬的警戒范圍實現無盲區監控。
    8  攝象機室外安裝時宜有防雷措施。   
4.2.29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應能自動存貯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3  應保證整個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計時一致性。
    4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非法進入和脅迫進入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2.30  巡更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巡更點的數量根據現場需要確定,巡更點的設置應以不漏巡為原則,安裝位置應盡量隱蔽。
    2  宜采用電腦產生巡更路線和巡更間隔時間的方式。
    3  在規定時間內指定巡更點未發出“到位”信號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宜聯動相關區域的各類探測、攝象、聲控裝置。
    4  當采用無線巡更子系統時,巡更人員應配備無線對講系統,并且到達每一個巡更點后立即與監控中心作巡更報到。
4.2.31  專用通信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建立以專用傳輸線或公共電話網組成的有線傳輸系統,配置無線通信機。
    2  應保證監控中心與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廳之間的雙向對講通信。
4.2.32  安全管理子系統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自動接收前端設備發來的所有信息,并在計算機屏幕實時顯示,發出聲、光報警,同時記錄到運行數據庫中。
    2  電子地圖和/或模擬屏應能實時顯示報警位置。
3  運行數據庫應有足夠的容量,以貯存管理需要的運行記錄。
4  主機必須具備運行情況、報警信息和統計報表的打印功能。
    5  系統中應儲存警情處理預案。
    6  應具備向接警中心、單位領導報警的通信接口,接入公共電信網的接口設備應滿足郵電部門的入網要求。
7  系統的軟件必須漢化。有較強的容錯能力。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3.1  本節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銀行營業場所(含自助銀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  設計銀行營業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機構建設平面圖和銀行業務分布圖,提供相關的安全需求。設計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和建設單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實用、可靠、適度和先進的設計方案。
4.3.3  根據銀行營業場所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按照銀行業務的風險程度將營業場所劃分為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高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現金(本、外幣)支付交易的區域,如存款業務區、運鈔交接區、現金業務庫區及槍彈庫房區、保管箱庫房區、監控中心(監控室)等;中度風險區主要是指涉及銀行票據交易的區域,如結算業務區、貼現業務區、債券交易區、中間業務區等;低度風險區是指經營其他較小風險業務的區域,如客戶活動區等。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銀行可提高業務區的風險等級和防護措施。
4.3.4  工程設計應以滿足銀行安全需求為目標,運用系統工程的設計思想,統籌考慮系統各部分、各環節的功能和性能指標,采用實用技術和成熟產品,在保障工程整體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省工程投資。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對一級風險營業場所的工程設計要求是:
4.3.5  高度風險區設計:
1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采取實體防護措施。
2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1)存款業務區應有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每路串接的緊急報警裝置不應超過4個。
2)營業場所門外(或門內)的墻上應安裝聲光報警裝置。
3)監控中心(監控室)應具備有線、無線兩種報警方式。
3  各業務區(運鈔交接區除外)應安裝入侵報警子系統。
      1)應能準確探測、報告區域內門、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現金業務庫區應安裝2種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
4  各業務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1)應能實時監視銀行交易或操作的全過程, 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2)存款業務區的回放圖像應能實時、清晰地顯示柜員操作及客戶臉部特征。
      3)運鈔交接區的回放圖像應能實時、清晰顯示整個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4)出入口的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5)現金業務庫清點室的回放圖像應能實時、清晰地顯示復點、打捆等操作的過程。
5  各業務區應安裝出入口控制子系統。
      1)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聯動互鎖門。
      2)現金業務庫房出入口宜安裝生物特征識別裝置。
      3)現金業務庫守庫室、監控中心出入口應安裝可視/對講裝置。
6  各業務區應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
1)在發生入侵報警時,應能進行聲、像復核。
2)聲音復核裝置應能清晰地探測現場的話音和撬、挖、鑿、鋸等動作發出的聲音。
3)對現金柜臺的聲音復核應能清晰辨別柜員與客戶對話的內容。
  4)存款業務區采用安全柜員系統時,安全柜員系統的音、視頻部分應與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有機組合,并符合本條第4款第2項和本款第3項的要求。
7  應設置安全管理子系統。
      1)安全管理子系統應安裝在有防護措施和人員值班的監控中心(監控室)內。
      2)應能利用計算機實現對其他子系統的統一控制與管理。
      3)當本子系統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其他子系統的獨立運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設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區域內。對具備遠程監控功能的分控中心應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
4.3.6  中度風險區設計要求:
    1  應適當安裝緊急報警裝置。
    2  應適當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3  應適當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客戶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
5  應適當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4.3.6條6款第1~3項的規定。
4.3.7  低度風險區設計要求:
    1  應安裝必要的入侵報警裝置。
    2  應安裝必要的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需要記錄的業務活動實施監視和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4.3.8  周界
    1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2  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
    3  營業場所宜安裝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周界出入口宜配置電動門、應急燈、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出入口控制裝置。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對二級風險營業場所的工程設計要求是:
4.3.9  高度風險區設計:
1  采用4.3.5條1~6款的規定。
2  宜設置安全管理子系統;未設置安全管理子系統的,其他各子系統的管理軟件應能實現與相關子系統的聯動。
      1)應安裝在有人員值班的監控室。
2)采用4.3.5條7款2、3項的規定。
4.3.10  中度風險區設計:
采用4.3.6條1、2、3、5款的規定。
4.3.11  低度風險區設計:
    1  采用4.3.7條1款的規定。
2  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看清重點部位人員的活動情況。
4.3.12  周界
采用4.3.8條1、2款的規定。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對三級風險營業場所的工程設計要求是:
4.3.13  高度風險區設計要求:
1  采用4.3.5條1款的規定。
2  采用4.3.5條2款及其1、2項的規定。
3  采用4.3.5條3款及其1項的規定。
4  采用4.3.5條4款的規定。
5  宜安裝出入口控制裝置。存款業務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裝聯動互鎖門。
6  宜安裝聲音/圖像復核裝置,其功能應滿足4.3.5條6款的規定。
    7  可設置安全管理子系統,宜安裝在監控室,沒有監控室的,宜安裝在安全區域。
4.3.14  中度風險區設計要求
采用4.3.6條1、2、3、5款的規定。
4.3.15  低度風險區設計要求:
1  宜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2  采用4.3.11條2款的規定。
4.3.16  周界
采用4.3.12條的規定。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

4.3.17  重點目標是指銀行客戶用于自助服務、存有現金的自動柜員機(ATM)、現金存款機(CDS)、現金存取款機(CRS)等機具設備,不包括銀行人員使用的計算機等實體目標。
4.3.18  應安裝攝像機(重點目標已具備的除外),宜選用內置式,在客戶交易時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辨別客戶面部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4.3.19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活動情況。
4.3.20  對使用以上設備組成的自助銀行應增加以下防護措施:
1  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對裝填現金操作區發生的入侵事件進行探測。離行式自助銀行應具備入侵報警聯動功能。
2  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對進入人員進行監視錄像,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體藐特征,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應具備聲音復核、記錄及語音對講功能。
3  應安裝出入口控制設備,對裝填現金操作區出入口實施控制。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3.21  緊急報警子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高度風險區觸發報警時,應采用一級報警模式,即能立即向公安“110”指揮中心報警,同時啟動現場聲光報警裝置,報警聲級,室內≥80dB(A);室外≥100dB(A)。其他風險區觸發報警時,宜采用二級報警模式。
2  應采用有線和無線報警方式。有線報警可以是專線,或是公共電信線路,在線路上不宜掛接電話機、傳真機或其它通訊設備。如在線路上掛接此類設備,系統必須具有搶線發送報警信號的功能。
3  緊急報警防區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
4  應具有防誤觸發、觸發報警自鎖、人工復位等功能。
5 安裝應隱蔽、安全、便于操作。
4.3.22  入侵報警子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  能探測、報警、傳輸和記錄發生的入侵事件、時間和地點。 
2  入侵探測器盲區邊緣與防護目標的距離不小于5m。
    3  復合入侵探測器,只能視為是一種探測技術的探測裝置。
4  對主要出入口、重點防范部位實施報警聯動。即在有非法入侵報警時,聯動裝置能啟動攝像、錄音、錄像和照明裝置。
5  報警控制器有可編程和聯網功能。應設置用戶密碼,密碼不少于4位。
6  不適宜采用有線傳輸方式的區域和部位,可采用無線傳輸方式。
4.3.23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攝像機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裝方式;在光照度變化大的場所應選用自動光圈鏡頭并配置防護罩;大范圍監控區域宜選用帶有轉動云臺和變焦鏡頭的攝像機。
    2  畫面顯示能進行編程設定,具有自動、手動切換及定格功能。對多畫面顯示系統具有多畫面、單畫面相互轉換功能。
3  畫面上疊加中文顯示的攝像機編號、部位和時間、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工作照明環境條件下,圖像質量不應低于四級;應急照明情況下,圖像質量不應低于3級。(按圖像質量五級損傷制評價標準)。
    5  宜配備具有多重檢索、慢動作畫面、超靜止畫面、步進畫面等功能的錄象設備。
6  錄像設備具有自動錄像功能、報警聯動錄像功能。
7  系統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內同步、電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證在圖像切換時不產生明顯的畫面跳動。
8  室外攝像機宜有防雷措施。   
9  數字記錄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選用技術成熟、性能穩定可靠的產品。
      2) 用于高度風險區錄像時, 每路記錄速度應為25幀/秒。音頻、視頻應能同步記錄和回放。其他風險區錄像時,每路記錄速度為≧6幀/秒。
      3) 圖像記錄、回放宜采用全雙工方式,并可逐幀回放。
      4) 應具備硬盤狀態提示、死機自動恢復、錄像節目目錄檢索及回放、記錄報警前5秒圖像等功能。
      5)應具有應急備份措施。
      6)  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4.3.24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不同的出入口,應能設置不同的出入權限,包括出入時間權限、出入口權限、出入次數權限、出入方向權限、出入目標標識信息及載體權限。
2  設置的控制點及控制不應與消防法規相抵觸,須確保在發生火警緊急情況下不能妨礙逃生行為并應開放緊急通道。
3  不設置公用碼。授權人員應設置個人識別碼,并設置定期更換個人識別碼措施。
4  宜在電子地圖上直觀地顯示每個出入口的實時狀態,如安全、報警、破壞或故障等。
5  設計系統校時、自檢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證整個系統計時的一致性。
6  系統軟件發生異常后,3秒內向控制安全管理子系統發出故障報警。
7  能自動存貯出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出入時間、地點,并能按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
8  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對非法進入和試圖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合法操作應保證自動門的有效動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動門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3.25  安全管理子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  能夠接收其他子系統的報警信息,在電子地圖上實時顯示,并發出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  能與其他子系統透明傳輸、正確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統管理員、操作員和維護員分別授權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動巡回呼叫預定的電話/網絡用戶功能。
5  具有按照預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應急預案顯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運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計算機安全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準確記錄、方便檢索入侵事件及相關聲音、圖像的功能。
10  數據、圖像、聲音等記錄資料保留時間應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資料至少應保留30天以上。
11  具有適應銀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軟件擴充性。
    12  具有通過標準接口與其他系統交換信息的功能。
4.3.26  室外周界防護子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當發生入侵行為時,報警信號能通過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報警的具體位置,并發出聲、光報警;
2  報警探測器所形成的警戒線連續無間斷。
4.3.27  系統供電應設置不間斷電源,其容量應適應運行環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應能支持系統運行0.5小時以上。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4.1  本節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重要物資儲存庫的安全防范工程,其它物資儲存庫可參照執行。
4.4.2  主要防護范圍劃分為:
    1  防護區:儲存庫庫區周界線以內的區域。
    2  禁區:重要物資儲存庫房(或部位、室、柜等)、監,,控/管理中心等。
4.4.3  現場勘察除應遵照本規范第3.2節規定外,還應增加如下內容:
    1  無線通訊使用區域內的場強測試與記錄。
    2  應勘察工程所在地的巖石(或砂石、土壤)電阻率。
4.4.4  系統設計時,前端設備應盡可能設置于爆炸危險區域外;當前端設備必須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內時,應選用與爆炸危險介質相適應的防爆或防護等級的產品。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4.5  禁區內的所有防護目標均應設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器組成立體型防入侵報警子系統。
4.4.6  防護區內重要通道或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與入侵報警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集成或聯動,當有入侵報警信息時,應能自動觸發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并進行實時錄像。
4.4.7  重要出入口(儲存庫出入口、防護區周界出入口、監控中心出入口等),應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與入侵報警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集成或聯動。
4.4.8  對于庫區范圍大、庫房分散的儲備庫,應設置在線式巡更子系統、有線或無線通訊系統。有條件可設置周界防護系統。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4.9  采用4.4.5條的規定。
4.4.10  防護區內重要通道或部位,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攝像機進行監視。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與入侵報警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聯動,當出現入侵報警信息時應自動啟動攝錄設備。
4.4.11  采用4.4.7條的規定,子系統之間可簡化聯動。
4.4.12  根據現場情況及用戶需求,宜設置巡更子系統、有線或無線通訊系統。有條件可設置周界防護系統。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4.13  禁區內的主要防護目標,宜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其門、窗應有實體防護措施。
4.4.14  防區內的重要通道或部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及財力條件設置一定數量的攝像機進行監視。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留有與入侵報警子系統或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聯動的接口,可自動或手動啟動攝錄設備。
4.4.15  宜采用4.4.7條的規定。
4.4.16  采用4.4.12條的規定。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4.17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一般布設在儲存庫庫區(防護區)周界或禁區周界。
    2  周界報警探測器形成的警戒線應連續無間斷(周界出入口除外)。
    3  周界報警探測器不應選用主動紅外等易被空中衛星偵察到的器件。
4.4.18  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必須充分考慮室外報警探測器易產生誤報的問題。
2  應采取多種探測器相互復核后再報警等技術手段,使誤報率控制在用戶可接受的范圍內。
4.4.19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室外攝像機宜選用彩色黑白日夜型攝像機;
    2  設在周界或庫區主要道口的攝像機應配置帶變焦鏡頭和活動云臺的攝像機,以加大監視范圍,并應增設夜間輔助照明裝置,但不應選用紅外照明燈。
    3  圖像記錄宜選用數字錄像設備。
4.4.20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采用4.2.29條第1~3款的規定。
4.4.21  巡更子系統的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4.2.30條第1款的規定。
    2  根據現場條件及用戶要求,可選擇在線式或離線式巡更方式,但應便于設定、讀取、查詢、修改與監督。
4.4.22  通訊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無線通訊:中繼臺及天線的架設數量應根據庫區面積的大小、地理環境、電波傳播的狀況等因素確定,達到通訊無盲區的要求。當無線通訊方式用于爆炸危險環境時,必須選擇防爆型手持機。
    2  有線通訊:庫區面積大、監控點多時,應設置專用的程控交換機話務通訊系統,便于監控中心與各分控點、監控點間的話務聯絡,也為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接警中心及時報警創造條件。
4.4.23  監控中心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監控中心應安裝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一、二級防護安防工程的監控中心應是專用工作間,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值班人員休息室,總面積不宜小于40M2;三級防護安防工程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5.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飛行訓練機場的安防工程設計可參照執行。
4.5.2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系統宜由防爆安檢、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護等子系統組成。
4.5.3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應與機場消防報警、樓宇自控、旅客離港管理等有關系統聯動。
4.5.4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的設計應考慮視頻圖像的遠程傳輸問題。
4.5.5  民用機場安防系統應獨立運行。其安全管理系統和信息網絡原則上應單獨設置。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5.6  民用機場安檢區應設置防爆安檢子系統,包括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金屬探測門、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測儀及其他附屬設備;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對進行安檢的旅客、行李、 證件及檢查過程進行監視記錄,必要時應能迅速檢索單人的全部資料。
4.5.7  民用機場航站樓的旅客迎送大廳、售票處、值機柜臺、行李傳送裝置區、旅客候機隔離區、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及時記錄。
4.5.8  旅客候機隔離廳(室)與非控制區相通的門、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4.5.9  機場控制區、飛行區應按照MH7003《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防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實施全封閉管理。在封閉區邊界應設置圍欄、圍墻和周界防護系統。飛行區及其出入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和防沖撞路障。在飛行區內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對飛機著陸進港和起飛離港的過程進行監視和記錄(包括旅客上下飛機的情況、旅客行李和貨物的裝機、卸機情況等),并與照明系統、警告廣播系統聯動。
4.5.10  機場的貨運庫、維修機庫、停車場、進場交通要道、塔臺等部位宜根據安防管理要求分別或綜合設置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統,并考慮相互之間的聯動。
4.5.11  必須設置安防監控中心(或主控室)。監控中心的設計應滿足3.14節的要求,并設置電子地圖。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5.12  采用4.5.6、4.5.7、4.5.8條的規定。
4.5.13  應對旅客下機及登機過程進行監視,旅客行李和貨物在裝機及卸機時宜處于監視之下。
4.5.14  飛行區的出入口應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及防沖撞路障。
4.5.15  采用4.5.10條的規定。
4.5.16  監控中心設置原則與功能要求基本與一級相同,但范圍、規模可略小些。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5.17  采用4.5.6條的規定。
4.5.18  采用4.5.7條的規定,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
4.5.19  采用4.5.8條的規定。
4.5.20  采用4.5.13條的規定,攝像機數量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減少。
4.5.21  采用4.5.14條的規定。
4.5.22  對機場的貨運庫、停車場、交通要道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4.5.23  監控中心設置原則與功能要求基本與二級相同,地點可以設在公安值班室內。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5.24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
    1  應滿足4.3.26條的規定。
    2  應遵守機場航空無線電導航臺對電磁環境的要求。
4.5.25  入侵報警系統的設計采用4.3.22條的規定。
4.5.26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采用4.3.23條的規定,且圖像記錄應采用數字錄像設備。
4.5.27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設計采用 4.2.29條的規定。
4.5.28  安全管理系統采用4.2.32條的規定:
4.5.29  監控中心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應是專用房間,應有衛生間、值班人員休息室。一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面積應不少于30M2;二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面積應不少于20M2;三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6.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國家鐵路車站的安全防范工程。既有鐵路車站及地方、合資鐵路車站和與鐵路車站相關的單位可參照執行。
4.6.2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應與內部業務管理等系統有接口方式和聯動功能。必要時宜與消防報警有聯動功能。
4.6.3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應考慮視頻、音頻、控制信號遠程傳輸,按用戶要求提供遠程傳輸接口、傳輸線路和終端設備。
4.6.4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宜由防爆安檢系統、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等組成。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5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應獨立運行。安全管理子系統和信息網絡原則上應單獨設置。
4.6.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系統工程現場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3.2節的規定外,應重點勘察并確定鐵路車站控制區、防護區的邊界與范圍,出入口控制的位置;勘察并確定攝像機的類型與安裝位置;勘察易發生入侵的地段,確定防護范圍和各種探測裝置的安裝位置;勘察確定防爆安檢系統及設備的安裝位置;勘察確定監控中心位置。勘察后,除做好勘察記錄外,還應按比例繪制工程圖表(圖紙應標明有關尺寸)。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6.7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防爆安檢系統。旅客進站廣廳應設置X射線檢查儀、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測儀、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行包房應設置X射線檢查儀。
4.6.8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進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安防特殊需要的場所和部位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4.6.9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
4.6.10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車站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供水設施等重點場所和部位,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11  鐵路車站的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行包房、貨場、貨運營業廳(室)、編組場,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鐵路車站的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12  應設置獨立的監控中心。
4.6.13  應組成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6.14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防爆安檢X射線檢查儀。旅客進站廣廳宜設置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測儀、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
4.6.15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進出站交通要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客技站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4.6.16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
4.6.17  鐵路車站要害部位應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鐵路車站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大型油庫、供水設施等重點場所和部位,宜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18  采用4.6.11條的規定。
4.6.19  宜設置獨立的監控中心。
4.6.20  應組成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6.21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行包房應設置防爆安檢X射線檢查儀。旅客進站廣廳可設置防爆裝置及附屬設備、手持金屬探測器、爆炸物檢測儀。
4.6.22  鐵路車站的旅客進站廣廳、旅客候車區、站臺、站前廣場、進出站口、站內通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根據現場情況攝像機數量可適當減少)。進出站交通要道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4.6.23  鐵路車站售票場所(含機房、票據庫、進款室)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可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24  鐵路車站的要害部位,宜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倉庫,供水設施等重點部位可設置周界防護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應考慮設置實體防護系統。
4.6.25  鐵路車站行包房、貨場、編組場、貨運營業廳(室)等重點場所和部位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4.6.26  宜設置監控中心。
4.6.27  可組成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統。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6.28   周界防護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
1  應滿足4.3.26條的規定。
2  應遵守鐵路無線電管理對電磁環境的要求。
4.6.29  入侵報警子系統(含緊急報警系統)的設計采用4.3.22條的規定。
4.6.30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設計采用4.3.23條的規定,且圖像記錄應采用數字錄像設備。
4.6.31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設計采用4.2.29條的規定。
4.6.32  安全管理子系統的設計采用4.2.32條的規定。
4.6.33  監控中心設計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設置防盜安全門與緊急報警裝置。
2  一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宜不少于60M2;二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使用面積宜不少于40M2;三級防護系統的監控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5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5.1.1  本節內容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辦公樓建筑、賓館建筑、商業建筑(商場、超市)、文化建筑(文體、娛樂)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5.1.2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應根據具體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設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及系統配置組合。
5.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可根據其管理要求、使用功能、建設投資、系統規模等因素,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
5.1.4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統的組建模式、系統構成、系統功能以及各子系統的設計,應執行本規范第3章的相關規定。
5.1.5  選擇設防的區域和部位
    1  周界:建筑物單體、建筑物群體外層周界、樓外廣場、建筑物周邊外墻、建筑物地面層、建筑物頂層等。
    2  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層出入口、辦公室門、建筑物內或/和樓群間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車庫(場)出入口等。
    3  通道:周界內主要通道、門廳(大堂)、樓內各樓層內部通道、各樓層電梯廳、自動扶梯口等。
    4  公共區域:會客廳、商務中心、購物中心、會議廳、酒吧、咖啡座、功能轉換層、避難層、停車庫(場)等。
    5  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財務出納室、建筑機電設備監控中心、信息機房、重要物品庫、監控/管理中心等。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5.1.6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地面層的出入口(正門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電子防護措施。
2  頂層宜設置實體防護設施或電子防護措施。
5.1.7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裝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時,應與消防報警系統聯動。在火災報警的同時應自動釋放出入口控制子系統,不應設置延時功能。疏散門在出入口控制子系統釋放后應能隨時開啟,以便消防人員順利進入實施滅火救援。
5.1.8  各層通道宜預留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管線和接口。
5.1.9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應預留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管線和接口。
5.1.10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應視實際需要預留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管線和接口。
2  會客區、商務中心、會議區、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宜預留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管線和接口。
5.1.11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重要工作室應安裝防盜安全門,可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
2  大樓設備監控中心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宜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和入侵報警子系統。
3  信息機房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宜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和入侵報警子系統。
4  樓內財務出納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裝置,宜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  重要物品庫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裝置,宜設置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6  公共建筑中開設的銀行營業場所的安防工程設計,應符合4.3節的規定。
5.1.12  監控/管理中心可設在值班室內。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5.1.13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5.1.6條的規定。
地面層出入口(正門和其它出入口)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頂層宜設置實體防護或/和電子防護設施。
5.1.14  樓內各層門廳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裝置。
5.1.15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護采用5.1.7條的規定。
5.1.16  各層通道宜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1.17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1.18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2  停車場(庫)宜設置停車場(庫)管理系統,并視實際需要預留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管線和接口。
    3  會客區、商務中心、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1.19  重要部位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重要工作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
2  大樓設備監控中心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和入侵報警子系統。
3  信息機房應設置防盜安全門、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和入侵報警子系統。
4  樓內財務出納室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系統、入侵報警子系統,宜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  重要物品庫應設置防盜安全門、緊急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宜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和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6  采用5.1.11條6款的規定。
5.1.20  監控/管理中心的組建模式為綜合式安全防范系統,監控/管理中心應為專用工作區,其面積宜不小于30 m2 ,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和休息室。

Ⅳ  先進型安防工程設計

5.1.21  周界的防護采用5.1.13條的規定。
5.1.22  樓內各層門廳的防護采用5.1.14條的規定。
5.1.23  各層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護采用5.1.7條的規定。
5.1.24  各層通道應設置入侵報警子系統或/和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1.25  電梯廳和自動扶梯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1.26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避難層、功能轉換層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2  停車場(庫)應設置停車場(庫)管理系統,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3  會客區、商務中心、商店、文體娛樂中心等采用5.1.18條3款的規定。
5.1.27  重要部位的防護采用5.1.19條的規定。
5.1.28  監控/管理中心的組建模式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監控/管理中心應為專用工作區,其面積應不小于 50 m2  ,宜設獨立的衛生間和休息室。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5.2.1  本節適用于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設有小區監控中心的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建筑面積小于5萬平方米的單幢、多幢住宅樓、公寓、別墅群的安全防范工程可參照執行。
5.2.2  住宅小區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據建筑面積、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因素,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三種類型。
5.2.3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遵從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的原則,在設置物防、技防設施時,應考慮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必須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中,統籌規劃,統一設計,同步施工。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設置監控中心。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設計

5.2.5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沿小區周界設置實體防護設施(柵欄、圍墻等)或電子防護系統。
2  實體防護設施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高度不低于1.8m。柵欄孔洞寬度不應大于15cm。柵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
3  電子防護系統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小區出入口除外),應采用電子地圖或模擬地形圖顯示周界報警的具體位置,同時應有聲、光指示。應具備防拆和斷路報警功能。
5.2.6  公共區域宜安裝巡更子系統。
5.2.7  家庭安全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住宅一層應安裝內置式防護窗或防護玻璃。
2  應安裝訪客對講系統,并配置不間斷電源裝置。系統主機安裝在單元防護門上或墻體主機預埋盒內,應具有與分機對講的功能。分機設置在住戶室內,應具有門控功能,宜具有報警輸出接口。
3  訪客對講系統應與消防系統互聯,當發生火警時,(單元門口的)防盜門鎖應能自動打開。
4  宜在住戶室內安裝至少一處以上的緊急求助報警裝置。緊急求助報警裝置應具有防拆卸、防破壞報警功能,且有防誤觸發措施;安裝高度應適宜:應考慮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觸發件接觸面大、機械部件靈活、可靠。求助信號應報至監控中心。
5.2.8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監控中心宜設在小區地理位置的中心,避開噪聲、污染、振動和較強電磁場干擾的地方。可與住宅小區管理中心合建,  使用面積應根據設備容量確定。
2  監控中心設在一層時,應設內置式防護窗(或防護玻璃)及防盜門。其進戶門、外窗、陽臺、外墻等應符合GB50096《住宅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3  各安防子系統可單獨設置,由監控中心統一接警,統一處警。
4  應配置可靠的有線通信工具,發生警情時,能及時向上一級接警中心報警并與相關部門聯系。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設計

5.2.9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沿小區周界設置實體防護設施(柵欄、圍墻等)和電子防護系統。
2  采用5.2.5條2、3款的規定。
    3  小區出入口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2.10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安裝巡更子系統。
2  在重要部位和區域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3  宜設置停車場(庫)管理系統。
5.2.11  家庭安全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5.2.7條1、3、4款的規定。
2  應安裝聯網型訪客對講系統,并符合5.2.7條2款的相關規定。
3  可根據用戶需要安裝入侵報警子系統,家庭報警控制器應與監控中心聯網。
5.2.12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5.2.8條1、2款的規定。
2  各子系統宜聯動設置,由監控中心統一接警,統一處警。
3  應留有與上一級接警中心聯網的接口。
    4  應配置可靠的有線和無線通信工具,發生警情時,能及時向上一級接警中心報警并與相關部門聯系。


Ⅳ  先進型安防工程設計

5.2.13  周界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5.2.9條的規定。
2  住宅小區周界宜安裝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5.2.14  公共區域的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安裝在線式巡更子系統。
2  在重要部位、重要區域、小區主要通道、停車場(庫)及電梯橋廂(多層或高層住宅)等部位設置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3  應設置停車場(庫)管理系統,并宜與監控中心聯網。
5.2.15  家庭安全防護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符合5.2.7條1、3、4款的規定。
2  應安裝訪客可視對講系統,可視對講主機應采用低照度CCD廣角攝像機,宜具有紅外線LED自動調光功能,并應符合5.2.11條2款的相關規定。
3  宜在戶門及陽臺、外窗安裝入侵報警子系統,并符合5.2.11條3款的相關規定。
4  在戶內安裝可燃氣體泄漏自動報警裝置。
5.2.16  監控中心的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5.2.8條1、2款的規定。
2  安全管理子系統通過統一的管理軟件實現監控中心對各子系統的聯動管理與控制,統一接警、處警,且宜與小區綜合管理系統聯網。
3  應留有與上一級接警中心聯網的接口,宜考慮與上一級接警中心聯網。
4  采用5.2.12條4款的規定。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據。
6.1.2  本章適用于各類建(構)筑物的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執行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規定。

6.2  施工準備

6.2.1  施工前應對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進行檢查,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場、施工:
1 施工對象基本具備進場條件,如作業場地、安全用電等。
2 施工區域內建筑物的現場情況和預留管道、預留孔洞、地槽及預埋件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3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橫跨道路)情況。
4 允許同桿架設的桿路及自立桿桿路的情況。
5 敷設管道電纜和直埋電纜的路由狀況,并對各管道標出路由標志。
6 當施工現場有影響施工的各種障礙物時,應提前清除。
6.2.2  施工前應滿足下列條件:
1 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齊全。
2 施工人員熟悉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包括工程特點、施工方案、工藝要求、施工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3 設備、器材、輔材、工具、機械以及通訊聯絡工具等應滿足連續施工和階段施工的要求。
4 有源設備應通電檢查,各項功能正常。

6.3  工程施工

6.3.1  工程施工應具備開工單(開工報告),按已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若確需局部調整和變更的,須填寫“更改審核單”(表6.3.1),或監理單位提供的更改單,經批準方可施工。
6.3.2  施工中應做好隱蔽工程的隨工驗收。管線敷設時,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對管線敷設質量進行隨工驗收,并填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表6.3.2)或監理單位提供的更改單。

表6.3.1  更改審核單

工程名稱:
更 改 內 容 更改原因 原  為 更 改 為
   
   
申請單位(人):                    日期: 分


位 
審核單位(人):                    日期:  
批 準
會 簽 設計施工單位:           日期:  
 建設監理單位:           日期:  
更改實施日期:  

 

 

 

 

 

 

 

 

 

 

 

表6.3.2  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總包單位 設 計 施 工 單 位 監 理 單 位
  
隱蔽工程內容 序號 檢 查 內 容 檢  查  結  果
   安裝質量 部   位 圖  號
 1    
 2    
 3    
 4    
 5    
 6    
 7    
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總包單位 設 計 施 工 單 位 監 理 單 位
驗收人:

日期:

簽章: 驗收人:

日期:

簽章: 驗收人:

日期:

簽章:
注:
1. 檢查內容包括:(序號1)管道排列、走向、彎曲處理、固定方式,(序號2)管道搭鐵、接地(序號3)管口安放護圈標識,(序號4)接線盒及橋架加蓋,(序號5)線纜對管道及線間絕緣電阻,(序號6)線纜接頭處理等。
2. 檢查結果的安裝質量欄內,按檢查內容序號,合格的打“√”,基本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并注明對應的樓層(部位)、圖號。
3. 綜合安裝質量的檢查結果,在驗收意見欄內,填寫驗收意見并扼要說明情況。

6.3.3  線纜敷設
1  敷設線纜應合理安排,不宜交叉;敷設時應防止電纜之間及電纜與其它物體之間的磨擦;固定時,松緊適度。
2  多芯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于其外徑的6倍,同軸電纜的彎曲半徑應不小于其外徑的15倍。
3  線纜槽敷設截面利用率≤60%;線纜穿管敷設截面利用率≤40%。
4  信號線與電力線交叉敷設時,宜成直角,當平行敷設時,其相互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
5  電纜沿支架或在線槽內敷設時應在下列各處固定牢固:
1) 電纜垂直排列或傾斜坡度超過45度時的每一個支架上;
2) 電纜水平排列或傾斜坡度不超過45度時,在每隔1~2個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線盒及分線箱前150~300mm處。
6  明敷設的信號線路與具有強磁場、強電場的電氣設備之間的凈距離,宜大于1.5m,當采用屏蔽線纜或穿金屬保護管或在金屬封閉線槽內敷設時,宜大于0.8m。
7  線纜在溝道內敷設時,應敷設在支架上或線槽內。當線纜進入建筑物后,線纜溝道與建筑物間應隔離密封。
8  線纜穿管前應檢查保護管是否暢通,管口應加護圈,防止穿管時損傷導線。
9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10 同軸電纜應一線到位,中間無接頭。
11 綜合布線系統的施工應按GB/T50312《建筑及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標準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12 直埋電纜的施工應按GB/50198-1994《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標準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6.3.4  光纜敷設
1  敷設光纜前,應對光纖進行檢查:光纖應無斷點,其衰耗值應符合設計要求。核對光纜長度,并應根據施工圖的敷設長度來選配光纜。配盤時應使接頭避開河溝、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礙物。架空光纜的接頭應設在桿旁1 m以內。
2  敷設光纜時,其彎曲半徑應不小于光纜外經的20倍。光纜的牽引端頭應作好技術處理,可采用自動控制牽引力的牽引機進行牽引。牽引力應加在加強芯上,其牽引力不應超過150kg;牽引速度宜為10m/min;一次牽引的直線長度不宜超過1km,光纖接頭的預留長度應不小于8m。
3  光纜敷設完畢,檢查光纖有無損傷,對光纜敷設損耗進行抽測。確認沒有損傷時,再進行接續。
4  管道敷設光纜時,無接頭的光纜在直道上敷設時應有人工逐個入孔同步牽引;預先作好接頭的光纜,其接頭部分不得在管道內穿行。光纜端頭應用塑料膠帶包扎好,并盤圈放置在托架高處。
5  光纜接續應由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操作,接續時應采用光功率計或其他儀器進行監視,使接續損耗達到最小。接續后應做好保護,并安裝好光纜接頭護套。
6  光纜敷設后,宜測量通道的總損耗,并用光時域反射計觀察光纖通道全程波導衰減特性曲線。
7  在光纜的接續點和終端應作永久性標志。
6.3.5  工程設備安裝
1  探測器安裝
1) 各類探測器的安裝,應根據所選產品的特性及警戒范圍的要求進行安裝。
2) 周界入侵探測器的安裝,防區要交叉、盲區要避免,并應符合產品使用和防護范圍的要求。
3) 探測器底座和支架應固定牢靠。
4〕導線連接應采用可靠方式,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適當余量。
2  緊急按鈕安裝
緊急按鈕的安裝位置應隱蔽,便于操作。
3  攝像機安裝
1) 滿足監視目標視場范圍要求,其安裝高度:室內離地宜不低于2.5m;室外離地宜不低于3.5m。
2) 攝像機及其配套裝置,如鏡頭、防護罩、支架、雨刷等設備,安裝應靈活牢固,注意防破壞,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 攝像機安裝應與地絕緣隔離。
4) 信號線和電源線應分別引入,外露部分用軟管保護,并不影響云臺的轉動。
5) 電梯廂內的攝像機應安裝在廂門上方的左或右側,并能有效監視電梯廂內乘員面部特征。
4  云臺、解碼器安裝
1) 云臺應牢固,轉動時無晃動。
2) 根據產品技術條件和設計要求,檢查云臺的轉動角度范圍。
3) 解碼器應安裝在云臺附近或吊頂內(但須留有檢修孔)。
5  出入口控制設備安裝
1) 各類識別裝置,其安裝高度離地不宜高于1.5m,安裝應牢固。
2) 感應式讀卡機在安裝時應注意可感應范圍,不得靠近高頻、強磁場。
3) 鎖具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牢固靈活。
6  樓宇對講(可視)設備安裝
1) 門口機操作面板的安裝高度離地不宜高于1.5m,安裝位置面向訪客。
2) 調整可視門口機內置攝像機的方位和視角于最佳位置,對不具備逆光補償的攝像機,宜作環境亮度處理。
3) 管理機安裝應平穩牢固,安裝位置便于操作。
4) 用戶機安裝位置宜選擇在出入口的內墻,安裝牢固,其高度離地1.4~1.6m。
7  巡更設備安裝
1) 在線巡更或離線巡更的信息采集點,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與使用要求,安裝高度離地1.3~1.5m。
2) 安裝應牢固,注意防破壞。
8  停車庫(場)管理設備安裝
1) 讀卡機(IC卡機、磁卡機、出票讀卡機、驗卡票機)與擋車器安裝
安裝應平整、牢固,保持與水平面垂直、不得傾斜;
宜安裝在室內,當安裝在室外時,應考慮防水及防撞措施;
讀卡機與擋車器安裝的中心間距應符合設計或產品使用要求。
2) 感應線圈安裝
感應線圈埋設位置與埋設深度應符合設計或產品使用要求;
感應線圈至機箱處的線纜應采用金屬管保護,并固定牢固。
3) 信號指示器安裝
車位狀況信號指示器應安裝在車道出入口的明顯位置;
車位狀況信號指示器宜安裝在室內;安裝在室外時,應考慮防水措施;
車位引導顯示器應安裝在車道中央上方,便于識別與引導。
9  控制設備安裝
1) 控制臺、機柜(架)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平穩牢固、便于操作維護。機柜(架)背、側面離墻凈距離不小于0.8m。
2) 所有控制、顯示和記錄等終端設備的安裝應平穩,便于操作。其中監視器(屏幕)應避免外來光直射,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臺、機柜(架)內安裝的設備應有通風散熱措施,內部接插件與設備連接應牢靠。
3) 控制室內所有線纜應根據設備安裝位置設置電纜槽和進線孔,排列、捆扎整齊,編號并有永久性標志。
6.3.6  供電、接地和防雷
1  攝像機等設備宜采用集中供電,當供電線(低壓供電)與控制線合用多芯線時,多芯線與視頻線可一起敷設。
2  系統防雷與接地應符合本規范3.9的相關要求。
3  接地電阻達不到要求時,應在接地極回填土中加入無腐蝕性長效降阻劑;當仍達不到要求時,應經過設計單位的同意,采取更換接地裝置的措施。
4  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安裝應平整,在與機架或機頂的連接時,可采用銅質線作為接地母線,并用螺絲固定。
5  對各子系統的室外設備,應按設計文件要求進行防雷接地施工。

6.4系統調試
6.4.1  基本要求
1  調試前應具備系統設備平面布置圖、走線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2  調試應有項目責任人或具有相當于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并編制調試大綱。
6.4.2  調試前準備
1  按設計方案規定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2  按6.3節要求,檢查工程的施工質量,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如錯線、虛焊、開路或短路等應予以解決,并有文字記錄。
3  系統在通電前應檢查供電器的電壓、極性、相位等。
6.4.3  調試
1  對各種有源設備逐個進行通電檢查,工作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2 報警子系統調試
1) 按GB10408.1~.9《入侵探測器》、GA/T368《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檢查與調試系統所采用探測器的探測范圍、靈敏度、誤報警、漏報警、報警狀態后的恢復、防拆保護等功能與指標。
2) 按GB12663《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檢查控制器的本地、異地報警、防破壞報警、布撤防、報警優先、自檢及顯示等功能。
3) 調試緊急報警系統響應的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
3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調試
1) 按GA/T367《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規定,調試攝像機的監控范圍、聚焦、環境照度與抗逆光效果等,使圖像清晰度、灰度等級達到系統相關技術指標。
2) 調整云臺和鏡頭的遙控功能,達到有效工作范圍,排除遙控延遲和機械沖擊等不良現象。
3) 調整視頻切換控制主機的操作程序、圖像切換、云臺鏡頭遙控、字符疊加等功能,保證工作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4) 調整監視器、錄像機、打印機、圖像處理器、同步器、編碼器、解碼器等設備,保證工作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5) 當系統具有報警聯動功能時,調試與檢查自動開啟攝像機電源、自動切換音視頻到指定監視器、自動實時錄像等功能。系統應疊加攝像時間、攝像機位置(含電梯樓層顯示)的標識符,并顯示穩定。當系統需要燈光聯動時,應檢查燈光打開后圖像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6) 檢查與調試監視圖像與回放圖像應清晰、有效,至少應達到可用圖像水平。
4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調試
1) 按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規定,調試系統設備如讀卡機、控制器等,保證工作正常。
2) 對各種讀卡機在使用不同類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時卡、失效卡,黑名單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時,調試其開門、關門、提示、記憶、統計、打印等判別與處理功能。
3) 按設計要求,調試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與報警、巡更等系統間的聯動或集成功能。
4) 對采用各種生物識別技術裝置(如指紋、掌形、視網膜、聲控及其復合技術)的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調試,應按系統設計文件及產品說明書進行。
5  樓宇對講(可視)子系統調試
1) 按GA/T72《樓宇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269《黑白可視對講系統》標準的要求,調試門口機、用戶機、管理機等設備,保證工作正常。
2) 按GA/T72《樓宇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的要求,調試系統的選呼、通話、電控開鎖等功能。
3) 調試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質量,應符合GA/T269《黑白可視對講系統》標準的相關要求。
4) 對具有報警功能的樓宇對講(可視)系統,應按現行國家標準GB12663《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標準及相關標準,調試其布防、撤防、報警和緊急求助功能,并檢查傳輸及信道有否堵塞情況。
6  巡更子系統調試
1) 調試系統組成部分各設備,保證工作正常。
2) 檢查在線式巡更站的可靠性、實時巡更與預置巡更的一致性,并查看記錄、存儲信息以及在發生不到位時的即時報警功能。
3) 檢查離線式巡更子系統,確保信息鈕的信息正確,數據的采集、統計、打印等功能正常。
7  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調試
1) 調整讀卡機刷卡的有效性及其響應速度。
2) 調整電感線圈的位置和響應速度。
3) 調整擋車器的開放和關閉的動作時間。
4) 調整系統的車輛進出、分類收費、收費指示牌、導向指示、擋車器工作、車牌號復核或車型復核等功能。
8  采用子系統集成方式系統的調試
1) 按系統的設計要求和相關設備的技術說明書、操作手冊進行調試,保證工作正常。
2) 按照本規范3.3.3、3.4.1條和設計文件的要求,調試各子系統與安全管理子系統的聯網、集成控制、顯示與記錄等功能,并保證各子系統獨立工作。
9  供電、接地和防雷的檢查
1) 檢查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大于設計額定值的1.5倍。
2) 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3) 檢查各子系統在電源電壓規定范圍內運行狀況,保證工作正常。
4) 當系統采用穩壓電源時,檢查其穩壓特性、電壓紋波系數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當采用UPS作備用電源時,應檢查其自動切換的可靠性、切換時間、切換電壓值及容量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5) 按本規范3.9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接地與防雷。復核土建施工單位提供的接地電阻測試數據,其接地電阻應符合3.9.3要求。如達不到要求,必須整改。
6) 按設計方案要求檢查各子系統的室外部分是否有防雷措施。
6.4.4  調試報告
系統調試結束后,應按表6.4.4的要求填寫調試報告。調試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后,系統才能進入試運行。

 

 

 

 

 

 

 

 

 


表6.4.4 調試報告
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使用單位  聯 系 人  電話 
調試單位  聯 系 人  電話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備 設備名稱型號 數量 編號 出廠年月 生產廠 備注
      
      
      
      
      
      
施工有無
遺留問題  施工單位
聯 系 人  電話 
調


況 
調試人員
(簽字)  使用單位人員
(簽字) 
施工單位負責人
(簽字)  設計單位負責人
(簽字) 
填表日期: 

 


7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檢驗的基本要求,是進行安全防范工程檢驗的基本依據。
7.1.2  本章適用于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安裝、施工質量和系統功能、性能、系統安全性和電磁兼容等項目的檢驗。
7.1.3  檢驗機構應是經國家或行業認可并授權的第三方公證機構。
7.1.4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產品、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的要求,并與正式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的內容相符合。
7.1.5  檢驗項目應覆蓋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
7.1.6  檢驗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經法定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性能應穩定可靠。
7.1.7  檢驗實施程序
1  受檢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主要技術文件、資料。技術文件應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系統配置框圖、設計變更文件、更改審核單、工程合同設備清單、變更設備清單、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主要設備的檢驗報告或認可證書等;
2  檢測機構在實施工程檢驗前應依據本規范和以上工程技術文件,制定檢驗實施細則;
3  實施檢驗;
4 編制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進行評述(判)。
7.1.8  檢驗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檢驗目的、檢驗依據、檢驗內容及方法、使用儀器、檢驗步驟、測試方案、檢測數據記錄及數據處理方法、檢驗結果評判等。
7.1.9  檢測方法及要求
    1  檢驗前,系統應試運行至少一個月。
    2  對系統中主要設備的檢驗,一般采用簡單隨機抽樣法進行抽樣,抽樣率不低于20%,設備低于10臺時,至少抽樣3臺,低于3臺時應100%檢驗。
    3  檢驗過程應遵循先子系統,后集成系統的順序檢驗。
    4  對定量檢測的項目,在同一條件下每個點必須進行三次以上讀值。數據處理方法遵循GB8170《數值的修約》的規定。
    5  檢驗中有不合格項時,允許改正后進行復測。復測時抽樣數量應加倍,復測仍不合格則判該項不合格。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
7.2.1  入侵報警子系統
  1 入侵報警子系統功能檢驗項目應按GA/T368《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入侵報警子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2 入侵報警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1的要求。
表 7.2.1  入侵報警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1 入侵報警功能檢驗 各類入侵探測器報警功能檢驗   各類入侵探測器應按相應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探測靈敏度及覆蓋范圍。在設防狀態下,當探測到有入侵發生,應能發出報警信息。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上應顯示出報警發生的區域,并發出聲、光報警。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防范區域應在入侵探測器的有效探測范圍內,防范區域內應無盲區。
  緊急報警功能檢驗   系統在任何狀態下,觸動緊急報警裝置, 在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上應顯示出入侵發生地址,并發出聲、光報警。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緊急報警裝置應有防誤觸發措施,被觸發后應自鎖。當同時觸發多路緊急報警裝置時,應在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上依次顯示出報警發生區域,并發出聲、光報警信息,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報警信號應無丟失。
  多路同時報警功能檢驗 當多路探測器同時報警時, 在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上應顯示出報警發生地址,并發出聲、光報警信息。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報警信號應無丟失。
  報警后的恢復功能檢驗   報警發生后,入侵報警子系統應能手動復位。在設防狀態下,探測器的入侵探測與報警功能應正常;在撤防狀態下,系統對探測器的報警信息應不響應。
2 防破壞及故障報警功能檢驗 入侵探測器防拆報警功能檢驗   在任何狀態下,當探測器機殼被打開,在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上應顯示出探測器地址,并發出聲、光報警信息,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
  防盜報警控制設備防拆報警功能檢驗   在任何狀態下,防盜報警控制設備機蓋被打開,防盜報警控制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
  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信號線防破壞報警功能檢驗     在有線傳輸系統中,當報警信號傳輸線被開路、短路及并接其他負載時, 防盜報警控制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應顯示報警信息, 報警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
  入侵探測器電源線防破壞功能檢驗      在有線傳輸系統中,當探測器電源線被切斷, 防盜報警控制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應顯示線路故障信息,該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
  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主備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驗           當防盜報警控制設備主電源發生故障時,備用電源應自動工作,同時應顯示主電源故障信息;當備用電源發生故障或欠壓時,應顯示備用電源故障或欠壓信息, 該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
  電話線防破壞功能檢驗   在利用市話網傳輸報警信號的系統中,當電話線被切斷, 防盜報警控制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應顯示線路故障信息,該信息應能保持到手動復位。
3 記錄顯示功能檢驗 顯示信息檢驗          系統應具有信息顯示、記錄開機、關機時間、報警、故障、被破壞、設防時間、撤防時間、更改時間等信息的功能;
  
記錄內容檢驗   應顯示報警的時間、地點、報警信息性質、故障信息性質等信息。信息內容要求準確、明確。
  
管理功能檢驗      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統,應能自動顯示、記錄系統的工作狀況。應具有多級管理密碼。
4 系統自檢功能檢驗 自檢功能檢驗   系統應具有自檢或巡檢功能,當系統中入侵探測器或報警控制設備發生故障、被破壞,都應有聲光報警,報警信息保持到手動復位。
  設防/撤防、旁路功能檢驗         系統應能手動/自動設防/撤防,應能按時間在全部及部分區域任意布防和撤防;設防、撤防狀態應有顯示,并有明顯區別。
5 系統報警響應時間檢驗
            1.檢測從探測器探測到報警信號到系統聯動設備啟動之間的響應時間,其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2.檢測從探測器探測到報警信號經市話網電話線傳輸(雙音頻)到報警控制設備接收到報警信號,系統接警響應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
   3.檢測系統發生故障到報警控制設備顯示信息之間的響應時間。
6 報警復核功能檢驗        在有報警復核的系統中,當報警發生時,系統應能對報警現場進行聲音或圖象復核。
7 報警聲級檢驗         用聲級計在距離音響發聲器件正前方1m處測量:控制臺內置發聲器件及外置發聲器件聲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8 報警優先功能檢驗   對于經市話網電話線傳輸報警信息的系統,在主叫方式下應具有報警優先功能。是否有被叫禁用措施。
9 其他項目檢驗   對于具體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項目,其檢驗要求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工程合同及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7.2.2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1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功能檢驗項目應按GA/T367《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2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2的要求。
表7.2.2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系統控制功能檢驗 編程功能檢驗             通過控制設備鍵盤可手動或自動編程,實現對所有的視頻圖像在指定的監視器上進行固定或時序顯示、切換。
  遙控功能檢驗   控制設備對云臺、鏡頭、防護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應平穩、準確。

監視功能檢驗
    1.監視區域應符合設計要求,監視區域內照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是否有輔助光源;
   2.對設計中要求必須監視的要害部位,是否實現實時監視、無盲區;
3 顯示功能檢驗   1.單畫面或多畫面顯示的圖象應清晰、穩定;
   2.監視畫面上應顯示出日期、時間及所監視畫面前端攝像機的編號或地址碼;
   3.應具有畫面定格、切換顯示、多路報警顯示、任意設定視頻警戒區域等功能;
   4.圖像顯示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按GB7401標準對圖象質量進行五級評分;
4 記錄功能檢驗     1.對前端攝像機所攝圖象應能按設計要求進行記錄,對設計中要求必須記錄的圖象應連續、可靠;
    2.記錄畫面上應記錄日期、時間及所監視畫面前端攝像機的編號或地址碼;
控制設備應      3.應具有存儲功能,在停電或關機時,對所有的編程設置、攝像機編號、時間、地址等均可存儲,一旦恢復供電,系統應自動進入正常工作狀態。
5 回放功能檢驗     1.回放圖象應清晰,灰度等級、分辨率應符合設計要求;
    2.回放圖像的日期、時間及所監視畫面前端攝像機的編號或地址碼應清晰、準確;
    3.當記錄圖像為報警聯動所記錄圖像時,回放圖像應保證報警現場攝像機的覆蓋范圍,使回放圖像能再現報警現場;
    4.回放圖像與監視圖像比較應無明顯劣化,移動目標圖像的回放效果應達到設計要求的鑒別等級。
6 報警聯動功能檢驗     1.當入侵報警子系統有報警發生時,聯動裝置應將相應設備自動開啟,報警現場畫面應能顯示到指定監視器上,應能顯示出攝像機的地址碼及時間,應能單畫面記錄報警畫面;
    2.當與入侵探測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聯動時,應能準確觸發所聯動設備。
    3.對于其它系統的報警聯動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7 圖象丟失報警功能檢驗               當視頻輸入信號丟失時,應能發出報警。
8 其它項目功能檢驗     對于具體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項目,其檢驗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工程合同及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2.3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
    1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功能檢驗項目應按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等相關標準、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2  對于防盜安全門、樓寓對講系統、可視對講系統等民用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其功能及性能指標應符合GB17565《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268《黑白可視對講系統》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3的要求。

表7.2.3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1 目標識讀裝置功能檢驗   1.出入口目標識讀裝置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
2.目標識讀裝置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
2 信息處理/控制設備功能檢驗 
1. 對各類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應具有實時控制和多級程序控制功能;
2.不同級別的入口應有不同的識別密碼,以確定不同級別證卡的有效進入;
   3.有效證卡應有防止使用同類設備非法復制的密碼系統。密碼系統應能修改;
   4.控制設備對執行機構的控制應準確、可靠。
   5.對于每次有效進入,都應自動存貯該進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和進入時間,并能每天進行有效統計和記錄存檔,可對出入口數據進行統計、篩選等數據處理;
   6.應具有多級系統密碼管理功能,對系統中任何操作均應有記錄;
   7.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獨立運行。當處于綜合系統中時,應可與監控中心聯網;
   8.應有應急開啟功能;
3 執行機構功能檢驗   1.執行機構的動作應實時、安全、可靠;
  2.執行機構的一次有效操作,只能產生一次有效動作。
4 報警功能檢驗     1.出現非授權進入、超時開啟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應能顯示出非授權進入、超時開啟發生的時間、區域或部位,應與授權進入顯示有明顯區別;
      2)        2.當識讀裝置和執行機構被破壞時,應能發出報警。
5 樓寓(可視)對講電控防盜門系統功能檢驗     1.室外機與室內機應能實現雙向通話,聲音應清晰,應無明顯噪聲;
     2.室內機的開鎖機構應靈活、有效;
    3.電控防盜門及防盜門鎖具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應具有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電控開鎖、手動開鎖及用鑰匙開鎖,均應正常可靠;
    4.具有報警功能的樓寓對講系統報警功能應符合入侵報警子系統相關要求;
5.關門噪聲應符合設計要求;
6.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應清晰、穩定。圖像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6 其它項目檢驗   對于具體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項目,其檢驗要求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工程合同及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2.4  巡更子系統
 1  巡更子系統功能檢驗項目應按巡更子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及相關標準的要求檢驗。
 2  巡更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4的要求。
表7.2.4  巡更子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1 巡更設置功能檢驗 對于在線式的巡更子系統應能設置保安人員巡更軟件程序,應能對保安人員巡邏的工作狀態(是否準時、是否遵守順序等)進行實時監督、記錄。當發生保安人員不到位時,應有報警功能。當與入侵報警子系統、出入口控制子系統報警聯動時,應保證對聯動設備的控制準確、可靠。
對于離線式的巡更子系統應能保證信息識讀準確、可靠。
2 記錄打印功能檢驗     應能記錄打印執行器編號,執行時間,與設置程序的比對等信息;
3 管理功能檢驗   應能有多級系統管理密碼,對系統中的各種動作均應有記錄;
4 其它項目檢驗   對于具體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項目,其檢驗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工程合同及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2.5  車庫(場)管理系統
1 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應按車庫(場)管理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檢驗。
2 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應符合表7.2.5的要求。
表7.2.5  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
1 識別功能檢驗    對車型、車號的識別應符合設計要求,識別應準確、可靠。
2 控制功能檢驗   應能自動控制出入擋車器,并不損害出入目標。
3 報警功能檢驗   當有意外情況發生時,應能向有關部門報警。
4 出票驗票功能檢驗     在車庫(場)的入口區、出口區設置的出票裝置、驗票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出票驗票均應準確、無誤。
5 管理功能檢驗 應能進行整個停車場的收費統計和管理(包括多個出入口的聯網和監控管理);
應獨立運行,應能與安防系統監控中心聯網。
6 顯示功能檢驗   應能明顯顯示車位,應有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應有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7 其它項目檢驗   對于具體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項目,其檢驗要求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工程合同及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7.2.6  其它子系統
  對于其它子系統,如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其他子系統的檢驗項目,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技術規范的主要內容及相應系統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檢驗。其系統功能及性能指標的檢驗要求應遵照國家現行技術規范進行。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

7.3.1操作人員的安全性檢驗要求
    1  系統所用設備或系統的任何部分的機械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應能防止由于機械重心不穩、安裝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銳利邊緣以及顯示設備爆裂等造成對人員的傷害。
    2  系統所用設備,不能產生損害人體健康的氣體、強X射線、激光輻射和強電磁輻射等。
    3  系統和設備應有防人身觸電、防火、防過熱的保護措施。并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  監控中心的面積、溫度、濕度、采光及環保要求、自身防護能力、設備配置、安裝、控制操作設計、人機界面設計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7.3.2  設備安全性檢驗要求
1  主要控制設備的安全性檢驗應執行GB16796 《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中的有關要求。
    2  絕緣電阻檢驗: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控制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20MΩ。
    3  抗電強度檢驗:控制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子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應能承受1.5kV,50Hz交流電壓的抗電強度試驗,歷時1min應無擊穿和飛弧現象。
    4  泄漏電流檢驗:控制設備泄漏電流應小于5mA。
7.3.3  電磁兼容檢驗
1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應根據GB/T17626.2《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對系統中主要設備進行測試,試驗等級應執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2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應根據GB/T17626.3《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對系統中主要設備進行測試,發射限制及抗擾度限制應執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3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應根據GB/T17626.4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對系統中主要設備進行測試,試驗等級應執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4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應根據GB/T17626.5《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對系統中主要設備進行測試,試驗等級應執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5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試驗:應根據GB/T17626.11《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對系統中主要設備進行測試,試驗等級應執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4  設備安裝檢驗

7.4.1  前端設備配置及安裝質量檢驗
    1  檢查系統前端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及安裝位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  系統前端設備安裝質量檢驗
    系統前端設備的安裝質量應根據本規范6.3.5條第1~8款的要求逐項檢驗,并應符合要求。
7.4.2  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
    1  檢查監控中心設備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應與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設備清單相符合,設備清單變更后應有更改審核單。
2  監控中心設備安裝質量檢驗
    監控中心設備的安裝質量應根據6.3.5條第9款的要求逐項檢驗,并應符合要求。

7.5  纜線敷設檢驗

7.5.1  線纜、光纜敷設質量檢驗
    1  檢查系統所用線纜、光纜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設計材料清單的要求,變更時,應有更改審核單;
    2  根據本規范6.3.3、6.3.4條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并應符合要求。
7.5.2  綜合布線質量檢驗
系統的綜合布線檢驗應按照GB/T 50312《建筑及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及工程合同、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符合要求。
7.5.3  檢查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內容應完整、準確。

7.6  電源檢驗

7.6.1  系統電源的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備用電源容量等應符合本規范3.13節及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6.2  電源轉換檢驗
    1  對于有備用電源的系統,當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電源轉換時,系統應正常工作;
    2  對于雙路供電的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3  對于配置UPS電源裝置的供電系統,主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7.6.3  電源電壓適應范圍檢驗要求
    主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85%-110%范圍內,不需要調整系統(或設備)仍能正常工作。
7.6.4  備用電源檢驗要求
    1  檢驗入侵報警控制設備備用電源容量,系統在設防狀態下,滿負載連續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  檢驗防盜報警控制設備的備用電源是否有欠壓指示,欠壓指示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能保證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滿負載連續工作時間符合設計要求。


7.7  防雷與接地檢驗

7.7.1  防雷檢驗
1  系統防雷檢驗應按照本規范3.9節的要求進行;
    2  檢查監控中心接地匯集環或匯集排,其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檢驗防雷保護器數量、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7.7.2  接地檢驗
    1  檢查監控中心是否采用接地等電位連接,其線纜的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接地檢驗時,相關單位應提供接地電阻檢測報告。當無報告時,應進行接地電阻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本規范3.9.3條的要求。

 

 

 

 

 

 

 

 

 

 

 

 

 

 


8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規定了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規則,對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從施工質量、技術質量及圖紙資料的準確、完整規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驗收的依據。
8.1.2  本章適用于各種防護對象的一、二級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三級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行并適當簡化。
8.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質量關系到社會治安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尤其是涉密項目關系到國家重要防護目標的安全,有關單位、人員應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規定,工程竣工圖紙資料應嚴防泄密、擴散。
8.1.4  安全防范工程的驗收,除執行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府管理等的規定。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
8.2.1  驗收條件
1  工程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按照正式設計文件施工。
工程必須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并根據論證意見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設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簽署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工程經初步設計論證通過后,必須完成正式設計,并按正式設計文件施工。
2  工程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1) 工程調試開通后應至少試運行一個月,并做好試運行記錄(見表8.2.1)。
2) 建設單位根據試運行記錄寫出系統試運行報告。其內容包括:試運行起迄日期,試運行是否正常;故障(含誤報警、漏報警)產生的日期、次數、原因和排除狀況;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及綜合評述等。
3) 試運行期間,設計、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建立系統值勤、操作和維護管理制度。
3  進行技術培訓。根據工程合同有關條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使系統主要使用人員能獨立操作。培訓內容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提供系統及其相關設備操作和日常維護的說明、方法等技術資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報告。
1) 工程項目按設計任務書的規定內容全部建成,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為建設單位認可,視為竣工。少數非主要項目未按規定全部建成,由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單位協商,對遺留問題有明確處理的方法,經試運行并為建設單位認可后,也可視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由設計、施工單位寫出工程竣工報告。其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對照設計文件安裝的主要設備;依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質量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以及竣工核算報告等。

表8.2.1  系統試運行記錄

工  程  名  稱  工程級別 
建設(使用)單位 
設計、施工單位 
日期時間 試運行情況 試運行內容 備 注 值班人
    
    
    
    
    
    
    
    
    
    
    
    
    
    
    
    
    
    
    
    
    
    
    
    
    
    
注:1.系統試運行情況欄中,正常打“?”,并每天不少于填寫一次;不正常的在備注欄內及時扼要說明情況(包括修復日期)。
2.系統有報警部分的,報警試驗每天進行一次。出現誤報警漏報警的,在試運行情況和內容欄內如實填寫。

5  初驗合格,出具初驗報告
1) 工程正式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設計、使用要求對工程進行初驗,要求初驗合格并寫出工程初驗報告。
2) 初驗報告的內容主要有:系統試運行概述;對照設計任務書要求系統經功能檢查的質量、效果的主觀評價;對照正式設計方案核對安裝設備的數量和型號的結果;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表6.3.2)的復核結果等。
6  工程檢驗合格并出具工程檢驗報告
1) 工程正式驗收前,應按本規范第7章規定進行系統功能檢驗和性能檢驗。檢驗機構應是經國家或相關部門認可并授權的檢驗機構。
2) 工程檢驗后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準確、公正、完整、規范并注重量化。
7  工程正式驗收前,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工程驗收小組(委員會)提交下列驗收圖紙資料(全套數量應滿足驗收的要求):
1)設計任務書。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設計論證意見(并附方案評審小組或評審委員會名單)及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設計整改落實意見。
4)正式設計文件與相關圖紙資料(系統原理圖、平面布防圖及器材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系統監控中心布局圖、器材設備清單以及系統選用主要器材、設備的質量技術規格,其中技防產品應符合現行管理規定)。
5)系統試運行報告。
6)工程竣工報告。
7)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簡單說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合同工程費用和被批準的正式設計文件,設計施工單位對工程費用概預算作出執行情況)報告。
9)工程初驗報告(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見表6.3.2)。
10)工程檢驗報告。
8.2.2  驗收的組織與職責
1  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驗收,對一般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對省級以上的工程或重點工程應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
2  工程驗收時,應協商組成工程驗收小組,重點工程或大型工程驗收時應組成工程驗收委員會。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作為工程臨時驗收機構,可組成三個驗收組:技術驗收組、施工驗收組、資料審查組。
3  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應由驗收的組織安排單位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質量要求合理商定,不利于驗收公正的人員不能作為驗收機構人員;驗收人員中技術專家應不低于驗收人員總數的50%,并推薦主任、副主任(組長、副組長)。
4  驗收機構對工程驗收應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尤其是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銀行、文博系統等要害單位的工程驗收,驗收機構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相關標準以及正式設計文件,如發現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指出,嚴格把關。
5  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對設計、施工單位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驗收機構有責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機構和工程建設單位督促、協調落實;驗收不通過的工程,驗收機構應在驗收結論中明確指出問題與整改要求。

8.3  工程驗收
8.3.1  施工驗收
1  施工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施工驗收組負責實施。
2  施工驗收應依據正式設計文件、圖紙進行。施工過程中若根據實際情況確需作局部調整或變更的,應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審核單(見表6.3.1)。
3  工程設備(包括現場前端設備和監控中心終端設備)安裝驗收:按表8.3.1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現場抽驗工程設備的安裝質量并做好記錄。
4  管線敷設驗收:按表8.3.1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和JGJ/T 16-199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標準第9章等相關要求,抽查明敷管線及明裝接線盒、線纜接頭等的施工工藝并做好記錄。
5  隱蔽工程驗收:對照表6.3.2,復核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的檢查結果。
8.3.2  技術驗收
1  技術驗收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技術驗收組負責實施。
2  對照初步設計論證意見、設計整改落實意見和工程檢驗報告,檢查系統的主要功能和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任務書、工程合同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與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3  對照竣工報告、初驗報告、系統檢驗報告,檢查工程的配置,包括設備數量、型號及安裝部位,應符合正式設計文件要求。
4  檢查系統選用的技防產品,是否符合3.11.1的規定。
5  檢查系統中的備用電源在主電源斷電時應能自動快速切換,保證系統在規定的時間內正常工作。
6  對銀行系統營業場所、文博系統的安全防范工程,檢查是否滿足本規范第4章和其它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7  對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應按照本規范3.10和設計任務書的具體要求,檢查各分系統與集成系統的聯網接口及集成系統對各分系統的集中管理與控制能力。
8  將上述對工程基本要求的驗收結果及對如下各相關分系統進行現場功能抽查與驗收的結果,填表于8.3.2。
9  報警子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復核系統的報警功能和誤、漏報警情況是否符合GA/T368《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標準的規定,對入侵探測器的安裝位置、角度、探測范圍作步行測試和防拆保護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報警探測裝置形成的警戒范圍有無盲區。
抽查系統布防、撤防、旁路和報警顯示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抽測緊急報警響應時間。
當有聯動要求時,抽查其對應的燈光、攝像機、錄像機等聯動功能。
對于已建成區域性安全防范報警網絡的地區,檢查系統直接或間接聯網的條件。
10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復核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GB50198-1994《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
對照系統檢驗報告監視圖像質量的主觀評價應不低于4級。畫面位置應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錄像回放質量應滿足設計要求并至少達到可用圖像質量標準;應能較好避免或克服逆光等。
操作與控制的功能檢查,如圖像切換、云臺轉動、鏡頭光圈調節、變焦等功能是否正常。
攝像時間、攝像機位置和電梯樓層顯示等圖像的標識符及其顯示是否穩定正常。電梯內攝像機的安裝位置是否符合6.3.5條3款第5項規定。
11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復核系統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標準的規定,檢查系統存儲通行目標的相關信息是否滿足設計與使用要求;對非正常通行是否具有報警功能。出入口控制子系統的報警部分,是否能與報警系統聯動。
12  樓宇對講(可視)子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復核樓宇對講(可視)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GA/T72《樓宇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和GA/T269《黑白可視對講系統》標準的相關要求,復核電控開鎖是否有自我保護功能,可視對講系統的圖像是否能辨別來訪者。
13  巡更子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檢查系統具有的巡更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打印等功能。
檢查在線式巡更子系統是否具有即時報警功能。
14  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的抽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復查系統的主要技術性能是否符合本規范3.4.6的相關要求,檢查停車庫(場)出入口或值班室有否緊急報警裝置;對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的停車庫(場)及其出入口,檢查其監視范圍和圖象質量是否能辨別人員的活動情況及出入車輛的車型和車牌號碼;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
15  監控中心的檢查與驗收
對照正式設計文件和系統檢驗報告,復查監控中心的設計是否符合本規范3.14的相關要求,檢查其通信聯絡手段(宜不少于二種)的有效性、實時性,檢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盜門、門禁、探測器、緊急報警按鈕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8.3.3  資料審查
1  圖紙資料審查由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資料審查組負責實施。
2  設計、施工單位應按8.2.1條第7款規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驗收圖紙資料,并做到內容完整、標記確切、文字清楚、數據準確、圖文表一致。圖樣的繪制應符合GA/T74《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  按表8.3.3所列項目與要求,審查圖紙資料的準確性、規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務條款并做好記錄。
8.3.4  驗收結論與整改
1  驗收判據
1) 施工驗收判據:按表8.3.1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的結果;按表6.3.2的要求對隱蔽工程質量進行復核評估的結果。
2) 技術驗收判據:按表8.3.2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的結果。
3) 圖紙資料審查判據:按表8.3.3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計算公式打分的結果。
2  驗收結論
1) 驗收通過:根據驗收判據所列內容與要求,驗收結果優良,即按表8.3.1要求,工程施工質量檢查結果Ks≥0.8;按表8.3.2要求,技術質量驗收結果Kj≥0.8;按表8.3.3要求,圖紙資料審查結果Kz≥0.8的,判定為驗收通過。
2) 驗收基本通過:根據驗收判據所列內容與要求,驗收結果及格,即Ks、Kj、Kz均≥0.6,但達不到本條第2款第1項的要求,判定為驗收基本通過。驗收中出現個別項目達不到要求,但不影響使用的,也可判為基本通過。
3) 驗收不通過: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質量明顯達不到設計任務書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檢驗重要功能指標不合格,按驗收判據所列的內容與要求,Ks、Kj、Kz中出現一項<0.6的,或者凡重要項目(見表8.3.2中序號欄右上角打*的)檢查結果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的,均判為驗收不通過。
4) 工程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應將驗收通過、驗收基本通過或驗收不通過的驗收結論填寫于驗收結論匯總表(表8.3.4),并對驗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與要求(表8.3.1、表8.3.2、表8.3.3作為表8.3.4的附表)。
3  整改
1) 驗收不通過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問題,抓緊落實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驗收;工程復驗時對原不通過部分的抽樣比例按本規范7.1.9第5款規定執行。
2) 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的建議與要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簽署意見。

8.4  工程移交
8.4.1  竣工圖紙資料歸檔與移交
1  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后,設計、施工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整理編制工程竣工圖紙資料:
1) 提供經修改、校對并符合8.2.1條第7款規定內容的驗收圖紙資料。
2) 提供驗收結論匯總表8.3.4及其附表(含出席驗收會人員與驗收機構名單)。
3) 提供根據驗收結論寫出的并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
4) 提供系統操作和有關設備日常維護說明。
2  設計、施工單位將經整理、編制的工程竣工圖紙資料,一式三份交建設單位,經建設單位簽收蓋章后,其中一份留設計、施工單位。
8.4.2  工程移交
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有專人負責, 并建立、完善系統操作、管理、保養等制度。
2  建設單位應會同和督促設計、施工單位,抓緊“整改措施”的具體落實;遇有問題時,可提請公安技防管理機構協調、督促整改的落實。
3  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履行維修等售后技術服務承諾。
4  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移交的同時,向公安技防管理機構辦理竣工登記備案手續。
表8.3.1  施工質量抽查驗收

工程名稱: 設計、施工單位:
項     目 要      求 方   法 檢  查  結  果 抽  查
百分數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量 前端設備 1,安裝位置(方向) 合理,有效 現場抽查觀察    抽查
  2.安裝質量(工藝) 牢固、整潔、美觀、規范 〃    
  3.線纜連接 視頻電纜一線到位,接插件可靠,電源線與信號線、控制線分開,走向順直,無扭絞 復核、抽查或對照圖紙    
  4.通電 工作正常 現場通電檢查    100%
 控制設備 5. 機架、操作臺 安裝平穩、合理,便于維護 現場觀察    抽查
  6.控制設備安裝 操作方便、安全 〃    
  7.開關、按鈕 靈活、方便、安全 現場觀察、詢問    
  8.機架、設備接地 接地規范、安全 〃    
  9.接地電阻 符合本規范3.9.3相關要求 對照檢驗報告或對照6.3.6第9款第5項    
  10.雷電防護 符合本規范3.9.5相關要求 核對檢驗報告,現場觀察    
  11.機架電纜線扎及標識 整齊、有明顯編號、標識并牢靠 現場檢查    抽查
  12.電源引入線纜標識 引入線端標識清晰、牢靠 〃    〃
  13.通電 工作正常 現場通電檢查    100%
管線
敷設
質量 14. 明敷管線 牢固美觀、與室內裝飾協調,抗干擾 現場觀察、詢問    抽查1~2處
 15.接線盒 垂直與水平交叉處有分線盒,線纜安裝固定、規范 〃    〃
 16.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復核 有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并驗收合格 復核表6.3.2    
  如無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在右欄內簡要說明 
檢查結果Ks(合格率)
統    計  施工質量
驗收結論:
施工驗收組(人員)簽名: 驗收日期:
注:1.在檢查結果欄選符合實際情況的空格內打“?”,并作為統計數。
2.檢查結果統計Ks(合格率)=(合格數+基本合格數×0.6)/ 項目檢查數(項目檢查數如無要求或實際缺項未檢查的不計在內)。
3.驗收結論:Ks(合格率)≥0.8判為通過;0.8> Ks≥0.6判為基本通過;Ks<0.6判為不通過,必要時作簡要說明。
表8.3.2  技術驗收

工程名稱  設計施工單位 
序  號 檢查項目 檢查要求
與 方 法 檢  查  結  果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基本要求 1* 系統主要技術性能 8.3.2條第2款   
 2 設備配置 8.3.2條第3款   
 3 主要技防產品,設備的質量保證 8.3.2條第4款   
 4 備用供電 8.3.2條第5款   
 5 重要防護目標的安全防范效果 8.3.2條第6款   
 6 系統集成功能 8.3.2條第7款   
報警 7 誤、漏報警,防護范圍與防拆保護抽查 8.3.2條第9款   
 8* 系統布防、撤防,旁路、報警顯示 8.3.2條第9款   
 9 聯動功能 8.3.2條第9款   
 10 直接或間接聯網功能,緊急報警響應時間 8.3.2條第9款   
視頻安防監控 11 主要技術指標 8.3.2條第10款   
 12* 監視與回放圖像質量 8.3.2條第10款   
 13 操作與控制 8.3.2條第10款   
 14 字符標識 8.3.2條第10款   
 15 電梯廂監控 8.3.2條第10款   
出入口控制 16 系統功能與信息存儲 8.3.2條第11款   
 17 控制與報警 8.3.2條第11款   
 18 聯網報警與控制 8.3.2條第11款   
樓宇對講⌒可視︶ 19 系統功能 8.3.2條第12款   
 20 通話質量 8.3.2條第12款   
 21 圖像質量 8.3.2條第12款   
巡更 22 數據顯示、歸檔、查詢、打印 8.3.2條第13款   
 23 即時報警 8.3.2條第13款   
停車庫⌒場︶ 24 緊急報警裝置 8.3.2條第14款   
 25 電視監視 8.3.2條第14款   
 26 管理系統工作狀況 8.3.2條第14款   
監控中心 27 通信聯絡 8.3.2條第15款   
 28 自身防范與防火措施 8.3.2條第15款   
檢查結果:Kj(合格率) 技術驗收結論: 
技術驗收組(人員)簽名: 驗收日期: 
注:1.在檢查結果欄選符合實際情況的空格內打“?”,并作為統計數。
2. 檢查結果Kj(合格率)=(合格數+基本合格數×0.6)/ 項目檢查數(項目檢查數如無要求或實際缺項未檢查的,不計在內)。
3.驗收結論:Kj(合格率)≥0.8判為通過;0.8≥ Kj≥0.6判為基本通過;Kj<0.6判為不通過。
4.序號右上角打“*”的為重點項目,檢查結果只要有一項不合格的,即判為不通過。
表8.3.3  圖紙資料審查

工程名稱:

序號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情 況
  完 整 性 準 確 性
  合格 基本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基本
合格 不合格
1 設計任務書 
  2 合同(或協議書)    
3 初步設計論證意見
(含評審委員會、小組人員名單)  
 4 通過初步設計論證的整改落實意見      
5 正式設計文件和相關圖紙      
6 系統試運行報告      
7 工程竣工報告      
8 系統使用說明書
(含操作說明及日常簡單維護說明)      
9 售后服務條款      
10 工程初驗報告(含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單)      
11 工程竣工核算報告    
12 工程檢驗報告    
13 圖紙繪制規范要求 合格  基本
合格  不合格 
審查結果Kz
合格率統計  審查
結論 
審查組(人員)簽名:                                                                       日期:
注:1.審查情況欄內分別根據完整、準確和規范要求,選擇符合實際情況的空格內打“?”。并作為統計數。
2.對三級安全防范工程,序號第3、4、10項內容可簡或略。
3.審查結果Kz(合格率)=(合格數+基本合格數×0.6)/ 項目審查數,(項目審查數如不作為要求的,不計在內)。
4.審查結論:Kz(合格率)≥0.8判為通過;0.8≥ Kz≥0.6判為基本通過;Kz<0.6判為不通過。

 

 

 

 

表8.3.4  驗收結論匯總表

工程名稱: 設計、施工單位:
施工驗收結論  驗收人簽名:                       年   月   日
技術驗收結論  驗收人簽名:                       年   月   日
資料審查結論  審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工程驗收結論  驗收委員會 (小組) 主任、付主任(組長、付組長)
簽名:


建議與要求:

 

 

 

 

 

 

 

 

 


年    月    日
注:1.本匯總表應附表8.3.1, 表8.3.2,表8.3.3及出席驗收會與驗收機構人員名單(簽到)。
     2.驗收(審查)結論一律填寫“通過”或“基本通過” 或“不通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標準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A  引用標準

      1)GA/T 75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2)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3)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4)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5)GB 17565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6)GA/T 72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7)GA/T 269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8)GBJ 79  工業企業通信接地設計規范
      9)GB16796  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10)GB/T17626.2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11)GB/T17626.3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12)GB/T17626.4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13)GB/T17626.5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14)GB/T17626.11-1998   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
化的抗擾度試驗
15)GBJ 30,3,  建筑電氣安裝工程質量檢測評定標準
16)GB/T 15211  報警系統環境試驗
17)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18)GB 7269  電子設備控制臺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
      19) GA 27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20) GA 38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
21) GB 50198—199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22)GB/T 50314—2000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23)GB/T 50311  建筑及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24)GB/T 50312  建筑及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
      25)MH7003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準
26)GB50096  住宅設計規范
27)GB10408.1  入侵探測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8)GB10408.2  入侵探測器 第2部分:室內用超聲波多普勒探測器
29)GB10408.3  入侵探測器 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30)GB10408.4  入侵探測器 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31)GB10408.5  入侵探測器 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探測器
32)GB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33)GB10408.7  超聲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34)GB10408.8  振動入侵探測器
35)GB10408.9  入侵探測器 第9部分:室內用被動式玻璃破碎探測器
36)GB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37)GB8170  數值的修約
38)JGJ/T16—1992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39)GA/ T74  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 XXXXX-200X

條文說明

 

 

 

 

 

 

 

 


目    錄

1  總  則  …………………………………………………………………………………(78)
2  術  語    ………………………………………………………………………………(79)
3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80)
  3.1  一般規定……………………………………………………………………………(80)
  3.3  現場勘察……………………………………………………………………………(81)
  3.4  設計要素……………………………………………………………………………(82)
  3.5  安全性設計…………………………………………………………………………(82)
  3.7  可靠性設計…………………………………………………………………………(82)
  3.9  防雷接地設計………………………………………………………………………(82)
  3.14  監控中心設計………………………………………………………………………(83)
4  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4)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84)
4.2  文物、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4)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6)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8)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8)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89)
5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90)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90)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90)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93)
6.2  施工準備……………………………………………………………………………(93)
  6.3  工程施工……………………………………………………………………………(93)
6.4  系統調試……………………………………………………………………………(93)
7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95)
  7.1  一般規定……………………………………………………………………………(95)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 …………………………………………………………(95)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驗…………………………………………………………(96)
  7.6  電源檢驗……………………………………………………………………………(96)
  7.7  防雷與接地檢驗……………………………………………………………………(96)
8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97)
  8.1  一般規定……………………………………………………………………………(97)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97)
  8.3  工程驗收……………………………………………………………………………(97)
  8.4  工程移交……………………………………………………………………………(98)

 


1 總則

1.0.1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公民生命安全的系統工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公民安全需求的迅速增長,迫切需要有一套規范和指導我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作為指導工程建設和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維護的基本依據,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是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的總規范,與之配套并同步制定的四項分規范是《入侵報警系統技術工程設計規范》、《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在進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時,應一并執行總規范和分規范。
1.0.2  由于安全防范系統使用場所、防范對象、實際需求、投資規模等的不同,對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很難做出統一的規定。本標準在總結我國安全防范行業20多年技術實踐和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將設計要求粗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一般社會公眾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的設計要求,另一類是直接涉及國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軍工等)的高風險類建筑的設計要求。這樣做既體現了公安工作的社會性,又體現了公安保衛工作的特殊要求,便于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1.0.4  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防范行業有著與其它行業不同的某些特殊性。因此,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法令、法規和公安部對行業管理的某些特殊要求(規章),以確保社會和公民的安全。
1.0.5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除實體防護工程外,主要是電子系統工程。由于現代通信技術、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很快,日新月異,而安防系統建成后需要有相對穩定的使用期。因此,系統的設計必須具有開放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以便系統的改造和更新。
1.0.6  安全技術防范是一門多學科、多技術的綜合性應用科學技術。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建設不僅要執行本規范,還要執行其它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本規范為工程設計人員和工程建設單位提供了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檢測、驗收的基本依據,工程設計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是本標準實施的基礎。(詳見附錄A)
   

 

 

 

 

 

 


2  術語

2.0.4  安全管理子系統(SMS)
在建筑智能化系統中,綜合管理系統習慣上稱為IBMS,其中的安全防范系統的管理子系統,通常稱為SMS(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這里的安全管理子系統也可稱為綜合報警安全管理子系統(generic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它是指在安全防范系統中,對其各子系統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成系統(包括硬件和軟件),它除提供報警信息服務外,還可利用網絡的信息資助提供其它的綜合信息服務(如物業管理、社區醫療、網上購物等)。
2.0.6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VSCS)
本規范所指的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不同于一般的工業電視或民用閉路電視(CCTV)系統。它是特指用于安全防范的目的,通過對監視區域進行視頻探測、視頻監視、控制、圖象顯示、記錄和回放的視頻信息系統或網絡。
2.0.13  安全防護水平,是一個難以定量的定性概念。需要在系統運行一定時期后(例如一年、兩年),對其防范效果做出綜合評價。由于它所涉及的因素較多(包括人防、物防、技防及其它方面),需要建立一個比較科學、比較完備的評價體系。這方面的工作今后將陸續開展。
2.0.19  人防是安全防范的基礎。傳統的人防是指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人的自然能力的展現。即:利用人體感官進行探測并做出反應,通過人體體能的發揮推遲和制止風險事件發生。此處的“人防”與“人民防空工程”所說的“人防”不同。
2.0.30  抗易損防護,即防護的抗易損性。它是系統及其所用設備的可靠性、安全性、耐久性和抗破壞性等的綜合體現。本規范將其作為系統設計的一個要素提出。旨在提醒設計人員在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時,要注意以上問題。

 

 

 

 

 

 

 

 

 


3 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3  由于通信技術、電子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十分迅速,經常會推出一些新產品(包括硬件、軟件)和新技術,而安全防范系統設備不同于一般的家用電器和信息設備,它必須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不能盲目追求先進、時髦,而應采用那些經過實踐考驗證明是先進而成熟的技術,經過嚴格的質量檢驗或認證,證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價格比較高的產品或設備,以保證安全防范系統全天候、24小時的正常運行。
3.1.5  安全防范工程的基本程序與要求如下:
    1  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設應根據國家法令、法規的規定,參照GA/T75《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的相關要求。基本程序見圖3.1.5(圖中帶*號者為重點)。

                     工程可行性研究
                           ↓
                        工程立項
                           ↓
                      * 設計任務書
                           ↓                   * 現場勘察
                   工程招標與合同簽約               ↓
                           ↓                    初步設計
                        工程設計——————        ↓
                           ↓                   * 方案論證
                        工程施工                    ↓          技術設計
                           ↓                    正式設計——   施工圖設計
                   系統試運行與技術培訓                         操作使用說明書
                           ↓                                   工程費用概預算
                        系統自檢
                           ↓
                      * 系統檢測
                           ↓                     施工驗收(含隱蔽工程)
                      * 竣工驗收———————    技術驗收
                           ↓                     資料審查
                        工程移交

圖3.1.5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程序
2  工程主要環節要求
      1)工程立項與可行性研究。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申請立項前,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工程正式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編制。
      2)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編制
         建設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程設計任務書,并按照“工程招標法”進行工程招標與合同簽約。
         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任務來源;
         ——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
         ——應執行的國家現行標準;
         ——被防護對象的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包括設計、施工、調試、檢測、驗收、培訓和維修服務等);
         ——建設工期;
         ——工程投資控制數額;
         ——工程建成后應達到的預期效果;
         ——工程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系統構成;
         ——系統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統的功能要求);
         ——監控中心要求;
         ——建設單位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接處警反應速度;
         ——建筑物平面圖。
      3)現場勘察。具體要求見3.2節。
      4)方案論證
     工程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任務書和現場勘察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必須組織方案論證。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主持,業務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設計單位及一定數量的技術專家參加,對初步設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工期、服務和預期效果做出評價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落實后,方可進行正式設計。
      5)系統檢驗。具體要求見本規范第7章。
      6)竣工驗收。具體要求見本規范第8章。

3.2  現場勘察
    
本規范所稱的“現場勘察”有別于工程建設界泛指的“工程勘察”,僅指進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前,對被防護對象所進行的、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有關的各方面情況的了解和調查。現場勘察是設計的基礎。因此,在進行安全防范系統設計之前,應進行“現場勘察”。對于新建工程,有些項目無法勘察時,可省略。
3.2.2  現場勘察的具體內容依防范對象而定,一般應包括:地理環境、人文環境、物防設施、人防條件、氣候(溫度、濕度、降雨量、霜霧…)、雷電環境、電磁環境等。

3.3  設計要素

3.3.1  安全防范系統的三種組建模式的劃分,旨在為設計者提供系統集成設計時三種不同模式的參考。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安全防范系統的規模、集成深度和廣度也在不斷變化。“一體化集成”的模式,將會是未來安全防范系統發展的方向。
3.3.3  安全防范系統各主要子系統的功能
    5  停車庫(場)管理子系統,作為安全防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來設計,主要是考慮到智能大廈、智能小區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為車輛的安全也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把車輛存放時的安全問題納入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之中,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
    6  安全防范系統的其它子系統,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場所或特殊情況下,設立的某些直接或間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統。比如機場、車站、碼頭,大型集會和活動場所需要設立的防爆安全檢查系統、人員識別系統、特殊物品識別系統、應急疏散廣播系統等。

3.5  安全性設計

3.5.1  安全防范系統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屬性的安全和社會人文屬性的安全兩個層次。自然屬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統(包括其所用產品)在運行過程中能夠保證操作者人體健康安全和設備本身安全的技術要求,如設備的防火與防過熱,防人身觸電,防有害射線和有毒氣體,防機械傷人(如爆炸破裂、銳利邊緣、重心不穩及運動部件傷人)等;社會人文屬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設備和系統的防人為破壞、信息的防人為竊取和篡改等技術要求。

3.7  可靠性設計

3.7.1  在理論上,所謂可靠性,是指產品(系統)在規定條件下(使用條件=工作條件+環境條件)和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定量表示可靠性的數學特征量很多,本規范采用其最常用的特征量——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作為衡量系統(產品)可靠性的技術指標。
在進行系統功能設計時,應同時考慮系統的性能指標和可靠性指標。
3.7.3  簡化設計是電路可靠性設計的準則。系統應盡可能簡化功能,以省去多余的元器件或設備。

3.9  防雷接地設計

     安全防范系統的雷電防護設計,除了要符合建筑物防雷標準的要求外,還應重點考慮信息系統的防雷問題。建筑物防雷與信息系統防雷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內容,國家正在組織制定信息系統的防雷標準。本規范提出的防雷設計要求,主要是參考IEC 系列標準,結合我國安全防范系統遭受雷擊損害的實際情況提出的,設計重點應放在監控中心的防雷接地設計。

3.14  監控中心設計

     安全防范系統的監控中心,是系統的神經中樞和指揮中心,除了監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規范對控制室的環境問題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設計人員要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按照人機工程的原理和環保的有關要求,為值班人員創造一個安全、舒適、方便的工作環境,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減少由于人的疲勞導致的誤操作或誤判斷而造成系統的誤報、漏報或其它事故。

 

 

 

 

 

 

 

 

4  高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1  風險等級與防護級別

4.1.8 
5
根據《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50226-95)的規定,客運車站(包括新建客貨運站)的建筑規模應根據旅客最高聚集人數(最多月份中,一晝夜在候車室內瞬時(8-10min)出現的最大候車(含送客)人數的平均值)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旅客車站。既有客貨運車站,貨運站、編組站的等級參照鐵道部(80)鐵人字2184號《關于公布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的通知》的內容劃分。


4.2  文物、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2.1  所有存放文物的單位與建筑必須裝備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防止文物的人為破壞。對于利用古建筑等改建的文物保護單位,其安防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4.2.2 
    1  技術防范系統是以信息技術未基礎的高科技系統。信息流的安全性將直接關系到安全防范系統監控部分的正常和能力。技防系統的自身防護包括對外來直接侵犯的防護,同時也包括通過信息網絡的隱蔽入侵和破壞。不僅要保護有形的物質載體的安全,防止有形的入侵破壞、盜竊、非法拷貝等犯罪,更要防止無形的竊聽、窺視、改寫等隱性入侵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信息網絡、中央控制系統的破壞。因此,應綜合考慮人、物、資金、信息四方面的安全。設計時應當區分物流、人流、車流、信息流的內部流向與外部流向,確定內外流向的動態界面和管理方式,進行全面綜合的防護。
在文物博物館系統博物館類建筑的設計、建設、運行中,應確立安全防范系統第一和報警優先的地位。技防系統的信息網絡、中央控制系統不宜與其他系統共用或者物理連通。當出于非技術原因其他系統與技防系統實現物理連接時,應通過安全控制網關等裝置。
安全防范系統不僅監視即時突發的顯性的安全問題,更要監測長期作用的有害氣體、信息炸彈、病毒、泄密等隱性安全問題。
    2  文物、博物館安防工程的設計要根據建筑與環境特點,分層次、分縱深、界線分明。
    4  技防系統至少應當具備一套獨立于公共通信系統的專用雙向通信系統。可以是無線對講等技術形式。
    5  文物、博物館建筑與其他建筑聯體建造時,水、電、風等設備設施通常采取共用方式。但為了保證文物博物館高風險單位的安全性,同時考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保密性,文物、博物館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當單獨設置、單獨建設。
4.2.3 
    1  博物館是對公眾廣泛開放的場所。安全防范系統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打結合的原則。在建設文物、博物館類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時,要為打擊刑事犯罪創造條件,起到提前預警、爭取處警時間;延緩非法活動、縮小和分散被破壞范圍;及事后追溯、查證的作用。盡可能地將入侵行為制止在外圍區域。特別是加強對文物通道的防范,加強舉行重大禮儀活動時的秩序管理。
    3  實體防護是文物保護的重要措施,在安全防范系統工程中應優先采用。在工程設計中應進行現場勘察,對建筑的實體防護能力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建議。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2.4 
按照縱深防護原則,周界包括了建筑物外監視區的邊界線、建筑物內不同防護區之間的邊界線和警戒線。例如監視區與防護區、防護區與禁區、不同等級防護區之間的區域邊界線。
為了保證重大禮儀活動的需要,博物館的入口、衣帽間等宜準備客移動的防爆安檢和處理裝置。
4.2.6  出入口
    3  為了防止被脅持等意外情況,出入口控制裝置應當與監控中心安全管理子系統聯網,保證監控中心可以針對不同出入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
    4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應當配合相應的物防、人防措施,有效地阻止多人跟進現象的發生。
    5  文物系統博物館是公眾來往集中場所,是恐怖活動的易發地區,應盡可能采取防爆安全檢查措施。
4.2.7  文物卸運交接區
    文物卸運交接區允許不是單獨專用區域。但凡是作為文物卸運交接區使用,則必需按照文物卸運交接區的安全要求進行設計。
    1  文物卸運交接區是文物停放、卸運、點交的重要區域,各單位人員交叉、人車物交錯、文物逗留時間較長,是事故多發的高風險部位,必須設計為禁區。
4.2.8  文物通道中文物處于動態狀況,安全控制相對薄弱。防護措施必須有所加強。
4.2.9  文物庫房
    2  考慮防火過程中溫度因素對文物的影響,文物庫房總庫門還應當具備一定的隔熱功能。
4.2.11  監控中心是安全防護系統的核心部位,是接警、處警的指揮中心,必須設為禁區。
    4   按照有關法規,博物館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專職的保衛部門實施。因此,一級防護的安全防范工程要求監控中心獨立設置。不能與計算機系統、樓宇自動化系統合用機房。由于安全防范部門的職責是對整個博物館的所有安全問題統一管理,通常包括了安防和消防二大任務。因此安防監控中心可以與消防系統接警中心共用一室。
    5  監控中心的內外防盜安全門之間的距離,既考慮到開門空間,又要保證予警時間,因此通道距離不得小于3m。

Ⅲ  二級防護工程設計
4.2.15  文物通道
    二級防護安防工程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
4.2.18  監控中心
    二級防護安防工程監控中心也不宜與其他控制室共用一室(消防除外)。

Ⅳ  三級防護工程設計
4.2.20  出入口
    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和出入控制裝置。
4.2.22  文物通道
    可以采用非電子的身份識別裝置和出入控制裝置。
4.2.24  展廳
    三級防護安防工程在外圍整體防范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展廳、重點防護目標與重要防護部位的局部防范能力應該采用物防或者技防措施加強。

Ⅴ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2.28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3  博物館的視頻監控系統應當采用多鍵盤、全矩陣切換控制模式及以上的技術,保證對多路攝象信號具有實時傳輸、切換顯示、后備存儲等功能。
4.2.29  出入口控制子系統
    4  有效證卡的數量必須保證相關人員一人一卡一碼。不允許多人共用一卡或者一碼。
4.2.30  巡更子系統
    博物館的巡更子系統宜采用實時性強的有線巡更子系統。

4.3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Ⅰ  一般規定
4.3.3  營業場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級風險區是交叉分散的,各區間有的有通道聯接,在設計時,對重要通道也應采取防范措施,同時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發展,適當調整業務區的風險劃分。
    運鈔交接區一般是指運鈔部門與營業場所交接現金尾箱的區域。
現金業務庫區是指現金業務庫房外的區域,庫房的安全防范建設應按照其它標準執行。

Ⅱ  一級防護工程設計
4.3.5
2  緊急報警裝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銀行營業場所發生搶劫或突發事件時的快速發應,除運鈔交接區因一般設在公共區域不宜安裝外,其余高度風險區或個別中度風險區均應根據實際需要安裝一定數量的緊急報警裝置。
  1)現金柜臺附近安裝的緊急報警裝置在與報警控制裝置聯接時,為提高可靠性,應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獨立防區。大型營業場所緊急報警裝置數量較多,尤其是現金柜臺,這時可允許適當串接,但為防止降低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區回路上串接的數量應不多于4個。
  2)啟動聲光報警裝置的方式可以設計成由專用緊急報警裝置直接觸發或由報警控制裝置進行觸發。
  3)有線報警可以采用市話線、專線傳輸。無線報警可以采用無線報警系統、通訊機、移動電話等方式。
3  入侵報警一般宜采用有線方式,但也可以采用無線方式。
  2)現金業務庫區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應重點防范,需安裝2中以上探測原理的探測器,以提高可靠性。
4  各業務區安裝的攝像機品種、數量應根據現場實際需要選用。
  1)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除實時顯示重點部位的圖像供值班警衛人員監視外,更重要的是能將重點部位的有效圖像記錄下來,在需要時能重現現場圖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圖像的質量是非常重要的。監視圖像質量好,記錄回放的圖像質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強調回放圖像的質量要求。
  2)對現金柜臺作業面及客戶臉部特征的錄像即柜員制錄像,應以前者為主,兼顧后者。客戶的圖像主要應從入口處、柜臺外部作業面安裝的攝像機所取得的圖像來提取。設計時要注意攝像機安裝位置和選用焦距適當的鏡頭。視場范圍內照度偏低時,應加裝燈具,提高照度。
4)攝像機安裝位置要注意避開逆光,視窗要適當,以保證回放圖像能清晰辨別進出營業場所人員的體貌特征。
6  安裝聲音/圖像復核子系統,可以根據需要兩者都安裝,也可以只安裝其中一種。
安全柜員系統是指銀行營業場所柜員與客戶間采用音視頻技術和安全隔離傳遞裝置,完成銀行業務交易的一種高安全性設備。
4.3.6  本條中的“適當”意指,根據營業場所的實際情況進行設計,不強求各區均安裝,但質量要求不能降低。

Ⅴ  重點目標防護設計
由于重點目標放置的場合較為多樣化,如ATM機可以放置在營業場所客戶區,也可以是穿墻式、離行式,甚至放在商場、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所以在設計時要因地制宜。對離行式ATM機建議采用報警聯動、通過遠程傳輸,由監控中心進行集中監控管理。

 

Ⅵ  各子系統設計要求
4.3.21 
1  “一級報警模式”是指按下緊急報警按鈕后,第一時間的報警響應在營業場所所在地區的公安“110”接處警服務中心。“二級報警模式”是指按下緊急報警按鈕后,第一時間的報警響應在營業場所的“監控中心”,由值班警衛人員復核后再行處理。
     2  通過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信號的時間應≤20秒。無線報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如無線報警子系統、無線通訊機、移動電話等。
4.3.22 
2  根據被動紅外等探測器的步行測試方法,人體在探測區內,按正常速度行走2~4步/秒時,探測器應觸發報警。按每步0.8m計,則4步為3.2m。再考慮到保險系數,因此定為5m。
4.3.23
9
2)高風險區中的客戶取款區的柜員制錄像主要是對現金交易過程錄像,需采用25幀/秒的記錄速度。其它風險區錄像是針對環境監控,只要保證有數幀清晰圖像,就可以為偵察破案提供線索,因此記錄速度僅要求6幀/秒以上。
4.3.24
3  設置個人識別碼而不設置公用碼并能定期更換,是為保障系統的安全運行。


4.4  重要物資儲存庫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4.3  勘察工程所在地的巖石(或砂石、土壤)電阻率,是為設計滿足防雷接地要求的地線提供依據。
4.4.8  巡更子系統是技防與人防結合的安防措施。適合于地域分散、庫房眾多的重要物資儲存庫使用。
    在線式巡更子系統是指巡更人員手持巡更捧(匙)點擊(接觸或非接觸)巡更點后,監控中心能即刻知曉該點巡更的有關信息;離線式巡更則需巡更人員在完成一輪巡更之后,將巡更捧(匙)交回監控中心,經相關設備讀取后方可得知巡更的有關信息。對一、二級風險的儲存庫,宜采用在線巡更方式。


4.5  民用機場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5.25  入侵報警子系統可采用多級報警管理模式,并應附設圖像和/或聲音復核裝置。
4.5.27 為防止無關人員與非法人員進入機場控制、隔離區域,應制定內部工作人員出入相應出入口的管理制度。


4.6  鐵路車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4.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169條規定,鐵路車站按技術作業分為編組站、區段站、中間站;按業務性質分為客運站、貨運站、客貨運站。
由于車站建設一般采用一次規劃、分期建設、逐步完成的模式,因此為保證建設的系統性、連續性和完整性,安防系統工程設計應有用戶認可的系統冗余性、設備兼容性,以利于系統擴展時對功能與容量的要求。
4.6.9  鐵路要害部位的確定按照鐵道部《鐵路要害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5  普通風險對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5.1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5.1.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設計標準由低至高分為基本型、提高型、先進型。其中基本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必須符合對安全防范管理的基本要求,重點強調物防和人防的要求;提高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增加了相應的技防功能要求和系統設備的配置要求;先進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應為技防功能齊全、系統設備的配置完備、技術水準高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三種類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的劃分,只作為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技術等級的設定,并不是評定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對防范水平的標準。對一個建筑安防系統的防護能力和防護水平的實際評價,將有另外的標準或規范來完成。
5.1.5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應按照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確定設防的區域和部位,工程設計者應根據項目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這些部位(或目標)、區域進行選擇部分或全部的設防。


5.2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

5.2.5  周界防護系統是住宅小區的外圍防線,一般由實體周界(柵欄、圍墻等)和/或電子周界防護系統以及保安人員組成。柵欄的孔洞寬度不大于15cm,是考慮正常側身不能鉆入的距離。柵欄1m以下不應有橫撐,以防止非法人員攀沿入小區。
5.2.7  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可納入訪客(可視)對講系統,也可納入入侵報警子系統。
5.2.8  監控中心設置與外界聯系的有線通信是指市網電話或報警聯網專線。無線通信是指小區內無線對講機或無線移動通信手機。
5.2.11  住宅內安裝火災報警探測器的原則,應以國家現行消防規范為準。
5.2.14  在線式巡更子系統的巡更點與監控中心聯網,計算機可隨時讀取巡更點登錄的信息。對于基本型和提高型安防工程,其巡更子系統可選用離線式;先進型的巡更子系統應選用在線式,以便系統能對巡更人員進行實時跟蹤。
5.2.15  住宅內如已按消防規范安裝了火災報警系統,5.2.15條4款可不執行。

Ⅱ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基本型配置標準見表Ⅱ-1。
表Ⅱ-1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基本型配置標準
序號 系統名稱 安 防 設 施 基本設置標準
1 周界防護系統
 實體周界防護系統 二項中應
設置一項
  電子周界防護系統 
2 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系統 巡更子系統 宜設置
3 家庭安全防范系統 內置式防護窗(或防護玻璃) 一層設置
  訪客對講系統 設置
  緊急求助報警裝置 宜設置
4 監控中心 安全管理子系統 各子系統可單獨設置
  有線通信工具 設置


Ⅲ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提高型的配置標準見表Ⅲ-1。
表Ⅲ-1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提高型配置標準
序號 系統
名稱 安 防 設 施 基本設置標準
1 周界防護系統 實體周界防護系統 設置
  電子周界防護系統 設置
2 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系統 巡更子系統 設置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小區出入口、重要部位或區域設置
  停車場(庫)管理系統 宜設置
3 家庭安全防范系統 內置式防護窗(或防護玻璃) 一層設置
  緊急求助報警裝置 設置
  聯網型訪客對講系統 設置
  入侵報警子系統 可設置
4 監控中心 安全管理子系統 各子系統宜聯動設置
  有線和無線通信工具 設置

 

 


Ⅳ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先進型的配置標準見表Ⅳ-1。
表Ⅳ-1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先進型配置標準
序號 系統名稱 安 防 設 施 基本設置標準
1 周界防護系統 實體周界防護系統 設置
  電子周界防護系統 設置
2 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系統 在線式巡更子系統 設置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 小區出入口、重要部位或區域、通道、電梯橋廂等處設置
  停車場(庫)管理系統 設置
3 家庭安全防范系統 內置式防護窗(或防護玻璃) 一層設置
  緊急求助報警裝置 設置至少兩處
  訪客可視對講系統 設置
  入侵報警子系統 設置
  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 設置
4 監控中心 安全管理子系統 各子系統聯動設置
  有線和無線通信工具 設置

 

 

 

 

 

 

 


6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2  施工準備
本節規定了系統工程實施前應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設計文件、儀器設備、施工場地、管道、施工器材及隱蔽工程要求等。施工單位應對這些要求認真準備,以提高施工安裝效率,避免在審核、安裝、隨工驗收等工作中出現不必要的返工。

6.3  工程施工
6.3.3  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的線纜敷設作了具體規定,其主要內容參照了現行國家標準GB50198-94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6.3.4  隨著光纜傳輸技術的普及,有的安防工程中需要敷設光纜,本條對光纜敷設的技術要求作出了規定。
6.3.5  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中各子系統設備的安裝提出了要求。特別對報警探測器、攝像機、云臺、解碼器、出入口控制、樓宇對講、巡更、控制室等設備的安裝作了較為具體詳細的規定,以保證整個系統工程的順利實施。
6.3.6  依據本規范第三章,并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在實施工程中的供電、接地、防雷等作了相應規定,其主要內容依據本規范第三章,并參考了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6.4  系統調試
6.4.1  基本要求
經驗表明,安全防范系統由于文件資料不全,給系統安裝、調試和系統正常運行帶來許多麻煩和困難。因此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安全防范系統調試開通前必須具備的文件資料。
安全防范系統的調試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此,在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系統調試必須有項目責任人或相當于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并有調試大綱。
6.4.2  調試前的準備
調試前按設計方案中配套清單,對安裝設備的規定、型號、數量和備品備件等進行核查。調試人員應按本規定規范6.3要求,逐項檢查系統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根據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原則與基本要求,下道工序應是對上道工序的檢查,通過逐項檢查施工、安裝質量,可以避免事故,保證調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系統通電前應對系統的外部線路進行檢查,避免由于接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
6.4.3  調試
1  安全防范系統的所有設備都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單機通電工作正常后才能接入系統,這樣可以避免單機工作不正常而影響系統調試。
2  按國家標準GB10408.1~9、GB15207及GB15209等入侵探測器系列標準以及國家標準GB7663有關要求,對安裝的探測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和指標進行檢查與調試應準確無誤。
3  按國家標準GB50198的規定及設計要求,檢查與調試每路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使攝像機監視范圍、圖像清晰度、切換與控制、字符疊加、顯示與記錄、回放以及聯動功能等正常,滿足設計要求。
4  要求按設計方案及產品技術說明書規定,檢查與調試出入口控制子系統識別裝置及執行機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檢查系統的開門、關門、記錄、統計、打印等處理功能應準確無誤。
5  按行業標準GA/T72及設計方案規定,檢查與調試系統的選呼、通話、電控開鎖、緊急呼叫等功能。
對具有報警功能復合型對講系統,還應檢查與調試安裝的探測器、各種前端設備的警戒功能,并強調了按照GB12663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布撤防及報警信號暢通等功能。
6  按預先設定巡查路線,正確記錄保安人員巡查活動狀態,以及發生意外情況時即時報警手段。
7. 要求按系統設計,檢查與調試系統車位顯示、行車指示、入口處出票與出口處驗票、計費與收費顯示、車牌或車型識別以及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等功能。
8. 監控中心要具有一定通信能力,配備直線電話、內線電話及無線對講機等,保證通信聯絡暢通,語言清晰。檢查自身防范措施,如防盜門、門禁和緊急按鈕等設施。
9  安全防范系統的各子系統應先獨立調試、運行,當采用子系統集成方式工作時,應按設計要求和相關設備的技術說明書、操作手冊,檢查和調試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后,再將監控中心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進行系統總調,并模擬實施監控中心對整個系統進行信息集成的管理和控制,顯示與記錄各子系統運行狀況及報警信息數據等。
10  系統供電電源容量應大于設計值的1.5倍,并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考察主電源自動轉換及備用電源自動充電情況,以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11. 安全防范系統必須采用一點接地方式,這是為了避免由于接地電位差而引入的交流雜波等的干擾。目前建設物受到多種因素限制,很少采用專用接地裝置,較多采用建筑物基礎鋼筋網作為綜合接地網。整個建筑接地、防雷接地及各種系統設備接地大多接在綜合接地網上。由于鋼筋網的接地電阻比較小(一般在0.5Ω左右)能滿足設計要求。
12  系統調試正常后,按表6.4.4的要求寫出調試報告,經工程雙方認可后,系統才能進入試運行階段。

 

7  安全防范工程檢驗

7.1  一般規定

7.1.1  本條闡明了制訂本規范的目的。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進行檢測是系統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通過檢測可以正確及時地判定系統功能的完善程度、系統性能指標的合理程度及系統的安全性等。
7.1.4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設備、材料應經有關檢測機構依據國際、國家、行業、企業標準進行檢驗,并具有檢測報告。
7.1.5對于每個工程,它的系統規模和功能都不相同,檢測范圍應覆蓋工程所設計的功能范圍,以便對系統的主體特性作出全面檢查。
7.1.6  檢測用儀器設備的準確性直接關系到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因此要求所使用儀器設備的性能應穩定可靠,計量、檢測、管理使用與檢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
7.1.7  為了保證檢測工作的質量和順利實施,本條規定了檢測機構的檢測實施程序。經驗表明,本條文規定的檢測實施程序對檢測過程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前期準備工作——編制檢驗實施細則尤為重要。通過審查技術文件,使檢測人員對被檢測系統的情況有了較全面的了解,包括系統所涉及的范圍,各子系統的結構、功能、運轉情況等。
      在檢查的技術文件中,對于變更文件,應是經甲乙雙方認可的,蓋章有效的文件。
7.1.8  檢測機構應根據本章及該工程設計任務書制訂該工程檢測實施細則。檢測實施細則作為檢測過程的指導性文件,它應當規定檢測過程的主要檢測依據、檢測項目、使用儀器、抽樣率、檢測步驟、檢測方法、測試方案等主要內容。其中測試方案的設計非常重要。系統的特性和存在的缺陷只有通過周密的測試方案才能反映出來。實施檢測時,應由測試人員根據本規范的要求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測試方案。
7.1.9 采用隨機抽樣法進行抽樣時,抽出樣機所需檢測的項目如受檢測條件制約,無法進行檢測,可重新進行抽樣。但應以相應的可實施的檢測項目進行檢測。
    檢測中,如有不合格項并進行了復測,在檢驗報告中應注明進行復測的內容及結果。
          
7.2  系統功能與主要性能檢驗

    本節規定了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中應檢測的不同子系統應具備的基本功能項目。不同防護級別的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子系統功能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和設計任務書要求。
7.2.1  入侵報警子系統檢測項目、檢測要求及測試方法。
當報警控制設備使用多媒體進行信息接收、存儲、控制、處理時,報警信息顯示界面應為中文界面,文字應簡潔、明確,報警信息與其它信息應有明顯區別。
    報警后的恢復功能檢測要求:報警發生后,手動復位。但需要對設防、撤防狀態是否正常進行確認。
防破壞及故障報警功能的檢測要求:經驗表明,在很多工程中,入侵探測器的防拆報警信號線與報警信號線并接,在撤防狀態下,系統對探測器的防拆信號不響應。因此,在檢測中系統的防破壞功能應在任意狀態下進行檢測。
系統響應時間檢測要求:應合理設計測試預案,以保證測試響應時間的準確。
7.2.2  視頻安防監控子系統檢測項目、檢測要求及測試方法。
    圖象記錄回放功能檢測要求:不同防護級別的工程,其圖象記錄回放的效果、質量要求應符合該工程正式設計文件的要求。

7.3    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檢驗

7.3.2  電磁兼容檢測要求。對于不同防護級別的工程,電磁兼容檢測項目應符合設計要求。

7.6    電源檢驗
   
7.6.1  系統電源檢測要求。在檢測中應有具備電工資質的人員配合檢測,安全操作。

7.7    防雷與接地檢驗

7.7.1  防雷檢測要求。對處于多雷地區、地理位置特殊的系統,應根據有關標準及工程設計任務書的要求進行抗浪涌敏感度試驗。

 

 

 

8  安全防范工程驗收

8.1一般規定

8.1.1  提出了安全防范系統工程驗收規范的主題內容與目的。
8.1.2  根據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75,規定了本章的適用范圍,主要是一、二級安全防范系統工程,三級工程可參照執行。
8.1.4  強調了安全防范系統工程的驗收,還應遵循現行的國家、行業標準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8.2  驗收條件與驗收組織

8.2.1  驗收條件
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特別是一、二級安全防范系統工程進行驗收前,根據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75,規定了從系統初步設計論證通過直至設計、施工單位向系統工程驗收機構提交全套驗收圖紙資料的七個方面的條件。其基本目的是為了規范系統工程建設的全程質量控制,體現竣工驗收的有效。
8.2.2 驗收的組織與職責
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驗收的安排以及驗收機構、驗收職責提出了要求:
1 系統工程的驗收一般有建設單位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安排,作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國家技防行業特殊性和技防工程實踐的現狀。
2  對驗收機構的產生和基本分工作出了規定,當系統規模小,驗收委員會(小組)人數較少時,驗收機構下設的小組可以簡化,有關小組可以兼任或合并。
3  驗收機構的成員強調了其中專家比例應不低于50%;主要是考慮技防工程的特點與要求。
4  驗收機構及其人員應以高度認真、負責態度,堅持標準、嚴格把關并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其中特別強調了對重點工程以及金融文博等要害單位的系統工程驗收,如發現系統有重大缺陷和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指出,并視答辯情況,決定驗收是否繼續進行。
5 本款強調了驗收后的整改、完善。體現驗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8.3  工程驗收

8.3.1、8.3.2、8.3.3 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在驗收內容方面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力求可操作,這是本節的主要內容。整個系統工程驗收分為施工驗收、技術驗收和圖紙資料審查三個部分。其中施工驗收部分除了對設備安裝質量規定了具體驗收內容外,強調了復核隱蔽工程隨工驗收內容;技術驗收部分,按各分系統的專業特點包括對監控中心,均分別提出了現場驗收抽查項目;圖紙資料審查部分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驗收結果采用填表方式。由此解決了安全防范系統工程在驗收過程中驗收什么,如何驗收的問題。
8.3.4  驗收結論與整改
對安全防范系統工程的驗收結論與整改,分三個層次編寫:
    1 按驗收內容的三個部分,分別對施工驗收、技術驗收、圖紙資料審查提出了判定依據及方法。
    2 驗收結論是系統工程驗收的結果,應該體現正確、公正、客觀。驗收結論無論是通過、基本通過還是不通過,都應根據驗收判據確定驗收結論,注重量化,力求克服隨意性。
    3 驗收不通過的系統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的系統工程強調了整改、完善,特別是設計,施工單位應根據驗收結論所提出的建議與要求,書面提出整改措施,并經建設單位認可。驗收是手段,保證系統工程質量才是目的。

8.4  工程移交

8.4.1 圖紙資料歸檔與移交
系統工程竣工圖紙資料是反映工程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標志工程移交結束,提供良好售后服務的基本要求之一。系統工程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后,設計、施工單位應按本條規定,整理編制竣工圖紙資料,并交建設單位簽收蓋章,方可作為正式歸擋工程技術文件。
8.4.2 系統工程移交
本條內容旨在明確系統工程移交條件的同時,強調了長效管理和整改完善。驗收通過或基本通過后,在交付使用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系統操作、管理與保養制度,同時對系統不盡完善或需要調整、改進的內容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落實整改;而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抓緊整改并切實履行售后服務承諾。只有做到重建設、重管理、重服務,才能真正發揮技防設施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預防、制止、打擊違法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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